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期限跟踪器(印度)— 主要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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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4 · 法律状况截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

印度专利审查程序:期限速查

依 1970 年《专利法》和 2003 年《专利条例》(修订至 2024 年《专利(修订)条例》,G.S.R. 211(E),2024 年 3 月 15 日施行),面向申请人、当事人和专利局的主要法定期限,均对照公报文本和印度专利局官方指引核实,并按审查程序顺序排列。范围:审查程序及授权后的各项期限;强制许可、罚则裁决(第十四章 A)和专利代理师注册相关的期限不在其列。

如何使用本速查表

  1. 可用行内出现的任何词检索:事项(“年费”)、表格(“第 27 号表格”)或法律依据(“24B”)。也可以按审查阶段筛选,或只显示硬性台账期限。
  2. 法定硬性期限标示由本法本身规定、且未见任何延展途径的期间;第 138 条规则不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期间。一旦错过,即导致申请视为撤回或权利丧失。
  3. 按硬性期限管理标示条例规定、后果严重的期间:从条文表面看第 138 条规则似乎可用,但其在实务中的适用性尚不确定;请把这些期限按硬性期限纳入台账,在没有现行权威依据的情况下不要依赖第 138 条规则(见注 1)。
  4. 专利局标示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是专利局须完成的事项,而非您的义务);条例未规定不遵守的后果。列出它们是为了使审查进度跟踪更为完整。
  5. 注意标示在注释部分说明的提醒事项;就该期限提供意见之前,请先阅读相应注释。
  6. 期限栏只载明期间或日期的表述;各项限定条件和后果列在备注栏中。
  7. 延展栏载明具体的法定途径。“该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即为字面含义:它本身并不意味着第 138 条规则不可用;请参阅注释中的延展说明。凡列明第 4 号表格的,每月费用取决于主体类别;请参阅下方的费用参考。
  8. 关于 PCT 国家阶段案件:法定申请日为国际申请日(第 7(1B) 条);若条例明文规定,则申请阶段的若干期间自实际的印度申请日起算(第 10 条规则、第 12(1A) 条规则,以及第 13(6) 条规则的说明)。

A. 申请阶段

A. 申请阶段: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1临时申请后递交完整说明书 法定硬性期限临时申请的递交日12 个月本法规定的期间;第 138 条规则不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期间。未递交的,申请视为撤回Section 9(1)
2将完整申请转为临时申请(请求) 申请日12 个月不适用Section 9(3)
3在印度递交公约申请 法定硬性期限在公约国的首次申请日(有多件时取最早者)12 个月本法规定的期间;第 138 条规则不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期间Sections 135(1), 135(2)
4主张在先印度申请优先权的完整说明书 此前递交的印度申请之申请日12 个月不适用以使该优先权主张成立Section 11(3A)
5PCT 印度国家阶段进入 按硬性期限管理注 1优先权日(第 2(xi) 条)31 个月按硬性期限纳入台账;第 138 条规则的适用尚不确定(注 1)Rule 20(4)(i)
6申请日的延后 实际提出申请之日最长 6 个月不适用Section 17(1) proviso
7有限的宽限期:在中央政府公告的展览会上展出或使用,或在学术团体宣读论文(第 31 号表格) 公告展览会的开幕之日,或论文宣读/发表之日12 个月不适用条件:经真正的首位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同意而展出、使用或发表(第 31 条第 (a) 至 (d) 项);须以第 31 号表格并附证据主张Section 31; Rule 29A
8为合理试验而在先公开实施(抵触例外) 相关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日优先权日前 1 年不适用由申请人实施或经其同意实施,且该合理试验确有公开实施之必要Section 32
9权利来源证明(转让情形) 在印度的申请日(国家阶段为实际的印度申请日)6 个月第 138 条规则(最长 6 个月,第 4 号表格)Rule 10
10委托书(第 26 号表格) 注 2申请或文件的递交日3 个月第 135(1)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印度专利局网上系统的实务要求逾期提交走第 138 条规则途径;请核实现行实务(注 2)在提交之前不再继续办理Rule 135(1)
11首次第 3 号表格陈述与承诺(第 8 条) 在印度的申请日(国家阶段为实际的印度申请日)6 个月最长 3 个月,第 4 号表格Rules 12(1A), 12(5)
12发明人身份声明(第 5 号表格),适用第 13(6) 条规则的情形 完整说明书的递交日(PCT 国家阶段:依第 13(6) 条规则的说明,为实际的印度申请日)与完整说明书一并提交,或 1 个月内如所载(第 4 号表格)经审查官许可可延长一个月(第 4 号表格)。适用于临时申请后转完整申请、公约申请和 PCT 国家阶段案件;一开始即以完整说明书递交的普通申请无需提交Rule 13(6)
13说明书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记载 申请的递交日3 个月第 138 条规则如请求提前公布,则不迟于提交第 9 号表格请求之日Rule 13(8)
14优先权文件/经核验的英文译文(PCT 国家阶段) 专利局发出通知之日3 个月第 21(3)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第 21 条规则被排除在第 137 条规则之外;第 138 条规则须另行审慎考虑否则该优先权主张可能不予考虑Rule 21(3)
15电子递交后经要求提交文件原件 被要求提交原件之日15 天第 6(1A)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否则该等文件视为未提交Rule 6(1A)

