著作权转让与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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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与许可

在印度,著作权可依 Copyright Act, 1957 第 18 条和第 19 条转让,也可依第 30 条并结合第 30A 条以许可的方式部分授予。两条途径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由转让人或许可人签署,并载明作品、所涉权利、期限、地域范围和使用费。条款一旦遗漏,法定的默认规则会自动填补,其结果往往在维权时令当事人措手不及。Intepat 为印度及海外权利人起草、审阅并谈判著作权转让与许可协议,由资深著作权律师签发。

与著作权律师沟通
第 18 条与第 19 条转让
第 30 条与第 30A 条许可
使用费与权利回转条款
登记官备案
资深律师起草

著作权转让与许可涵盖哪些内容

依 Copyright Act, 1957 第 14 条,著作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涵盖复制、发行复制件、公开表演、向公众传播、改编和翻译。每一项权利都可以在载明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单独转让。

转让。

依第 18 条,权利人可就现有作品或未来作品,在全部保护期或其中任何一段期间内,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权。依第 18(2) 条,受让人被视为权利人。

许可。

依第 30 条,权利人可以许可方式授予著作权中的任何权益,可为独占许可或非独占许可。第 30A 条把第 19 条和第 19A 条适用于许可,因此规范转让的形式要件和争议管辖,同样适用于许可。

集体管理与跨领域交叉。

若作者为第 33 条项下已登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则此后与该组织条款不一致的转让或许可,依第 19(8) 条无效。若该作品同时是注册商标或注册外观设计,则该交易须与相应的备案统筹办理。

著作权转让与许可流程

1

权属链条。

第 17 条规定作者为原始权利人,但设有法定例外,包括:第 17(b) 条关于应他人要求并支付对价而创作的摄影作品、绘画、肖像、版画和电影作品;第 17(c) 条关于职务作品;以及第 17(d) 条关于政府作品等。起草之前,先把通向转让方的权属链条追溯清楚。

2

第 19 条的内容要求。

第 19(2) 条要求协议载明作品,并具体规定所涉权利、期限和地域。第 19(3) 条要求载明使用费或对价。若未载明期限,依第 19(5) 条视为五年;若未载明地域,依第 19(6) 条推定该转让仅及于印度境内。

3

作者不可放弃的使用费份额。

2012 年引入的第 19(9) 条和第 19(10) 条,为文字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作者保留了不可放弃的使用费权利。依第 19(9) 条,除随电影作品在影院内传播之外,以任何其他形式利用该作品的,作者有权取得同等份额的使用费。依第 19(10) 条,若转让的目的是制作不构成电影作品组成部分的录音制品,则作品被以任何方式利用时,作者均有权取得同等份额的使用费。这些份额不得以合同排除。

4

未来媒介与行权期限。

第 18(3) 条但书规定,除非协议明确提及,转让不适用于订立时尚不存在或尚未投入商业使用的任何媒介或方式。第 19(4) 条规定,权利若未在一年内行使,该转让视为失效。

5

签署与备案。

向版权登记官备案并非该协议在当事人之间生效的前提。若该作品已登记,此后转让的详情可依第 49 条并结合 Copyright Rules, 2013 第 71 条规则,通过更正机制录入登记簿。争议依第 19A 条由商事法院审理。

Intepat 如何承办著作权转让与许可

每一项委托都从权属链条复核开始,对照第 17 条、登记记录,以及此前的任何转让、许可或集体管理组织成员身份。起草之前,先确认转让或许可的权限。

协议或许可文件在起草时,会逐一落实第 19 条并结合第 30A 条的各项要素:作品、权利组合、独占性、期限、地域、使用费和终止条款。关于未来媒介的措辞,则对照第 18(3) 条但书审慎把握。凡涉及第 19(9) 条或第 19(10) 条的,会把使用费架构写入商务条款附表。对于计算机程序,还会处理源代码托管和审计条款。

跨法域交易会结合转让方主要法域的适用法律、第 57 条的著作人身权状况,以及触发第 19(8) 条的集体管理组织成员身份来确定范围。本所不对第三方可执行性作出保证;协议的撰写目标是既经得起审计时的推敲,也能在援引第 19A 条时在商事法院站得住脚。

