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相似的商标是类似于 1999 年《商标法》第 2(1)(h) 条所定义的更早或竞争性的商标,以至于可能会欺骗或引起混淆的商标。该测试涵盖三个维度:标记如何 声音,它们的外观,以及它们是否将相同的想法或概念传达给记忆不完美的普通消费者。 任何一种或多种这些维度的相似性足以支持相似性的发现,前提是商品或服务的身份或相似性的法定要求以及混淆的可能性也得到满足。 许多申请人认为更改几个字母或选择不同的字体就足以避免冲突。 法院和登记处不这么看,确切地了解法律测试的内容是建立在考试中幸存下来的第一步。
根据 1999 年《商标法》,看似相似的商标意味着什么
1999 年《商标法》第 2(1)(h) 条将一种看似相似的标记定义为与另一个商标几乎类似于可能欺骗或造成混淆的标记。 定义是故意开放式的。 该法案不要求标记相同,也不需要证明实际混淆已经发生。 混淆的可能性是足够的,并且该可能性是在应用时进行评估的,而不是在标记使用后进行评估。
注册栏位于 第 11(1) 条2. 商标不应注册,如果由于其与较早的商标和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或由于其与较早的商标的相似性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身份或相似性,公众可能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其中包括 与早期商标的关联。 混淆的可能性来自标记相似性和商品或服务相似性的相互作用; 该法规涉及几个同一性和相似性组合,而不是强加一个严格的两条件公式。 与现有商标相似但涵盖完全不相关的商品的商标可能不会触发第 11(1) 条的异议,但其他理由仍可能适用。 在实践中,根据第 11(1) 条进行的测试是:标记的相似性与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相结合,通过混淆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专利、设计和商标总监办公室(CGPDTM)在考试阶段应用此测试。 当审查员提出欺骗性相似性异议时,申请人有机会通过正式的回应 商标审查报告响应 解释为什么标记足够不同。 这种回应必须与提出的具体理由相结合,而不是简单地断言标记是不同的。
| 根据 1999 年《商标法》获得欺骗性相似性异议的三种途径 |
| 第 11(1) 条 申请商标与早期商标相同或相似且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酒吧注册,造成混乱的可能性。 这是在检查时评估欺骗性相似性的主要途径。 |
| 第 11(2) 条 为知名商标提供扩展保护,即使在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情况下也允许异议,如果使用后续商标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知名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
| 第 11(3) 条 基于假冒、版权和其他早期权利,保留反对和权利,独立于注册。 尚未注册其商标的先前用户仍然可以基于这些理由抵制后来的冲突应用程序。 |
法院用来测试商标相似性的三个维度
印度法院和商标注册测试了三个维度的商标相似性:语音相似性、视觉外观和想法或概念的相似性。 没有一个维度本身是决定性的; 竞争标记产生的整体印象才是最重要的。 比较两个分数的规则由 Parker J 在 Pianotist 案 ((1906) 23 RPC 774) 中解决,此后一直被印度法院和登记处应用。 CGPDTM 出版的《商标手册》明确采用了这些规则。 必须从一个智力平均和不完美回忆的人的角度进行比较。 该商标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 不需要细致或逐字母的分析,并排比较不是正确的测试。 问题是一个标记留下的整体印象是否会导致对另一个标记的印象产生混淆。
应用相似性的三个维度,通常组合在一起:
语音相似性
如果两个标记在普通消费者大声说出时听起来相似,那么两个标记在语音上是相似的。 该测试说明了普通语音中标记的发音方式,而不是仔细的字典朗诵。 听到对话中提到的标记,或者在看到一次后不完美地记住它的消费者,可能只会回忆起它的近似声音。 Lakme 和 LikeMe、Mahindra 和 Mahendra 以及 Puma 和 Coma 都是单独的声音或与其他因素相结合的声音的例子,这些都是相似性发现的。