B. 保密指令与海外申请许可

B. 保密指令与海外申请许可: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16审查官处理海外申请许可请求(第 25 号表格) 专利局请求的提出日(涉及国防/原子能的:收到中央政府同意之日)21 天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涉及国防/原子能的:自收到中央政府同意之日起算Rule 71(2)
17保密指令复议结果的告知 专利局审查官收到该通知之日15 天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Section 36(2); Rule 72(1)
18保密指令撤销时的期限延长 依第 38 条撤销指令以第 35(1) 条指令有效存续的期间为限如所载Section 38; Rule 72(2)

C. 公布与审查

C. 公布与审查: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19申请的公布(自动进行) 申请日与优先权日中较早者18 个月不适用其后通常在 1 个月内公布Section 11A; Rule 24
20提前公布请求(第 9 号表格) 18 个月公布之前的任何时间18 个月公布之前的任何时间不适用通常在请求提出后 1 个月内公布Section 11A(2); Rules 24A, 24
21审查请求(第 18 号表格) 按硬性期限管理注 1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中较早者31 个月按硬性期限纳入台账;第 138 条规则的适用尚不确定(注 1)2024 年 3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递交的申请为 31 个月(注 6)Rule 24B(1)(i), (vi)
22保密指令撤销后的审查请求 注 6同上一行,或保密指令撤销之日31 个月,或自撤销之日起 6 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如所载2024 年 3 月 15 日之前递交的申请适用过渡性保留规定(注 6)Rule 24B(1)(iii)
23分案申请(自愿提出,或为回应单一性审查意见) 无起算日母案授权之前的任何时间不适用Section 16(1); Rule 13(2A)
24分案申请的审查请求 注 1母案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或分案的递交日31 个月,或自分案递交之日起 6 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见注 12024 年 3 月 15 日之前递交的申请适用过渡性保留规定(注 6)Rule 24B(1)(iv)
25将申请移交审查员 专利局审查请求的提出与公布按审查请求的提出顺序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分案申请:1 个月内公布,并自该公布之日起 1 个月内移交Rule 24B(2)(i)
26审查员报告(普通审查) 专利局移交审查员之日通常 1 个月,最长 3 个月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Section 12(2); Rule 24B(2)(ii)
27审查官处理审查员报告(普通程序) 专利局审查官收到该报告之日通常 1 个月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Rule 24B(2)(iii)
28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普通程序) 专利局审查员报告的处理完毕1 个月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Rule 24B(3)
29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使申请符合授权条件(普通程序) 注 4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之日6 个月以第 4 号表格再延长 3 个月;修订后的措辞支持在延展期内提出请求,包括在最初 6 个月之后提出;在依赖六个月之后提出的请求之前,请核实印度专利局的现行实务(注 4)Section 21(1); Rule 24B(5), (6)
30更新的第 3 号表格(对应海外申请) 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普通或加快程序)3 个月最长 3 个月,第 4 号表格Rules 12(2), 12(5)
31依第 8(2) 条经审查官指令重新提交第 3 号表格 审查官发出通知之日2 个月最长 3 个月,第 4 号表格Rules 12(4), 12(5)
32第 21 条期间届满时高等法院上诉尚未审结的延展 使申请符合授权条件的期间届满至高等法院确定之日为止如所载延展申请须在规定期间届满前提出Section 21(2)
33上诉期尚未届满时的额外期间 上诉期仍未届满而第 21 条期间已届满由审查官确定的额外期间如所载此后若提起上诉,则在高等法院准许的期限内完成Section 21(3)
34审查员报告(加快审查) 专利局移交审查员之日通常 1 个月,最长 2 个月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Rule 24C(6)
35审查官处理审查员报告(加快程序) 专利局收到该报告之日1 个月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Rule 24C(7)
36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加快程序) 专利局审查员报告的处理完毕15 天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Rule 24C(8)
37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加快审查) 注 4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之日6 个月以第 4 号表格再延长 3 个月(结构同注 4)Rule 24C(10), (11)
38审查官处理该申请(加快程序) 专利局收到最后一份答复之日,与使申请符合授权条件的最后日期,以较早者为准3 个月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已提出授权前异议的,不适用该时限(但书)Rule 24C(12)
39就审查意见要点请求听证 审查意见要点的告知1 个月依第 28(2) 条规则第二项但书,审查官可准许更短的间隔;这是对十日截止点的裁量,而非对一个月期限的延展还须遵守第 28(2) 条规则但书:该请求须在依第 21(1) 条使申请符合授权条件的最后日期前 10 天以上提出Rule 28(2), (3)
40听证后的书面意见 听证之日15 天第 28(7)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Rule 28(7)
41在其余方面已符合条件时消除在先主张的审查意见 审查官决定推迟授权2 个月由审查官在听证后确定此后安排听证并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修改须在审查官听证后确定的期间内完成Rules 29(2), 30

