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设计草案(修订)规则

《2000年外观设计法》的颁布旨在保护和维护应用于通过工业流程或手段制造的特定产品的原创工业设计。外观设计的定义见《2000年外观设计法》第2(d)条。…

《2000年外观设计法》的颁布旨在保护和维护应用于通过工业流程或手段制造的特定产品的原创工业设计。外观设计的定义见《2000年外观设计法》第2(d)条。

中央政府根据《2000年外观设计法》第47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了《2001年外观设计规则》。这些规则分别于2008年、2013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最新的修订草案于2019年发布。印度政府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该草案,征求意见或建议。

2019 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对 2001 年《外观设计规则》进行了八项修订。

第一修正案将“初创企业”的定义纳入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作为 2001 年《设计规则》第 2 条(eb)款。[1]。

保护初创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源于2016年1月13日颁布的《促进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计划》(SIPP)(该计划不时修订,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SIPP旨在提高初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应用,并通过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和资源,协助其保护和商业化知识产权。凡在2016年2月17日印度政府公报第二部分第三节第(i)款发布的GSR 180(E)号通知中被认可的初创企业均可申请该计划。

第二次修订包括将初创企业纳入《2019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将小型实体纳入其中。 [2]该规定在2014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5条第(e)款中以综合性条款的形式引入。[3] 《外观设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2019 年的修订案还规定删除第 5(f) 条。[4]这使得小实体也纳入了 2014 年修正案中有关收费的规定范围。[5]

第三次修订案取代了2001年《外观设计规则》第10条,该条规定了第三附表所列商品的分类。[6]. 该修正案规定了这一点。

“对于外观设计注册和这些规则,产品应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现行版《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分类)》进行分类。” [7]

拟议的修正案遵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洛迦诺分类》第12版。此次修订旨在使印度外观设计分类体系与国际公认的分类体系相协调。其中最重要的方面是将《洛迦诺分类》第32类引入印度外观设计法。《洛迦诺分类》第32类包括图形符号和标识、表面图案和装饰。然而,印度外观设计法需要明确图形符号和标识在除图形用户界面(GUI)应用(即在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以图标形式显示的设计)之外的其他情况下的可注册性。

第四次修订案以修订后的附表取代了根据设计规则对不同申请、请求和请愿书收取费用的第一附表及其相应表格,从而能够区分适用于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费用,包括 2014 年修订案中新增的初创企业和小实体的定义。[8]

第五次修订案第 (i) 款对表格 1(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表)进行了修订,将初创企业和小企业纳入申请人类别。表格 24 也进行了修订,允许初创企业和小企业提交外观设计注册资格声明。[9] 24 号表格最初是在 2014 年的修正案中引入的,仅用于申请小型实体的地位。[10]

第六次修正案删除了此前列明货物全面分类的第三附表。目前采用的分类方法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洛迦诺分类,这是2019年修正案第4条引入的。[11]

第七次修订案取代了第四附表,该附表涉及在税务局长面前进行诉讼程序时可收取的费用标准。此次修订案对适用于自然人和其他实体(包括2014年修订案中新增的初创企业和小实体定义)的费用进行了区分。[12]

 

[1] 2019 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 2 条:(eb)“初创企业”是指——

1. 经印度主管机构根据“印度创业计划”认定为初创企业的印度实体;

2. 对于外国实体,该实体须符合“印度创业计划”规定的营业额和成立/注册期限标准,并提交相关声明。

[2] 2014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2(i)条

[3] (e)如果由自然人、初创企业和/或小型实体处理的申请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自然人、初创企业或小型实体以外的其他人,差额(如有)

新申请人应在提交转让申请时支付自然人、初创企业或小实体所收取的费用与自然人、初创企业或小实体以外的其他人所收取的费用之间的差额。

[4] 设计规则第 5(f) 条[ as enacted in Rule 3 of The Designs (Amendment) Rules, 2014]

[5] 2019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3条

[6] 《2019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现已删除第三附表。

[7] 2019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4条

[8] 2019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5条

[9] 2019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6条

[10] 2014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6(xi)条

[11] 2019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7条

[12] 2019年《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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