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申请商标
欧盟商标申请(通称 EUTM)依《欧盟条例》(EU) 2017/1001,向设在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印度申请人既可直接递交欧盟申请,也可办理指定欧盟的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已注册的欧盟商标依第 1(2) 条具有单一性,一件申请即在全部 27 个成员国产生效力。英国脱欧后已不在覆盖范围之内。Intepat 协助印度申请人进行路径选择、印度基础商标战略制定、通过印度商标注册局办理马德里申请,并在 EUIPO 要求代理时指示欧盟律师。
与商标代理人沟通EUIPO 商标注册时间线
什么情况下适合直接在欧盟申请、什么情况下适合马德里指定
指定欧盟的马德里议定书申请,适合以下情形:欧盟属于更大范围国际布局的一环、印度基础商标状态稳定,且看重续展方面的规模效益。国际申请以印度商标注册局为原属局提交,由 WIPO 转送 EUIPO,续展每十年通过 WIPO 按单一周期办理。
直接在欧盟申请则适合以下情形:欧盟是主要或唯一的海外法域、《马德里议定书》第 6 条项下为期五年的基础商标依附关系会带来无法接受的中心打击风险,或需要在递交时把商品项目表述和第二语言的选定牢牢掌握在手中。可依第 34 条,基于此前六个月内递交的印度申请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英国的保护现在需要另行递交英国申请或办理英国指定。
由于欧盟商标具有单一性,任何影响其在全欧盟范围内可注册性的审查意见或异议,都可能危及整件申请;此时可通过限缩、撤回,或转换为选定成员国的国家申请来化解。
欧盟商标申请如何运作
申请向 EUIPO 提交,须载明权利人信息、商标的清晰表示,以及按尼斯分类格式列出的商品或服务清单。申请可用欧盟 24 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提交,并须从 EUIPO 的五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指定一种第二语言。第二语言在程序上很重要,因为它可能被用于异议、撤销及其他双方参加的程序。依 IP Translator 案判决和第 33(2) 条,类别标题并不涵盖该类别下的全部商品;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表述得足够清楚、准确。
审查针对第 7 条项下的绝对理由:描述性、缺乏显著特征、欺骗性及其他列明的禁止情形。第 8 条项下的相对理由不由审查员依职权提出;被引证在先商标的权利人可在《欧盟商标公报》公告后提出异议,依第 46 条异议期为三个月。欧洲法院在 Sky v SkyKick 案(案号 C-371/18)中认定:商品项目表述不清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无效理由;第 59(1)(b) 条项下的恶意,需要有表明不诚信意图的客观迹象。
Intepat 在印度承办哪些工作
Intepat 统筹印度一侧的申请战略和对欧盟律师的指示,涵盖:
路径选择
在直接欧盟申请与马德里指定之间权衡基础商标稳定性、法域覆盖范围和中心打击风险
商品项目复核与第二语言策略
包括 IP Translator 案的清楚性要求和第 59(1)(b) 条项下的恶意风险
在先权利筛查
覆盖欧盟商标记录、相关成员国注册簿、指定欧盟或成员国的国际注册,以及在第 8 条风险具有实质意义时的已知未注册标志
马德里议定书申请
选择马德里途径时,以印度商标注册局为原属局提交
期限跟踪
涵盖异议、续展,以及第 18 条项下五年连续不使用的风险
哪些工作由欧盟律师承办
依第 119(2) 条,在欧洲经济区(EEA)内没有住所、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在 EUIPO 除递交申请之外的一切程序中都必须委托代理。EEA 涵盖欧盟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而欧盟商标本身的保护范围仍仅限于欧盟成员国。依第 120 条,代理人须为在 EEA 取得资格、有权办理商标事务的法律执业者,或列入 EUIPO 名册的专业代理人。
欧盟律师负责办理审查意见答复、异议答辩状和证据、撤销与无效程序,以及向 EUIPO 上诉委员会提起的上诉,必要时还包括普通法院的诉讼。
适合哪些客户
- 通过直销、经销、许可或设立当地实体进入欧盟市场的印度企业和初创企业。
- 通过电商平台和数字渠道向欧盟各成员国消费者销售的印度直面消费者品牌。
- 拥有欧盟用户、客户、经销商或欧盟本土子公司的印度软件和科技企业。
- 在英国脱欧后重新评估保护范围、单一欧盟注册现在必须另配英国保护的印度品牌权利人。
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欧盟商标常见问题
印度申请人在欧盟申请商标有哪些途径?
有两条。直接欧盟申请依《欧盟条例》(EU) 2017/1001 向 EUIPO 提出,并可依第 34 条,基于此前六个月内递交的印度申请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另一条途径是经 WIPO 办理指定欧盟的马德里议定书申请,由印度商标注册局担任原属局。
是否必须由 EEA 代理?印度申请人是否必须委托欧盟代理人?
除递交申请之外的程序都需要。依《欧盟条例》(EU) 2017/1001 第 119(2) 条,在 EEA 内没有住所、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主体,在 EUIPO 除递交申请之外的一切程序中都必须委托代理。当审查提出意见、有人提出异议或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依第 120 条必须委托在 EEA 取得资格的法律执业者,或列入 EUIPO 名册的专业代理人。
马德里指定还是直接欧盟申请,该如何抉择?
若欧盟只是多国布局中的一环,马德里指定可按单一的十年周期带来费用和续展上的经济性;若欧盟是唯一或主要的海外法域,直接申请在把控上更为清爽。马德里指定依《马德里议定书》第 6 条,在五年内依附于印度基础商标并面临中心打击风险;而直接欧盟申请自始独立,且可以从容选定第二语言。
真实使用的要求是什么?“在欧盟境内使用”如何认定?
欧盟商标必须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欧盟境内投入真实使用,否则该权利将面临《欧盟条例》(EU) 2017/1001 第 18 条项下的撤销风险。欧洲法院在 Leno Merken 案(案号 C-149/11)中认定:成员国的国界并非判断标准;关键在于该使用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属于真实使用,这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认定。
欧盟注册如何维持?商标被驳回会怎样?
注册依第 53 条每十年续展一次,马德里指定则按同一周期通过 WIPO 集中续展。若直接欧盟申请被驳回或异议成立,可依第 139 条转换为选定成员国的国家申请,并在该条所设限制的前提下保留欧盟申请日。某一欧盟指定被驳回,不影响同一国际注册项下的其他指定;各指定由其各自的被指定局分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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