D. 授权前异议(第 25(1) 条)

D. 授权前异议(第 25(1) 条):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42提交异议陈述(第 7A 号表格) 依第 11A 条公布任何时间:公布之后、授权之前不适用仅在审查请求在案后才予以考虑Section 25(1); Rule 55(1), (2)
43最早可能的授权时点 依第 11A 条公布不早于公布之日起 6 个月不适用Rule 55(1A)
44审查官就该异议陈述作出决定(三种情形) 专利局按各情形分别计算1 个月(各情形均适用)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三种情形:初步理由不成立且未请求听证的,自通知之日起算;初步理由不成立但请求听证的,自听证之日起算;初步理由成立的,自收到该异议陈述之日起算,并通知申请人Rule 55(3)
45初步理由成立通知后申请人的陈述与证据 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之日2 个月第 55(4)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第 55(4) 条规则被排除在第 137 条规则之外经 2024 年修订由 3 个月缩短Rule 55(4)
46就申请与异议陈述一并作出说明理由的决定 专利局程序审理终结通常 1 个月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经第 55(5A) 条规则适用第 62(2) 至 (4) 条规则的听证程序Rule 55(5), (5A)
47被提出异议申请的审查通道 就该异议陈述发出通知并非期限属后果性规定,并非期限已被提交异议陈述并已发出通知的申请,按加快审查途径审查(第 24C 条规则)Rule 55(5B)

E. 授权

E. 授权: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48核发专利证书 专利局授权日通常 7 天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Rule 74(1)

F. 授权后异议(第 25(2) 条)与异议听证

F. 授权后异议(第 25(2) 条)与异议听证: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49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通知(第 7 号表格) 法定硬性期限授权在公报上公告之日12 个月本法规定的期间;第 138 条规则不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期间Section 25(2)
50专利权人的答辩陈述与证据 按硬性期限管理收到异议人书面陈述与证据之日2 个月第 58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其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能否依赖第 138 条规则尚不确定,请按硬性期限纳入台账未履行的:该专利视为被撤销Rule 58(1), (2)
51异议人的答辩证据(限于针对专利权人证据) 送达专利权人答辩陈述与证据之日1 个月补充证据须经准许(第 60 条规则)严格限于针对专利权人证据的答辩事项;补充证据须经准许(第 60 条规则)Rule 59
52异议委员会的建议 专利局文件转交该委员会之日2 个月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经 2024 年修订由 3 个月缩短Rule 56(4)
53异议听证通知 专利局证据交换终结并收到该委员会建议不少于 10 天的通知期专利局的办理时限;未遵守的后果未作规定经第 55(5A) 条规则适用于授权前听证Rule 62(1)
54出席听证的意向通知 听证的排定听证之前如所载通知须附第一附表规定的费用;未发出通知的当事人,审查官可拒绝听取其意见Rule 62(2), (3)
55在听证中援引尚未在案的公开文献 拟在听证中援引的意向不少于 5 天的通知期第 62(4)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须向对方当事人和审查官提供该公开文献的详细信息Rule 62(4)

