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

Intepat IP Image

印度软件与人工智能专利

您有一款软件产品、一个人工智能模型,或一项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想在印度申请专利。决定性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涉及代码,而在于所主张的客体是否以可专利的方式解决了技术问题、是否建立在可验证的技术效果之上,而不是读起来只是计算机程序、算法、数学方法或商业方法本身。Intepat 的注册专利代理师承办第 3(k) 条分析、说明书撰写、审查意见答复,以及在印度专利局的口审阶段代理。

与专利代理师沟通
第 3(k) 条论述
契合 CRI 审查指南
以技术效果为核心的权利要求撰写
机器学习与人工智能说明书深度
计算机实施的发明
法定期限

印度专利申请流程时间线

递交申请第 0 天临时说明书或完整说明书
自动公布约 18 个月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
提出审查请求31 个月内审查请求须单独提出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12–24 个月提出审查请求之后
专利授权合计约 3–6 年在解决审查意见之后

软件与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涵盖哪些内容

Intepat 为软件、人工智能和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提供完整的审查应对周期服务:

可专利性评估,判断该发明能否被构建为技术方案,而非落入排除客体

围绕可验证的技术效果撰写说明书,并按印度审查实务组织权利要求

临时说明书和完整说明书的递交

审查意见答复工作,通过技术效果论述、权利要求修改和现有技术分析,应对第 3(k) 条的审查意见

第 14 条口审代理,直至授权

需要国际保护时的 PCT 申请准备

通过海外合作所,统筹印度、USPTO 和 EPO 各法域的权利要求撰写

第 3(k) 条与 CRI 审查指南

Patents Act, 1970 第 3(k) 条

Patents Act, 1970 第 3(k) 条把数学方法、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和算法排除在可专利范围之外。关键在于“本身”二字:一项发明并不会仅仅因为涉及软件或人工智能就被排除。只有当权利要求孤立地覆盖该程序、算法或方法、缺乏立足于现实结果的技术属性时,排除规定才适用。围绕商业结果撰写的权利要求、缺乏技术根基的数学优化,或者在任何通用处理器上运行效果都相同的算法,都容易被驳回。而立足于特定技术问题及其技术解决方案的权利要求,则按新颖性和创造性接受审查。

CRI 审查指南与技术效果原则

《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要求审查员考察该发明在实质上贡献了什么。审查实务中认可的技术效果包括:处理效率的提升、内存占用的降低、网络通信可靠性的改善,以及由算法控制的新型物理装置。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类发明尤其需要留意。一项权利要求若只描述神经网络架构,却没有指明它所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以及该架构如何促成可度量的结果,通常会招致第 3(k) 条的审查意见。曾支撑人工智能案件顺利审查的技术效果包括:传感器信号处理精度的提升、特定技术环境下误报率的降低、在既定硬件条件下资源高效的模型运行,以及性能提升可度量的网络安全异常检测。

权利要求通常撰写为与特定技术过程相关联的方法权利要求,或围绕经配置的系统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而不是围绕程序或模型本身撰写的产品权利要求。

更强与更弱的申请对象

更有把握的对象,是指向特定技术结果的权利要求:人工智能物理感知系统、控制工业装置的嵌入式软件、改进的数据压缩或加密架构、分布式系统中的时延降低,或针对特定硬件的模型优化。而当技术贡献仅限于财务规则、业务流程、SaaS 平台逻辑、推荐引擎,或者描述了一个没有具体技术应用场景的机器学习模型时,该发明在第 3(k) 条项下的风险就较高。

Intepat 如何承办软件与人工智能专利

委托从技术沟通会开始,专利代理师审阅技术交底材料,识别其技术效果,并把它与底层算法或商业逻辑区分开来。若技术效果清晰,即着手撰写;若技术基础尚需夯实,代理师会在撰写开始前与发明人一起,找出该发明所能支撑的最有力技术效果论述。

说明书撰写把权利要求范围控制在印度审查标准能够支撑的限度内:既足够宽以涵盖发明构思,又足够具体以锚定一项能够经受第 3(k) 条审查意见检验的技术效果。独立权利要求在递交前会对照 CRI 审查指南的框架逐项复核。

收到援引第 3(k) 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专利代理师会准备实质性答复:引述说明书具体段落的技术效果论述、在新颖性或创造性同时受到质疑时的现有技术区别论证,以及在说明书能够支持更窄但站得住脚的范围时提出的权利要求修改。

对于有意办理海外申请的发明,代理师会统筹各目标法域的权利要求策略,必要时通过 PCT 国际申请 推进。印度在技术属性的表述方式上与 USPTO 和 EPO 的实务存在差异;从一开始就统筹撰写,可以降低日后在各国国家阶段协调不同权利要求文本的成本。

所需文件与材料

技术交底材料:说明该软件或人工智能系统做什么、解决什么技术问题,以及该方案与既有做法有何不同

说明系统架构或流程步骤的原理图或流程图

如有,请提供基准测试数据、试验结果、精度提升、时延降低、内存节省或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任何已计划的公开、产品发布、投资人演示、学术发表或代码公开的详情

