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注册商标。
直接递交的印度国家申请与审查应对;其审查程序产生的是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非马德里驳回通知。
了解更多驳回通知,是指印度商标注册局在审查指定印度的国际注册时,认定存在 Trade Marks Act, 1999 项下的驳回理由,进而向 WIPO 发出的通知。权利人须在经 WIPO 转送的通知所载期限内,通过印度代理人作出答复。Intepat 为外国权利人、海外知识产权事务所以及管理全球商标组合的企业法务,承办驳回通知答复事务,由第 145 条注册簿上的注册商标代理人牵头。
与商标代理人沟通当印度商标注册局对指定印度的马德里国际注册进行实质审查,认定存在 Trade Marks Act, 1999 第 9 条或第 11 条项下的驳回理由时,即需要作出答复。该驳回依《马德里议定书》第 5 条,在印度已声明的十八个月驳回期内通知 WIPO,并转送权利人以便答复。
驳回通知通常基于第 9 条项下的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描述性、欺骗性或其他法定排除情形),或第 11 条项下的相对理由(与在先的印度申请或注册冲突)。依职权作出的驳回,在程序上不同于公告后四个月异议期内因异议而产生的驳回。直接递交的印度国家申请产生的是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非马德里驳回通知。
该程序依次经过五个阶段。
通知。
注册局把驳回通知告知 WIPO,记入国际注册簿,并转送权利人。通知中载明所援引的理由、涉及第 11 条时所引证的在先商标,以及必须提交答复的期限。
委托印度代理人。
在印度没有送达地址的外国权利人,必须通过印度代理人办理:即第 145 条注册簿上的注册商标代理人,或获准在注册局出面代理的出庭律师。委托书在提交答复时一并提交。
理由分析与答复策略。
驳回理由分为绝对理由(第 9 条)、相对理由(第 11 条)和形式理由三类,策略据此确定:第 9 条侧重显著性和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论证;第 11 条侧重共存安排、不近似分析和同意书;形式理由则通过澄清商品项目和更正分类来解决。若属部分驳回,答复按类别、按项目逐项组织。
提交答复。
在通知所载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逐一回应所提出的每一项理由。答复中包含法律论证、支持证据、必要时的使用声明,以及在国际注册范围之内、能够化解该审查意见的商品项目限缩、放弃专用权声明或修改方案。任何修改都不得使保护范围超出国际注册。
听证与结果。
书面答复未能使申请获准的,注册官可安排听证。结果包括:核准、以修改或放弃专用权为条件的有条件核准,或最终驳回。核准后即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并开启本法第 21 条项下四个月的异议期。对最终驳回,可向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上诉。
Intepat 全流程承办驳回通知答复事务:
驳回审阅与理由分析
区分绝对理由、相对理由和形式理由,并在数日内给出答复胜算评估
委托印度代理人并提交委托书
依本法第 145 条办理
答复策略
针对第 9 条和第 11 条:显著性分析、与在先商标的不近似论证、共存方案设计
证据准备
使用声明、市场存在情况的宣誓书、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证据、同意书或共存协议
商品或服务限缩、放弃专用权声明及修改
均在国际注册范围之内;并在规定期限内起草和提交书面答复
听证代理
在商标注册官面前出庭
与权利人本国律师的协作
并通过 WIPO 把结果记录到该国际注册项下
核准后的后续办理
公告监测、依本法第 21 条的异议抗辩,直至该印度指定完成注册
在印度答复驳回通知,属于国家层面的审查应对事务。部分职能仍留在境外,由权利人、本国代理人或 WIPO 负责。
驳回通知是被指定局依《马德里议定书》第 5 条向 WIPO 发出的通知,告知经实质审查后全部或部分拒绝给予保护。就印度指定而言,商标注册局依 Trade Marks Act, 1999 并结合 Trade Marks Rules, 2017 发出驳回通知。它在程序上不同于直接国家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但所依据的第 9 条和第 11 条理由是共通的。
在印度没有送达地址的外国权利人,必须通过印度代理人办理:即第 145 条注册簿上的注册商标代理人,或获准在注册局出面代理的出庭律师。委托书与答复一并提交。海外知识产权事务所通常在收到 WIPO 通知后即委托印度代理人,以便留出时间审阅理由、准备证据,并在通知所载期限内提交。
答复通常应在权利人收到经 WIPO 转送的驳回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该期限自权利人收到之日起算,而非自 WIPO 记录之日起算,因此准确的台账管理至关重要。如需延长,可在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由注册官裁量决定。实际适用的答复期限,以经 WIPO 转送的通知所载为准。
主要有两类。Trade Marks Act, 1999 第 9 条项下的绝对理由,涵盖缺乏显著特征、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属于行业通用、具有欺骗性或其他被排除的情形。第 11 条项下的相对理由,涵盖与在先的印度申请或注册冲突,且存在混淆可能或淡化风险的情形。形式理由则涉及商品项目的清楚性和分类问题。每一类都需要不同的答复策略和支持证据。
未提交答复的,该印度指定可能就所涉商品或服务被驳回。若已提交答复但经听证后仍被驳回,则会发出最终驳回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上诉。《马德里议定书》第 9 条之五项下的转换是另一项独立机制,仅在国际注册因原属局依第 6 条第(4)款请求而被撤销时才可适用;它并不是对在印度错过答复或答复被驳回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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