G. 维持与合规

G. 维持与合规: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56年费(自第 3 年起逐年缴纳) 自授权日起第 2 年届满,及其后各年度届满在相应年度届满之前以第 4 号表格并缴费可延长至 6 个月于第 2 年及其后各年度届满时缴纳Section 53(2); Rule 80(1), (1A)
57自申请日起逾 2 年方获授权时累计年费的缴纳 专利登入登记簿之日3 个月可延长至自登记之日起不迟于 9 个月Section 142(4)
58实施情况陈述书(第 27 号表格) 注 3每一个三财政年度周期届满(自授权财政年度的次一财政年度起算)6 个月依第 131(2) 条规则但书,以第 4 号表格可延长至 3 个月;依 CGPDTM 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第 27 号表格问答,还可依第 138 条规则再延长至 6 个月,但须符合第 138 条规则的条件并缴费(注 3)实务中为提交年度的 9 月 30 日之前(注 3)Section 146(2); Rule 131(2)
59审查官通知要求提供的实施情况资料 审查官通知之日2 个月如所载或审查官准许的其他期限Section 146(1)

H. 失效专利的恢复

H. 失效专利的恢复: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60恢复申请(第 15 号表格) 法定硬性期限专利失去效力之日18 个月本法规定的期间;第 138 条规则不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期间Section 60(1)
61初步理由不成立时请求听证 审查官的告知1 个月第 84(2)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Rule 84(2), (3)
62对恢复申请提出异议(第 14 号表格) 恢复申请的公布2 个月第 85(1)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Rule 85(1)
63恢复决定作出后补缴未缴年费及附加费 准予恢复的决定之日1 个月第 86(1)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Rule 86(1)

I. 修改、放弃与更正

I. 修改、放弃与更正: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64对授权后修改申请提出异议(第 14 号表格) 修改申请的公布3 个月第 81(3)(b)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Rule 81(3)(b)
65对放弃专利提出异议(第 14 号表格) 放弃要约通知的公布3 个月第 87(2)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Rule 87(2)
66对笔误更正提出异议(第 14 号表格) 该请求的公告3 个月第 124(1)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Rule 124(1)

J. 复审、上诉及相关请求

J. 复审、上诉及相关请求: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67对审查官决定的复审(第 24 号表格) 该决定的送达1 个月以第 4 号表格再延长不超过 1 个月Section 77(1)(f); Rule 130(1)
68撤销单方面作出的决定(第 24 号表格) 该决定的送达1 个月以第 4 号表格再延长不超过 1 个月Section 77(1)(g); Rule 130(2)
69向高等法院上诉 审查官作出裁定、决定或指令之日3 个月由高等法院裁量Section 117A(4)
70依第 26(1) 条或第 52(2) 条决定作出后请求授权(第 12 号表格) 审查官决定之日(第 63A 条规则),或法院/上诉委员会决定之日(第 79 条规则)3 个月第 63A/79 条规则未规定专门的延展Rules 63A, 79
71请求或主张记载发明人(第 8 号表格) 第 28 条程序授权之前;第 28(7) 条项下的证明:任何时间不适用依第 28(4) 条,授权前的时限适用于第 28(2) 条和第 28(3) 条项下的请求和主张Section 28; Rules 66 to 68

