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要条件。为了鼓励创新,各国必须积极构建旨在保护和促进创新的法律体系。这催生了专利法的兴起。专利是授予创新发明人的专有法律权利。不同司法管辖区对专利法的发展历程各有不同。然而,专利法的一些关键方面不受司法管辖区差异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印度和欧盟的专利法,探讨两国的专利格局。
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印度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于1995年生效后,重新审视了其专利结构。印度的专利法由1970年《印度专利法》管辖,该法于1999年根据TRIPS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再次进行了修订。
什么可以申请专利?
在印度和欧盟,专利的可获得性都需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
在印度,《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2(1)(j)条将“发明”定义为任何 新的 产品或工艺 涉及一个 创造性步骤 并且是 能够 工业应用. 《专利法》并未列出哪些东西可以获得专利,但在第 3 条中列出了根据该法不能作为发明获得专利的东西。
1970 年《专利法》第 2(ja) 条将“创造性步骤”定义为一项发明的特征,该特征涉及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技术进步或具有经济意义,或两者兼具,使得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1]
根据印度最高法院的说法,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标准是,评估任何其他精通该发明领域的专业人士,如果遇到同样的问题,是否能够提出同样的发明。[2]
欧盟成立的初衷是寻求统一的专利制度,因为人们意识到在每个欧洲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会非常繁琐。因此,1977年《欧洲专利公约》(EPC)应运而生,该公约允许申请人向所有或任何一个EPC成员国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1)款,专利性需满足四个条件:(i) 必须存在一项发明;(ii) 该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iii) 该发明必须能够应用于工业生产;(iv) 该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这些条件与印度专利法的要求相同。
除了上述四项要求外,《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还规定,发明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接受适当指导后能够实施的。此外,细则42(1)(a)规定,发明必须具有技术性质,并且与某一技术领域相关。
欧盟各成员国的专利制度也以欧洲专利公约的原则为基础,尽管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哪些东西不能申请专利
欧盟和印度在“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上立场相似。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3条规定了哪些内容不能获得专利,包括计算机程序、数学方法、科学发现、动植物品种和基本生物学过程等。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2)款和第53条也对这些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
然而,印度专利法第3(d)条对此有所规定。根据该条款,仅仅发现已知物质的新形式,而没有带来任何效率提升,是无法获得专利的。但在欧盟,同样的情况并不禁止,因此可以根据《欧洲专利公约》获得专利,尽管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进入文件系统
印度实行“先申请制”专利申请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两人就相同或相似的发明申请专利,则专利权授予先提交专利申请的人。因此,发明的实际完成日期无关紧要;只有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日期才决定专利的授予。
欧盟在专利申请方面也遵循先申请制。因此,与其他人相比,先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人更有可能获得专利。
最佳模式要求
根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10(4)条,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其专利申请中披露实施该发明的最佳方式。这一要求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相一致。该协定第29(1)条规定,成员可以要求专利申请人说明发明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已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佳方式。
然而,《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没有这样的要求。申请人没有义务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方式。相反,根据EPC第83条,申请人唯一的额外要求是以清晰完整的方式陈述其发明。这使得欧盟的专利申请流程比印度更为友好。
语言
印度专利局只接受英文申请,而欧盟专利局则接受英文、法文和德文的申请,这三种语言也是欧盟专利局的官方语言。此外,欧盟专利申请也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在首次提交申请后的两个月内提交一份翻译成上述三种官方语言之一的译本。
反对
各个司法管辖区都设立了异议机制,以确保所授予的专利确实具有新颖性,并且不侵犯除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权利。印度和欧盟都提供两种异议途径:(i)在专利授权之前提出异议(授权前异议),以及(ii)在专利授权之后提出异议(授权后异议)。
然而,印度的专利授权前异议制度与欧盟有所不同。在欧盟,第三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其对专利授权的相关异议,因此无法参与诉讼程序。而在印度,第三方可以出庭并参与异议程序。第三方可以根据《印度专利法》第25(1)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授权前异议。第三方可以通过依据2003年《专利规则》第55(i)条的规定提交请求参与诉讼程序,该请求允许第三方请求专利局局长举行听证会,审理其异议。
此外,印度和欧洲对专利授权后异议的期限也不同。印度给予专利授权后一年的异议期,任何人都可以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而欧洲则仅给予9个月的异议期。
特殊保护证书
特殊保护证书(SPC)是一种特殊的专利权,它允许延长专利期限,以弥补因漫长的专利注册过程而造成的时间损失。专利的有效期通常为20年,然而,注册过程,尤其是第三方提出的授权前异议,会大大缩短专利的有效期。这是因为专利的有效期是从申请日算起。因此,SPC旨在补偿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上的这种损失。
补充保护证书(SPC)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然而,尽管欧洲专利制度通过第469/2009号条例授予SPC,但印度却没有相关规定。印度不授予SPC的立场也受到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 诺华公司诉印度联邦及其他,[3] 法院驳回了诺华公司对其药物的专利申请,该药物是诺华公司已获专利药物的改良版,实质上是延长了其已过专利期药物的专利权。因此,通过不授予补充保护证书(SPC),印度专利法在适用上更加严格,旨在鼓励创新者提出新发明,而不是对旧发明进行修改和重新申请专利。
结论
印度专利法深受欧洲法律影响,其模式源于英国专利制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和印度的专利法体系在本质上保持一致,但也出现了一些差异。这种相似性体现在两个体系下哪些发明可以获得专利,哪些发明不能获得专利。然而,差异也显而易见,欧洲体系似乎比印度体系更为宽松,因此专利注册流程也更为简便。
与此同时,印度的专利制度通过严格的注册程序,允许注册更多高质量的专利,而欧洲的专利标准却允许注册低质量的专利,这威胁到欧洲专利制度本身的运作。[4] 细微的差异可能会进一步威胁整个专利制度,因此,立法者应该有意识地努力使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彼此协调一致。
[1] 1970 年印度专利法第 2(ja) 条。
[2] Bishwanath Prasad Radhey Shyam 诉印度斯坦金属工业公司,AIR 1982 SC 1444。
[3] (2013)6 SCC 1。
[4] Divya Rajagopal,《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或将效仿印度专利法》,《经济时报》(2013年4月4日), https://economictimes.indiatimes.com/industry/healthcare/biotech/pharmaceuticals/eu-australia-canada-may-follow-indias-patent-law/articleshow/19369085.cms?from=md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