所需文件与材料

作品信息

名称、版本、固定日期、发表状况,以及(如已登记)登记证

权属链条

第 17(c) 条项下的劳动合同、第 17(b) 条项下的委托创作协议、此前的转让协议、作者出具的同意书,以及共同作者信息

当事人信息

法定名称、地址、注册地法域、签署权限和送达地址

商务条款

权利组合、独占性、期限、地域、使用费或对价、预付款、付款安排和终止触发条件

现有权利负担

此前的许可、选择权、第 33 条项下的集体管理组织成员身份、担保权益和待决争议

第 19(9) 条和第 19(10) 条项下的作者使用费状况

适用于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中的文字或音乐作品

源代码材料与审计条款

适用于作品为计算机程序的情形

委托书

授权承办起草和备案事务的 Intepat 律师

Intepat 帮您规避的常见陷阱

未来媒介的利用被第 18(3) 条阻断。

“现已知悉或此后开发的一切媒介”这类模板措辞,已被 2012 年的但书大幅限缩。协议会逐一写明当事人拟涵盖的各种方式。

误以为作者第 19(9) 条和第 19(10) 条的使用费份额可以放弃。

第 19(9) 条和第 19(10) 条项下不可放弃的使用费份额,不得以合同排除。与之相反的约定不产生效力。

第 19(4) 条项下一年未行权即告失效。

第 19(4) 条规定,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权利未在一年内行使的即视为失效。当事人应当就开始行权的时间作出承诺,或在协议中对该情形另作安排。

第 57 条项下的著作人身权在转让后仍然存续。

转让之后,作者仍保留主张署名的权利,以及制止歪曲、篡改的权利。声称消灭著作人身权的协议,只会误导受让人。

适合哪些客户

  • 转让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权利的作者和创作者
  • 委托制作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并取得其中文字和音乐作品权利的制作公司
  • 向企业客户许可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和数据库汇编的软件企业
  • 向加盟商和经销商许可标志及包装美术作品的品牌权利人
  • 从作者和作曲者处取得权利的出版商和唱片公司
  • 处理集团内部权利转移并在交割时办理备案的企业法务和并购律师
  • 为在印度出版、发行或播出而许可著作权的海外权利人

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著作权转让与许可常见问题

在印度,著作权转让或许可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是的。Copyright Act, 1957 第 19(1) 条要求每一项转让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转让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第 30 条对许可提出同样要求,第 30A 条则把第 19 条的各项条件适用于许可。口头的转让或许可不能转移著作权。依 2000 年《信息技术法》,电子签名予以承认。

若协议未载明期限、地域或使用费会怎样?

适用法定默认规则。第 19(5) 条把未载明的期限视为五年。第 19(6) 条把未载明的地域推定为仅及于印度境内。第 19(3) 条要求载明使用费或对价,第 19A 条则赋予商事法院修改条款或判令追缴使用费的管辖权。因此,上述每一项要素都会在协议中明确写明。

著作权可以只许可而不转让吗?两者有何区别?

依第 18 条,转让是在载明的期限和地域内转移所让与权利的所有权,且依第 18(2) 条受让人被视为权利人。依第 30 条,许可是在权利人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授予权利中的某项权益,可为独占或非独占。如何选择,取决于商业控制权、税务考量,以及被许可方是否需要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资格。

作者依第 19(9) 条和第 19(10) 条享有的使用费权利能否放弃?

不能。2012 年修订为文字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作者引入了不可放弃的使用费权利。依第 19(9) 条,除随电影作品在影院内传播之外,以任何其他形式利用该作品的,作者保留取得同等份额使用费的权利。依第 19(10) 条,若转让的目的是制作不构成电影作品组成部分的录音制品,则该作品被以任何方式利用时,作者均保留取得同等份额使用费的权利。与之相反的约定不产生效力。

转让是否涵盖订立时尚不存在的未来技术或媒介?

除非协议明确提及该媒介或方式,否则不涵盖。第 18(3) 条但书规定,转让不适用于订立时尚不存在或尚未投入商业使用的任何媒介或方式。“现已知悉或此后开发的一切媒介”这类模板措辞会被限缩解释。

著作权转让是否必须向版权登记官备案?

备案并非该转让在当事人之间生效的前提。若该作品已依第 45 条登记,此后转让的详情可依第 49 条并结合 Copyright Rules, 2013 第 71 条规则,由新权利人申请通过更正机制录入登记簿。该记载可强化公示效力,在维权和尽职调查中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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