K. 一般延展与谅解权限

K. 一般延展与谅解权限:印度专利期限
#事项起算日期限延展 / 谅解备注法律依据
72延长期限或谅解延误的一般权限 注 1本条例项下就任何行为或程序所定的任何期限最长 6 个月费用:按主体类别为每月 10,000 卢比或 50,000 卢比(注 1)。仅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期间,不改变本法规定的期间以第 4 号表格提出;须在 6 个月的延展窗口内提出;可多次提出Rule 138 (substituted 2024)
73对迟延收到专利局函件的谅解 收到该迟延文件或函件之日收到后立即谅解期以正常情况下应收到之日与实际收到之日的间隔为限须附情况说明和证据Rule 6(5)
74不可抗力情形的谅解(战争、灾害、电子服务中断) 文件传送/重新提交或行为履行的延误自该情形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该紧急情形持续期间,或自规定期间届满起 6 个月,两者中较早者为限Rule 6(6)
75消除程序瑕疵的权限(已列明的除外事项) 注 1无专门规定的文件/程序瑕疵不适用适用时应使用专门规定或第 138 条规则除外事项:第 12(5);20(4)(i)、20(6);21;24B(1)、(5)、(6);24C(10)、(11);55(4);80(1A);130(1)、(2);131(2) 条规则Rule 137; Rule 137(2)
相关工具PCT 国家阶段计算器本速查表说明的是围绕国家阶段进入的各项期限。而该计算器可针对具体案件,算出 31 个月的日期和印度的官方费用。打开 PCT 计算器

注释与附录

延展说明:如何理解“延展/谅解”栏

共有三个层次。第一,是相应条文明确规定的专门延展(在各行中载明)。第二,是第 138 条规则的一般权限:对本条例规定的期间,从第 138 条规则的条文表面看是可以适用的(最长 6 个月,第 4 号表格,须在延展窗口内提出请求),但这取决于法律解释和专利局的现行实务,并非当然的权利。第三,是本法规定的期间:第 138 条规则只是本法项下的规则制定权限,不能改变本法本身规定的期间(例如第 9(1)、25(2)、60(1)、135 条)。

注 1:第 138 条规则与 31 个月期限(国家阶段与审查请求)

已对照公报(G.S.R. 211(E))核实:替换后的第 138 条规则以“尽管本条例另有规定”开头,且未附除外清单;而新增的第 137(2) 条规则的除外清单则明确列出了第 20(4)(i) 和 20(6) 条规则(国家阶段),以及第 24B(1)、(5) 和 (6) 条规则(审查请求与审查意见通知书)。因此,该立法技术关闭了这些事项适用第 137 条规则的途径,但从条文表面看,第 138 条规则对它们仍然敞开。费用:每月 10,000 卢比(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微实体或教育机构)或每月 50,000 卢比(其他主体),电子递交,依第一附表第 4(v) 项。

结论:审查官是否会就 31 个月的国家阶段和审查请求期限实际准予第 138 条规则项下的延展,目前仍不确定;尚无司法权威或注明日期的印度专利局指示对此作出明确回应。请把两者均按硬性期限纳入台账;在依赖延展之前,请核实印度专利局的实时实务。

注 2:逾期提交委托书及第 1 号表格文件

第 135(1) 条规则为第 26 号表格的授权文件规定了 3 个月期限,未提交前不再继续办理,且未规定专门的延展。据反映,印度专利局电子递交系统的现行做法是:委托书和第 1 号表格文件的逾期提交,走第 138 条规则途径并按其月费缴纳,而非通过第 137 条规则申请。这是对系统实务的描述,而非法律规定;在报价之前请确认该系统的现行做法。

注 3:第 27 号表格的提交窗口与逾期提交框架

依 CGPDTM 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第 27 号表格问答:对于在 2022–23 财政年度之前授权的专利,第一个三财政年度周期为 2023–24 至 2025–26 财政年度,正常提交窗口为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该问答还举例说明了逾期提交框架:依第 131(2) 条规则但书(第 4 号表格)可延展或谅解最长 3 个月,此后还可依第 138 条规则再获最长 6 个月的期间,但须符合该条规则的条件并缴费(在该问答的示例中,当前周期的最后期限为 2027 年 6 月 30 日)。该问答属官方指引,并非法律;仍以条例条文为准。

