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 商标 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11条,如果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则不得注册。该规定旨在防止公众对所声称商品的归属或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1999年《商标法》,商标要想获得保护,必须在商标注册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可以…… 反对 由商标注册官根据两大类规定进行注册 理由。
即,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商标法》第9条规定了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而第11条规定了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第11条禁止注册与先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挂号的 商标申请被驳回注册。根据该法第11条,当注册申请被反对时,申请人可以提出若干抗辩理由。
“诚实并发使用” 根据该法第12条的规定,这是申请人可以用来避免卷入商标侵权纠纷的理由之一。.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诚实并发使用原则。. 并发使用是指用户在相似或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证明诚实并发使用的主要论点是申请人以善意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并且/或者不知道在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必须证明相关客户会将他们的商标与其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该条款还规定,此类商标的注册应在……进行。 注册官的主观裁量权; 因此,注册官完全没有义务注册此类商标。
证明诚实并发使用的文件
部分 书面证据 可以证明符合该法第 12 条规定的诚实并发使用情形的有:
1)如果该商标已在使用,则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2)商标广告及商标广告费用证明;
3)申请人还可以提供账簿,显示以该商标提供的商品/服务的年度销售数据。
以上所有证据都有助于申请人证明消费者已开始将该商标与其在该商标下提供的产品/服务联系起来。
使用“诚实并发使用”辩护的里程碑式案例
如果是 Kores(印度)有限公司诉. Khoday Eshwarsa and Son 公司[(1984) Arb LR 213 (Bom)], 确定商标是否可注册需考虑五个因素,它们是:
1. 与相关商品相关的商标同时使用量以及交易的持续时间、区域和数量。
2. 由于商标相似而可能造成的混淆程度表明了公众不便的程度。
3. 并发使用的诚实性
4. 是否已证实存在混淆情况。
5. 如果商标被注册,将会造成一定的不便,但须遵守必要的条件和限制。
如果是 戈恩卡教育与研究学院诉安贾尼·库马尔·戈恩卡及另一人案(2009 年))上诉人获准使用“Goenka”商标,但条件是必须在学校名称下方注明其信托机构的名称,以便于区分两个商标。适用诚实并行使用原则的原因是,双方同时开始使用“Goenka”商标,且双方均…… 由于办公地点分散,因此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极小。。
诚实并发使用不能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
随着时间的推移,第 12 条款的辩护力度有所减弱,主要原因如下:
1. 驰名商标该法案为以下方面提供更完善的保护: 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在所有类别(尼斯分类)中均受保护,无论其是否在特定类别中注册。. (戴姆勒奔驰股份公司诉 Hybo Hindustan)
2. 新颖独特的广告方式往往能触达更多潜在用户。网络广告和社交媒体广告也有助于公司或企业快速打造品牌形象。
3. 品牌或商标的跨境声誉由于全球化,这些品牌被世界各地的消费者或客户所认可。. (NR Dongre诉惠而浦公司)
4. 品牌未来可能拓展业务,从而扩大触达更广泛消费者群体的可能性。因此,以产品或服务与目前已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不同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效力较弱,因为商标的先前所有人未来可能会拓展业务。
结论
总之,在收到近似异议或反对意见后,如果申请人或被告主张诚实并发使用,则应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其商标已广泛、诚实且并发地使用。. 广泛、诚实且同时使用争议商标并不能消除,但可以减轻因商标概念相似而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作为来源识别标志;如果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存在而不会造成公众混淆,那么商标就可以注册,但最终决定权在于注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