视觉相似性
视觉相似性涵盖了市场中所见标记的整体外观:字母或元素的排列、设备或具象组件,以及相关颜色的位置。 参考由注册处维护的维也纳编纂系统检查设备标记,该系统是一个用于比喻元素的国际分类框架,该框架通过对具有相似图形特征的标记进行分组以进行比较。 使用不同字体但相同单词结构的标记,或使用相似颜色的相似几何排列的徽标,即使在没有单独元素相同的情况下,在视觉上也可能相似。
想法的相似性
这是让大多数申请人感到惊讶的维度。 在印度,两个标记看起来完全不同并且听起来完全不同,如果它们向普通消费者传达相同的想法或概念,它们在印度可能会看似相似。 法院一直认为将商标的字面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或通过不同词语代表同一对象或概念的标记可能具有欺骗性的相似性。 印地语中的“太阳”和在梵文中的“太阳”的标记可以冲突。 用英文名描绘一只鸟的标记和用印地语名称描绘同一只鸟的标记可能会发生冲突。 这不是一个外围学说:它已被德里高等法院应用,反映了印度市场的多语言现实。
商标注册审查员如何应用欺骗性相似性测试
商标注册审查员通过在语音、视觉和比喻维度上搜索早期的冲突标记来应用欺骗性相似性测试。 然后,审查员评估申请商标的整体印象是否可能与涵盖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先前标记混淆。 当收到申请时,审查员会在登记册中搜索相同或相似的早期标记,涵盖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对于单词标记,此搜索既是拼音的,也是字面上的。 对于设备标记,审查员可以将维也纳编纂与其他搜索工具一起使用,尽管考试实践不限于该分类系统。 在涉及复合标记的情况下,审查员会考虑申请商标的任何要素是否突出或占主导地位,同时保持该商标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的原则; 主要元素可以为分析提供信息,但不会取代整体标记比较的要求。
《商标手册》确定了与考试最相关的三个因素:各自商标之间的异同、早期商标的不同之处以及各自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相似程度。 一个高度独特的早期标记需要更广泛的保护。 已经使用了几十年并在消费者心目中获得次要意义的标记将被视为更容易被类似的新标记稀释。 面临的申请人 第 11 节反对意见 应注意,审查员不需要发现实际出现了混乱; 考试标准只要求混淆是可能的。
如果竞争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则商标相似度的门槛较低。 在商品或服务相似但不相同的情况下,在可能得到反对的情况下,商标必须更加相似。 消费者类别也很重要:以大批量快速、廉价地购买的商品比深思熟虑后购买的商品的护理标准更低,因此日常消费品的混淆阈值比专业或高价值商品更容易达到。
来自印度法院的五个看似相似的商标案件
印度法院在语音相似性、设备和颜色相似性以及翻译等效物的基础上发现了欺骗性的相似性,在每种情况下,超越表面差异,对竞争标记给普通消费者留下的整体印象。 印度法院建立了一系列判例法,为法定测试提供了实际内容。 以下案例说明了相似性线在不同类型的标记和不同基准之间绘制的相似性。
Lakme Ltd v. Subhash Trading (德里高等法院)
在德里高等法院禁令阶段的决定中,原告以 Lakme Mark 的形式出售化妆品,被告使用 Mark LikeMe 进行同一类产品。 法院发现这两个词之间有相似之处,包括语音相似性,并认为买家的想法中存在欺骗和混淆的可能性。 作为一项临时决定,而不是对案情的最终裁决,它说明了印度法院如何一再认识到,语音相似性足以在正确的事实环境中建立必要的相似性,特别是在商品相同的情况下。
M/S Mahashian Di Hatti Ltd v. Raj Niwas先生(德里高等法院)
原告在 MDH 标记下出售香料和调味品,在红色背景中使用独特的设备。 被告使用了类似的设备格式的缩写标记 MHS。 法院发现其单词元素和设备元素的标记相似,并认为这种组合可能会造成混淆和欺骗。 该案例表明,设备、颜色和布置的相似性各自有助于欺骗性相似性发现,并且法院关注的是整体商业印象,而不是孤立任何单一因素。