注 4:2024 年修订后审查意见答复延展的运作方式

公报把第 24B(6) 条规则中的“依第 (5) 款所定”替换为“本条所定”。修订后的措辞支持在可用的三个月延展窗口内提交第 4 号表格请求,包括在最初六个月期间届满之后提交;第 24C(11) 条规则适用同样的结构。该理解与所反映的系统实施情况相符,但此处未援引注明日期的印度专利局指示,审查官的实务做法可能具有实质影响。在依赖六个月之后提交的请求之前,请核实印度专利局的现行实务。

注 5:修订沿革与不在本表范围之内的内容

(a) 2024 年《专利(修订)条例》,G.S.R. 211(E),2024 年 3 月 15 日施行:本表已反映其全部审查程序期限变动。(b) 2024 年《专利(第二次修订)条例》,G.S.R. 215(E),2024 年 3 月 16 日:新增了第十四章 A 的首个版本,规范第 120、122 和 123 条项下罚则的裁决。(c) 2025 年《专利(修订)条例》,G.S.R. 865(E),2025 年 11 月 25 日:以一套详细框架替换第十四章 A(投诉用第 32 号表格;上诉用第 33 号表格,须在 60 天内提出;裁决决定应在通知后 3 个月内作出;上诉通常应在 6 个月内审结),并删除了相互冲突的表格。(b) 和 (c) 两项只产生执法方面的时限,而非审查程序期限,故不列入本表。

注 6:审查请求的过渡性规定与 PCT 申请日

对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第 24B(1)(vi) 条规则保留了修订前的审查请求期限(48 个月)。在判断是否适用修订前的规定时,应以法定申请日为准:在 PCT 国家阶段申请中,该日期是第 7(1B) 条项下的国际申请日,而非在印度提交国家阶段文件之日。需要精确把握的一点是:第 (vi) 项字面上援引的是“第 11B 条第 (1) 款项下”的期间;对于 2024 年之前递交案件中该款关于保密和分案的分支,应适用其修订前的条文,并就具体案件核实实际适用的期间。

延展费用速查(每月,电子递交,第一附表第 4 项)
按条文和主体类别列示的每月延展费用
所涵盖的条文自然人/初创企业/小微实体/教育机构其他主体
第 53(2)、142(4) 条;第 13(6)、80(1A)、130 条规则480 卢比2,400 卢比
第 4(ii) 项,公报原文为:“依第 12 条规则第 (4) 款或第 131 条规则第 (2) 款”。编者注:该措辞存在明显的立法技术瑕疵,一般理解为涵盖第 12(4) 条规则和第 131(2) 条规则2,000 卢比10,000 卢比
第 24B(6) 条规则(审查意见答复的延展)1,000 卢比4,000 卢比
第 24C(11) 条规则(加快审查意见答复的延展)2,000 卢比10,000 卢比
第 138 条规则(一般延展或谅解)10,000 卢比50,000 卢比

另据公报:授权前异议(第 7A 号表格)的费用为 4,000 卢比或 20,000 卢比,授权后异议(第 7 号表格)为 8,000 卢比或 40,000 卢比,仅限电子递交。上述各项延展均以第 4 号表格为载体。

资料来源与核实记录

所依据的法律文件:1970 年《专利法》(合订本);2003 年《专利条例》(合订本,含历次修订);2024 年《专利(修订)条例》,G.S.R. 211(E),2024 年 3 月 15 日(已逐条对照公报文本核实);2024 年《专利(第二次修订)条例》,G.S.R. 215(E),2024 年 3 月 16 日;2025 年《专利(修订)条例》,G.S.R. 865(E),2025 年 11 月 25 日。主要查阅渠道:indiacode.nic.in 和 ipindia.gov.in。

官方指引(实务材料,非法律):CGPDTM 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第 27 号表格问答(ipindia.gov.in),用于注 3 中第 27 号表格的提交窗口和逾期提交框架;以及所反映的印度专利局电子递交系统实务,仅用于注 2 和注 4,并已明确标注为实务做法。

审核状态:已于 2026 年 7 月完成逐行引证复核,包括一次由外部独立审计之后的更正复查。凡结论建立在实务材料或尚不确定的解释之上的,相应行均标有“注意”标记。草案性文件不在其列。如发现错误,欢迎向 Intepat IP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