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注册商标。
商标审查应对自审查阶段开始。Intepat 既可把递交与审查应对作为连续委托统一承办,也可就他人递交的申请接受指示。
了解更多商标申请递交之后,即进入审查应对阶段:商标注册局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处理第三方异议,并最终决定是否核准注册。Intepat 协助申请人、品牌权利人和国际事务所,在印度商标注册局办理商标审查应对及注册后的维持事务:审查意见答复、听证、异议的提出与抗辩,以及转让与许可备案。每一件案件均由 Trade Marks Act, 1999 项下的注册商标代理人承办。
与商标代理人沟通商标审查意见答复。
审查之后,商标注册局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依第 9 条提出绝对理由的审查意见(显著性、描述性或欺骗性),或依第 11 条提出相对理由的审查意见(与在先商标近似及混淆可能性)。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否则该申请可能被视为放弃。Intepat 会对照商标本身、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所引证的在先商标,逐项审视每一条审查意见,据此准备答复文件。显著性论证或从固有属性入手,或整理使用证据;相对理由的答复则涵盖视觉、读音和含义三方面的比对。若书面答复未能化解审查意见,Intepat 会代表申请人出席听证。
提出商标异议。
依 Trade Marks Act, 1999 第 21 条,任何人均可在某件商标申请于《商标公告》公告后四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和期限都很严格,且没有逾期提出的规定。对于在公告中或通过监测服务发现冲突申请的品牌权利人,Intepat 会为其提交异议通知,载明理由并附支持证据,在四个月窗口期内提交,并推进至证据交换和注册官听证阶段。
商标异议抗辩。
收到异议通知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未提交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Intepat 负责准备答辩状、管理证据阶段,并代表申请人出席听证。抗辩工作包括审阅异议人的各项理由、逐条论证,以及与申请人共同准备共存、同意书或在先权利方面的证据。
商标转让与许可备案。
依 Trade Marks Act, 1999 第 37 条至第 45 条,商标可以连同营业商誉一并转让,也可以不连同商誉转让。在依第 45 条提出备案申请之前,该转让对此后善意取得冲突权益的受让人可能不产生效力。依第 48 条至第 54 条办理的被许可人备案,能强化许可安排的公示效力,并使被备案的使用人取得法定地位。即便未办理备案,在权利人控制下依书面协议进行的使用,也可能构成第 2(1)(r) 条项下的许可使用;但对重要许可、集团内部使用以及连续不使用风险的审查而言,备案仍是一项风险控制和证据保全措施。Intepat 负责向商标注册局准备并提交转让和被许可人备案申请,办理协议审查、递交和证书取得等事宜。
递交申请后,商标注册局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有固定期限作出答复。若书面意见未能化解审查意见,注册局会安排在听证官面前进行听证。听证结果或使该申请得以进入公告程序,或导致驳回;对驳回决定,可向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庭上诉。
在《商标公告》公告之后,四个月的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算。一旦有人提出异议,申请人须提交答辩状,双方在听证前交换证据。
转让和被许可人备案申请按注册局的常规排队顺序办理。Intepat 负责协议审查、递交和证书取得。
审查意见答复针对具体理由和具体商标量身撰写,不套用泛泛的显著性模板。对于异议类案件,会先确定策略再投入:是提出异议、进行抗辩、协商共存,还是任由该申请推进。各项法定期限从一开始就纳入台账,证据材料则按计划有序整理。转让与许可备案作为合规环节办理,在递交前先确认协议是否充分、以及所涉商标的范围。
审查意见答复需要: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原始递交的申请文件。提出异议需要:在先权利的详情和目标申请的申请号。异议抗辩需要:异议通知、申请历史记录,以及任何使用证据。转让备案需要:已签署的转让协议和每一件商标的注册信息。许可备案需要:已签署的许可协议和所涵盖的商标。
错过审查意见答复期限。
Trade Marks Act, 1999 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了固定期限;未提交答复的申请可能被视为放弃。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自发出之日起即录入 Intepat 的台账。
对相对理由审查意见作泛泛答复。
引证在先注册商标的审查意见,需要针对具体商标作比对分析,而不是泛泛的显著性论述。未就所引证的具体商标展开论证的答复,无法化解该审查意见。
错过四个月的异议期。
异议必须在《商标公告》公告后四个月内提出;没有逾期提出的规定。Intepat 会依公告之日确认期限并负责递交。
转让和许可未办理备案。
未及时依第 45 条提出备案申请的转让,会使受让人在面对此后善意取得冲突权益的受让人时处于不利地位。若某项许可对品牌价值具有实质意义,或存在连续不使用的风险,则应以被许可人备案的形式予以登记。
涵盖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听证代理、依 Trade Marks Act, 1999 第 21 条提出异议、答辩状准备与异议抗辩,以及转让和被许可人备案。商标检索、首次递交、监测和续展另行办理。
注册局发出载明各项审查意见的审查意见通知书。Trade Marks Act, 1999 第 9 条项下的绝对理由涉及显著性、描述性或欺骗性;第 11 条项下的相对理由涉及与在先商标的近似性及混淆可能性。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就全部审查意见作出回应;若仍有未决意见,注册局会安排听证。Intepat 负责准备答复文件并出席任何听证。
包括第 9 条项下缺乏显著性、第 11 条项下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并可能造成混淆、申请具有恶意,以及与驰名商标冲突。任何人均可在《商标公告》公告后四个月内提出异议。Intepat 会在提出异议之前评估各项理由的力度,并准备附有支持证据的异议通知。
收到异议通知后,申请人须提交答辩状;未提交的将视为放弃。Intepat 会审阅异议理由和异议人的在先权利,随后就每一项理由准备答辩状。双方均以宣誓书形式提交证据。Intepat 负责管理证据阶段,并代表申请人出席听证。
商标转让是指依 Trade Marks Act, 1999 第 37 条至第 45 条转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连同营业商誉一并转让,也可以不连同商誉转让。在依第 45 条提出备案之前,该转让对此后善意取得冲突权益的受让人可能不产生效力。Intepat 负责从协议审查一直办理到取得更新后的注册证。
被许可人备案申请,是依 Trade Marks Act, 1999 第 48 条至第 54 条把被许可人记入公开注册簿,使被备案的使用人在特定情形下取得法定地位。即便未办理备案,在权利人控制下依书面许可协议进行的使用,也可能构成第 2(1)(r) 条项下的许可使用;备案则可强化证据效力。Intepat 负责准备并提交被许可人备案申请,并办理后续的变更和续展。
异议被驳回的,该申请即进入注册程序;异议人可向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庭上诉。异议成立、该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同样可以上诉。Intepat 会在审阅裁定后,就上诉的胜算提供意见。
注册局的办理时间不在申请人掌控之内,会因注册局的案件量、听证轮次和程序类型而异。审查、异议和备案各自按其法定和行政时间表推进。Intepat 能把控的是申请人一方的期限合规和提交文件的质量,确保案件不因本可避免的瑕疵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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