Mahendra and Mahendra Paper Mills Ltd v. Mahindra and Mahindra Ltd (最高法院, 2002)
在 (2002) 2 SCC 147 中,最高法院裁定 Mark Mahendra 和 Mahendra 在语音上与早期的 Mark Mahindra 相似,该 Mark Mahindra 已经连续使用了 5 年,并在印度市场获得了独特的次要意义。 法院仅基于语音相似性拒绝了后来的标记的注册。 这个案例的重要性有两个原因:它证实了语音相似性可以覆盖视觉差异,并且它表明具有使用历史悠久和获得独特性的标记会吸引更强的对相似标记的保护。
M/S Surya Roshini Ltd v. M/S Electronic Sound Components Co(德里高等法院)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Marks Surya 和 Bhaskar 看似相似,尽管这两个词看起来和听起来完全不同。 这两个词都是太阳这个词的既定翻译,一种来自梵文,一种来自印地语。 法院应用了想法相似性测试,发现熟悉这两种语言的印度消费者会将这两种标记与相同的概念联系起来,从而使它们之间的混淆很可能。 本案是印度商标法中对等价物学说的最清晰的司法陈述。
M/S Bhatia Plastics v. M/S Peacock Industries Ltd(德里高等法院)
标记孔雀和马尤尔的标记在相同的基础上被认为是看似相似的:两者都指的是同一只鸟,一种是英文的,一种是印地语的。 法院应用了概念相似性原则,发现这些标记向普通印度消费者传达了相同的概念,无论使用哪种语言。 与 Surya Roshini 一起,这个案例证实了翻译等效学说在指向物体或生物的单词标记和标记上始终如一地运作。 该原则适用于上下文而不是自动应用:印度法院评估实际市场环境中可能的消费者印象,而不是应用机械翻译规则,问题始终是相关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可能将这两个标记与同一来源联系起来。
欺骗性相似性如何影响您在印度的商标申请
考试阶段的欺骗性相似性发现阻止了根据 1999 年《商标法》第 11(1) 条进行的注册,并引发了正式的反对意见,即申请人必须用实质性的论据来回答,而不是简单的否认。 考试阶段的欺骗性相似性异议不是道路的终结,而是一个重要的程序障碍,需要实质性的、基于证据的反应。 申请人必须证明,在根据正确的法律标准进行评估时,商标实际上并不相似,或者商品和服务有足够的不同以至于没有出现混淆的可能性,或两者兼而有之。 事先使用权也可以相关并具有独立的法定权重:根据 1999 年《商标法》第 34 条,先前的用户可以覆盖以后的注册,第 11(3) 节根据假期和更早的权利单独保留权利。 然而,先前证据的程序价值取决于所引用障碍的阶段和性质:它在审查中克服被引用的注册的用途不同于它在有争议的反对程序中主张优越权利的作用。
如果申请被接受并在商标期刊上发表,它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反对,此时证据负担变得更重。 对手通常会举出使用、声誉和实际或潜在混淆实例的证据。 运行全面的申请人 商标许可搜索策略 在归档之前,涵盖了所有相似性的三个维度,比那些仅依靠狭窄的单词搜索的人处于实质性的优势。 这意味着检查语音变体,通过比喻分类定位设备标记,并识别包括跨语言翻译在内的想法等价物。 在印度申请的申请人还需要说明市场的多语言现实:在英语中完全原创的标记可能会直接翻译成印地语、泰米尔语、孟加拉语或其他主要印度语言的相互矛盾的概念。
该法案第 11(2) 条下的知名商标条款为获得跨类别认可的商标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商标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被法院或注册商根据 2017 年商标规则第 124 条就由业主提出的申请被认可为知名人士。 的所有者 知名商标 即使在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似的情况下,也可以反对类似的商标,如果使用后续商标将利用不公平的优势或损害知名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这种扩展保护适用于与主要消费品牌类似的商标,并增加申请人选择任何语音、视觉或概念上与已建立的知名商标的标记的风险。