已知的现有技术:发明人所了解的出版物、开源代码或产品

发明人信息,以及企业申请人的转让授权文件

PCT 或主张海外优先权的申请:在先申请文本和优先权文件副本

Intepat 帮您规避的常见陷阱

主张的是算法,而不是技术方案。

只描述数学模型或程序步骤、却未把它们锚定在具体技术结果上的权利要求,是第 3(k) 条驳回最常见的成因。

对技术效果的描述不充分。

即便权利要求写得得当,若说明书未能以足够细节佐证该技术效果,仍会被削弱。量化的性能数据,能在审查意见答复阶段为技术效果论述提供可度量的依据。

首次答复就不必要地收窄权利要求。

第 3(k) 条的审查意见并不必然要求修改。一项扎实的技术效果论述可能保住更宽的权利要求范围;在另一些情形下,有针对性的修改则更为有效。

忽视 PCT 权利要求撰写的连带影响。

只为印度申请优化的权利要求,往往会在 USPTO 或 EPO 的国家阶段带来麻烦。若有意寻求国际保护,从一开始就统筹权利要求策略,会比在各国国家阶段逐一重写更划算。

把第 3(k) 条与商业方法排除混为一谈。

一套将业务流程自动化的人工智能系统,面临两项彼此独立的排除风险:算法本身和商业方法本身。二者必须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分别予以应对。

适合哪些客户

将软件产品、人工智能应用或机器学习平台商业化、并希望在印度取得专利保护的科技企业和初创企业。
正在评估软件架构、人工智能功能或平台自动化能否支撑专利保护的 SaaS 创始人和产品团队。
就软件与人工智能类发明办理印度国家阶段进入或直接印度申请的海外专利律师和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团队。
希望保护人工智能驱动研究成果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
拥有嵌入式软件发明、专利战略需同时覆盖物理装置和控制算法的硬件企业。
已收到第 3(k) 条驳回意见、需要专业审查应对支持的申请人。
沟通您的软件或人工智能专利

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软件与人工智能专利常见问题

在印度,软件能申请专利吗?

可以,前提是所主张的发明并非仅仅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并且体现出技术效果或技术进步。第 3(k) 条排除的是计算机程序本身,而“本身”二字限定了排除的范围:一项发明不会仅因为以代码实现就被驳回。处理效率的提升、新型软硬件架构,以及产生特定物理结果的人工智能系统,都曾获得保护。纯粹的算法方法和数学优化仍在排除之列。

CRI 审查指南下的技术效果如何判断?

CRI 审查指南要求审查员判断所主张的贡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技术贡献。当该发明产生的结果针对某一特定技术问题、在物理或计算环境中具体可观察,且并非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即可认定存在技术效果。印度实务中认可的例子包括内存利用率的改善、更快的数据传输协议,以及提升物理感知精度的人工智能系统。该判断针对权利要求的整体作出。

权利要求应如何撰写才能应对第 3(k) 条?

主要方法是把独立权利要求锚定在技术效果上,而不是孤立地写软件步骤。方法权利要求描述技术过程及其结果;装置权利要求描述的是经过特定配置的系统,而不是运行某个程序的通用计算机。说明书则以架构图、性能数据,以及对该发明相较现有技术究竟改进了什么的明确说明,来支撑技术效果论述。

人工智能模型本身在印度能申请专利吗?

若仅把模型描述为一种数学结构、一组权重或一种学习算法,很容易依第 3(k) 条被驳回。具体的技术应用则可能获得保护:若把模型部署到实际系统中解决某个确定的技术问题,例如工业传感器的异常检测或网络时延的降低,则依该组合是否产生技术效果来判断。说明书必须写明技术问题、模型所起的作用,以及可度量的结果。

我应当在软件发布或发表之前递交申请吗?

应当。在印度,专利申请必须在任何公开披露之前递交。产品发布、会议演讲、投资人演示、学术发表或公开代码仓库,都可能破坏新颖性。递交临时申请可以在披露内容较少的情况下确立优先权日,并保留在 12 个月内递交完整说明书的权利。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类发明的审查通常是什么情况?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类申请在审查意见阶段经常收到第 3(k) 条的意见,尤其是当权利要求只聚焦于模型或学习算法、而未清楚记载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时。答复的做法是指明该人工智能系统所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所产生的可度量效果,以及该架构相较通用机器学习模型的额外贡献。若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记载充分,许多此类意见都可以通过实质论述加以化解。

印度、USPTO 和 EPO 的做法有何不同?

印度依 CRI 审查指南和第 3(k) 条要求存在可验证的技术效果。USPTO 适用 Alice/Mayo 框架,除非某项发明构思把抽象概念整合进具体应用,否则计算机上的抽象概念将被排除。EPO 则依《欧洲专利公约》第 52 条要求具备技术属性。三者都关注技术属性,但对其表述方式的要求各不相同;统筹撰写可以同时兼顾这三者。

计算机实施的机械类发明会被当作软件专利处理吗?

当软件控制某一机械或工业过程、且构成新型机械结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时(例如由机器学习算法优化的制造工艺),该权利要求通常按新颖性和创造性接受审查,而不会在第 3(k) 条的门槛上被驳回。对于处于临界状态的案件,Intepat 会在撰写前先行评估。

说明您的软件与人工智能专利需求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专利代理师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所有咨询均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