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登记著作权。
面向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一般著作权登记,包括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艺术作品所适用的第 45 条但书。
了解更多在印度,软件依 Copyright Act, 1957 第 2(o) 条并结合第 2(ffc) 条,作为文字作品受保护。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登记并非强制,但依第 48 条,著作权登记簿是初步证据,能在维权、转让和许可环节强化权利。软件申请按软件类别递交,源代码材料依经 2021 年替换后的 Copyright Rules, 2013 第 70(5) 条规则提交。Intepat 为印度及海外软件企业承办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审查应对。
与著作权律师沟通第 2(ffc) 条把计算机程序界定为:以任何形式(包括机器可读介质)存在、能够使计算机执行某项任务或实现某种结果的一组指令。第 2(o) 条把计算机程序、表格和包括计算机数据库在内的汇编,纳入文字作品的定义之中。著作权保护的是代码的表达,而非其中的功能构思、算法或数学方法。
保护范围。
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受保护,可对抗对原创表达的字面复制和实质性复制。非字面要素在体现原创表达选择时也可能具有相关性,但著作权不延及功能构思、算法、操作方法,或由技术必要性决定的要素。第 14(b) 条在第 14(a) 条文字作品权利之外,另行规定了对程序复制件的商业出租权,但设有但书:程序本身并非出租主要标的的,不适用该权利。
作品的组成部分。
一款软件产品可能承载多项著作权:作为文字作品的源代码;依第 2(c) 条作为艺术作品的用户界面图形和屏幕美术;作为文字作品的说明书;以及依第 2(o) 条的数据库结构和表格汇编。可单独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素,若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可能需要分别递交申请。
登记依 Copyright Act, 1957 第 45 条以及 Copyright Rules, 2013 第十三章办理,其中第 70 条规则规范软件申请。
类别选择。
依版权局《实务与程序手册》,计算机程序的申请按软件类别递交,而非文字类别——尽管第 2(o) 条把软件归入文字作品。类别栏填写“软件或计算机程序”,并载明所用语言。
递交与源代码材料。
每一件作品单独递交一件申请。依经 2021 年《著作权(修订)条例》替换后的第 70(5) 条规则,申请中至少附源代码的前十页和后十页;源代码不足二十页的,则附全部源代码,且不得有任何遮盖或删除的部分。2021 年之前关于提交完整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要求已不再适用。
通知与审查。
依第 70(9) 条规则,须向对该著作权享有利益的人发出通知。若在第 70(10) 条规则项下三十天的窗口期内未收到异议,且版权登记官表示认可,即依第 44 条录入登记簿并核发证书。所载事项不能令人满意的,依第 70(11) 条规则,登记官有权展开调查。依第 48 条,该记载是初步证据。
申请工作从权属复核开始。原则上作者为原始权利人。依第 17(c) 条,除另有约定外,依雇佣合同在职务过程中创作的作品,雇主为原始权利人。而独立承包人所写的代码并不自动转移,须依第 18 条办理书面转让。权属链条会对照劳动合同、承包协议、创始人知识产权转让文件和开源义务逐一追溯。
源代码提交材料按第 70(5) 条规则准备:取正式生产版本的前十页和后十页,不作任何删节。所提交的版本会对照发布记录和代码仓库历史核对,确保与所登记的作品一致,在存在多个模块、分支或客户定制版本时尤为重要。图形界面美术或数据库汇编等可单独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素,则另行确定范围并行申请。第 70(11) 条规则项下任何补正的答复,均由资深著作权律师办理。本所不作结果保证;工作重心在于把记录做扎实,使其既经得起审查,也能在维权时清晰可读。
《事项陈述书》
按软件类别标明该作品,并载明名称、版本、语言、申请人和发表状况
源代码材料
依第 70(5) 条规则:前十页和后十页;不足二十页的提交全部代码,且不得有任何遮盖或删除的部分
权属证明文件
员工代码依第 17(c) 条提供劳动合同;承包人代码依第 18 条提供书面转让协议;申请人并非作者的,提供作者出具的同意书
同意书
由共同作者、贡献者或上游许可方出具
委托书
开源合规说明
载明所涉第三方许可,以及其与原创代码的区分
界面截图与图形界面美术
依第 2(c) 条作为艺术作品并行申请
证明声明或宣誓书
按要求提供,确认所载事项、版本、作者身份和固定日期
按错误的类别递交。
版权局的申请表把计算机程序作为软件类别处理,与文字类别相区分。按文字类别递交会招致补正,拖慢审查。
源代码提交出错。
源代码长达数千页却全部提交,只会平添披露风险而无法律上的好处。而对页面作遮盖或删节,则违反修订后的第 70(5) 条规则。
混淆雇主与承包人的权属。
第 17(c) 条仅涵盖依雇佣合同在职务过程中创作的作品。独立承包人不在第 17(c) 条范围之内,须依第 18 条办理书面转让。在没有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申请,会使该登记处于不稳固的状态。
开源成分未作区分。
著作权只存在于原创的创作之中。若所提交材料中含有大量第三方组件,则该登记仅覆盖原创部分,并仍受上游许可的约束。
在企业级许可、投资人尽职调查、向客户披露源代码、承包人获取代码仓库权限或办理转让之前,办理登记尤其有用。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代码的表达,即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依 Copyright Act, 1957 第 2(o) 条并结合第 2(ffc) 条作为文字作品受保护。它不延及功能构思、算法、操作方法,或由技术必要性决定的要素。第 14(b) 条赋予复制、发行复制件、向公众传播、改编和商业出租等权利。对具有技术效果的软件寻求专利保护,则是 Patents Act, 1970 第 3(k) 条项下的另一条途径。
依第 17(c) 条,除另有约定外,员工依雇佣合同在职务过程中编写的软件,雇主为原始权利人。第 17(c) 条不延及独立承包人。承包人代码须依第 18 条办理书面转让,并载明作品、权利内容、地域和期限。权属在受理阶段对照劳动合同和承包协议确定。
依经 2021 年《著作权(修订)条例》替换后的 Copyright Rules, 2013 第 70(5) 条规则,申请中至少附源代码的前十页和后十页;源代码不足二十页的,则附全部源代码,且不得有任何遮盖或删除的部分。2021 年之前关于提交完整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要求已不再有效。所提交的材料必须与所登记的版本相对应。
保密协议和权限管控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但无法确立可公示的权属事实;一旦代码泄露或被反向工程,这些措施即告失效。而登记依第 48 条形成关于作者身份和所载事项的初步证据,即便发生披露也依然有效。第 65A 条和第 65B 条还为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提供刑事保护。这些保护是层层叠加的,而非彼此替代。
在客体符合条件时可以。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保护代码的表达。取得专利保护则要求该发明不落入 Patents Act, 1970 第 3(k) 条关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排除范围,并依印度专利局《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体现出技术效果。两者同时适用时,著作权覆盖字面代码,专利覆盖技术方案。
依第 2(o) 条,软件属文字作品,保护期依 Copyright Act, 1957 第 22 条确定:为作者终生加其去世次年公历年度起算的六十年。即便依第 17(c) 条由企业雇主取得原始权属,保护期仍以作为作者的员工的有生之年为准计算。对于匿名、假名和政府软件作品,则适用第 23 条至第 28 条中以发表为基准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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