参与欺骗性相似性纠纷的申请人还应了解商标相似性和侵权之间的关系。 一个在检查中幸存下来的标记仍然可能使它的主人暴露在 商标侵权索赔 在法庭上,特别是在较早的标记已经确立的情况下。 即使商标继续注册,较早的权利人仍然可以根据事实通过侵权、假期或纠正程序对使用或注册提出质疑。
保护您的品牌始于欺骗性相似性检查
印度的欺骗性相似性测试比大多数申请人预期的要广泛。 法院不将其限制在看起来或听起来相同的标记上; 它们将其应用于表示相同事物、表示相同概念或是彼此的字面翻译的标记。 印度市场的多语言维度使这一点特别相关,因为在英语中完全原创的标记可能会直接映射到另一种印度语言中的现有标记。 一种 先前用户 多年来一直以商标交易的人还拥有影响任何后来提交的类似商标的注册的权利,无论该先前用户是否有正式注册。
实际的要点是,仅限于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单词匹配的间隙搜索不足以在印度备案。 语音变体、想法等价物和跨语言翻译都需要检查。 申请人在提交之前跳过这一步通常只有在审查报告发布后才会发现差距,此时解决冲突的选项更窄,成本更高。
Intepat IP 进行全面的 商标许可和注册 在提交之前,所有相关类别的语音、视觉和想法相似性的搜索,因此申请人在提交商标之前了解风险情况。
印度的相似性结果对事实高度敏感,并且经常取决于相互竞争的商标产生的整体商业印象。
免责声明: 本文反映了 2026 年 3 月印度商标法下的立场,仅作为一般信息; 读者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寻求具体的法律意见。
经常问的问题
是的。 语音相似性是根据 1999 年《商标法》第 11(1) 条评估商标相似性的公认模式之一。登记处的审查过程旨在识别早期的冲突标记,包括语音和具象相似性。 如果在一个普通智力不完美的人说出的标记听起来相似,并且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时,无论标记的书面形式有多么不同,审查员很可能会提出异议。
是的。 印度法院一直认为,即便是字面翻译的标记,也可能看似相似,即使词的外观和声音完全不同。 想法相似性测试询问这些标记是否向普通印度消费者传达相同的概念。 鉴于印度的消费者通常是双语或多语的,因此在不同语言中指代同一对象或概念的两个标记具有被发现相似的真正风险。
申请人收到一份审查报告,列出反对理由,包括引用的先前具体标记。 根据2017年商标规则第33条,申请人通常有一个月的时间从收到考试报告到提交答复; 未能在该期限内做出响应可能导致申请被视为放弃。 回应必须争论为什么这些商标在看似不相似的情况下,或者为什么商品或服务有足够的不同以避免混淆的可能性。 若答复不满意,可进行听证。 如果维持拒绝,申请人可以根据 1999 年《商标法》第 91 条向适当的高等法院提出质疑,经《2021 年法庭改革法》修订,该法将高等法院取代为以前的上诉委员会。 上诉通常必须在拒绝令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出,但法院自行决定宽恕延误。
类是相关的,但不是决定性的。 根据第 11(1) 条,必须确定商标的相似性和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 如果商品或服务属于不同类别且真正不相关的,第 11(1) 条的异议不太可能成功。 然而,阶级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关于商品在商业现实中是否相似的可靠指南。 NICE 分类是一个行政文件框架; 相似性调查仍然是商业和面向消费者的。 法院研究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竞争力或互补性,它们是否可能通过相同的渠道进行分发,以及消费者是否可能采取共同的贸易来源。 此外,对于符合第 11(2) 条的知名度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延伸到所有类别。
可能消费者的复杂性是一个相关因素。 《商标手册》明确将购买者的类别及其在购买时的谨慎程度作为法院和登记处考虑的标准之一。 如果商品是专业化的、高价值的或针对专业或受过技术培训的受众的,则可以将更高的谨慎标准归因于购买者,并且更难达到混淆的门槛。 但是,该标准是由相关类别中的普通消费者设定的,而不是由最细心的消费者设定的。 一般的消费品市场将根据典型的而不是特别细心的买家的购买习惯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