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诉泰勒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性

泰勒诉泰勒案原则起源于1876年。此后,该原则在知识产权及其他领域被多次运用,以论证相关法规的合理性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印度最初采纳了这一原则。 纳齐尔·艾哈迈德的案件 其中强调了该原则的重要性。上述案件中的司法委员会对……进行了解释。…

泰勒诉泰勒案原则起源于1876年。此后,该原则在知识产权及其他领域被多次运用,以论证相关法规的合理性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印度最初采纳了这一原则。 纳齐尔·艾哈迈德的案件 其中强调了该原则的重要性。上述案件中的司法委员会对……进行了解释。 原则 “当一项法定权力首次授予法院,并且行使该权力的方法已明确规定时,则应解释为不得采用其他方法。”

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重要,因为它强调遵循法律规定的方法,而法律规定本身就如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屏障。该原则主要着眼于强制执行法律规则,从而确保…… 申请流程审查过程, 广告流程 商标/专利/版权的行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超出其范围。

最近的案例凸显了这一原则: 努兹维杜 Seeds Pvt Ltd   V. 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管理局及其他本案围绕着“保护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本文中称为《PVV法案》)以及该法案中提出的问题。

本案由多起与农民培育的植物品种注册相关的诉讼合并而成。本案上诉人已按照“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规定对植物品种进行了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被认为已按规定程序行事,并对《植物品种法》的条款提出异议。

然而,经法官 C.HARI SHANKAR J 详细观察,发现相关法规条文的解释有所不同。

重点关注的问题是:

  1. 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是否必须在接受申请之前进行区分度、均匀性和稳定性(DUS)测试? 
  2. 提交申请是否延迟 反对派 申请人的请求获得批准。

适用的法律有:

 第 19 条规定,必须对相关植物种子品种进行区分度、均匀性和稳定性 (DUS) 测试,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 20 条——规定了注册官根据本法或规章制度接受或拒绝申请的权力。

分析:

关于是否必须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在接受申请之前进行区分度、均匀性和稳定性(DUS)测试的问题 

  • 有人认为,在未进行 DUS 测试的情况下,继续刊登申请人申请的广告必须从一开始就成立。
  •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注册官必须在接受申请前等待 DUS 测试结果,但注册官必须对申请中提供的细节进行调查,以便对是否批准或拒绝申请做出明智的决定。
  • 因此,法院指出,此类申请只有在通过DUS测试后才能被受理。之后,该申请需要进行公告。
  • 此外,注册官及其审查仅限于在公告发布后可能提出的异议。
  • 《植物品种法》第三章关于品种注册的方案明确规定,通过DUS测试是接受该法第20条项下申请的必要条件。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申请人延迟提交异议是否允许,法院指出,虽然《公共采购规则》第32条规定“不得延期”,但法院认为“不得延期”一词应理解为“可以延期”,因此,这种延迟是可以谅解的。

因此,泰勒诉泰勒案的原则——即当某人被赋予以某种方式做某事的权力时,该事必须以该方式做,否则就根本不要做,其他履行方式必然被禁止——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都得到了遵循,正如在确定植物品种广告宣传前进行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的必要性以及处理提交异议的延迟问题时所看到的那样。法院的行为符合保护植物种子品种和农民权利的利益。

*本文由 Intepat IP 的法律实习生 Pranjali G Hegde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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