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2) 条的法律规定
第 46(2) 条规定了一项仅针对一项发明授予的专利。 它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即是否拒绝后来的申请由于它与早期专利申请的范围相似且范围与先前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重叠,属于第 46(2) 节的范围。
这意味着,如果有两个具有相似主题的申请,则仅允许两种申请中的一种,如第 46(2) 节所述,“ 一项专利只能为一项发明授予。 “[1]
因此,不能为单个发明授予两项专利。 第 46(2) 条下的异议主要包括双重专利情况; 同一申请人提交不止一份 专利申请 关于同一发明。
通常在提前提交申请之前批准后提交的申请时,通常会提出异议。 同一申请人已提交两份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对先前提交申请的标的范围提出异议. [2]
此外,第 13 (1) (b) 条规定因事先索赔而拒绝索赔。 据说当发明在 要求 正在考虑的专利申请中,也已在完整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中引用。 该完整说明书已在上述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期提交。 尽管如此,它已在上述申请的优先权日期或之后发布。 因此,第 13(b) 条的规定规定了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的拒绝,这在后来发布的具有更早的申请或优先权日期的申请中得到了预期的预见。 当申请具有相同的申请人和创造性的概念时,先前的权利要求与双重专利有关 [3]规格是专利书面说明。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表明专利申请所寻求的保护。[4] 《专利法》第10(5)条进一步规定, 完整的规格声明 必须涉及与单个发明概念有关的单个发明或一组发明。[5] 因此,尽管完整的说明书包括与不止一个发明有关的事项,但该特定事项的权利要求必须涉及单个发明或一组涉及该发明构思的发明。
分区 专利申请的申请可以解释为克服第 46(2) 条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方法。 《印度专利法》第 16 条规定了申请人提交分部专利申请。
一个例子是发明的统一。 为了克服控制者根据第 46(2)、10(5)、或/和第 13(1)(b) 条提出的反对意见,申请人可以从母专利申请中删除有争议的权利要求,并将其包含在另一个部门专利申请中。 重要的是要注意,从父应用程序中删除的声明必须作为部门申请的一部分添加。 它必须基于第一个父申请中已经披露的事项。 部门申请索赔必须与母申请的主题有关,但不应与母申请的索赔重叠。 必须将对母申请的引用包含在部门申请的规范中。 有任何这种重叠的权利要求。 控制者可能要求在父应用程序中提到的权利要求或 部门申请 待修改。 因此,第 16 条的预期效果有两个方面:通过允许提出保护在申请中公开的多项发明的分割申请,并允许分区申请的优先权日期,克服与寻求多种发明专利有关的反对意见的反对意见 与父应用程序相同。 分部申请应在授予专利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6]
一旦获得专利,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将受该法案的法定条件和限制,这些权利将在以下详细讨论 1970年《专利法》第47条。
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专利申请都在普通课程中通过审查和授权进行。 在涉及敏感主题的某些情况下,专利局可能会颁发 《印度专利法》第 35 条规定的保密指示,暂时限制出版、审查和授予。 在此类保密指示的存在期间,反对、修正或部门申请可能会推迟到取消指示之前。
判例法
1. 辉瑞产品公司 专利和外观设计控制器(2015) – 在这种情况下,辉瑞公司为其化合物 3R、4R 和化合物 X 申请专利。 3R,4R 是化合物 X 的对映体纯异构体。控制器辩称,根据第 46(2) 条,两项专利不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发明。 控制者(被告)进一步争辩说,将 3R、4R 与其他对映体形式进行比较具有误导性。 因此,控制器认为化合物没有不同并且构成为同一发明。 IPAB 拒绝了这一论点,因为他们发现控制者的证据陈述是矛盾的。 此外,被告未能证实他对该法案第 13(1)(b) 条的调查结果。[7]
2. LG Electronics Inc. v 专利和设计控制器 – 部门应用。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 LG Electronics 在原始专利申请提交一年后提交了部门申请。 专利审查员反对,母申请不包含多种发明以保证分割申请。 对此,上诉人的回应S 律师辩称,对该法案第 16 条中“或”一词的解释表明,申请人可以在没有控制者指示的情况下将家长申请分割并申请分裂申请。 IPAB 拒绝了上诉人s 上述论点并认为虽然 部门应用 可以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仅基于母申请包含多个发明概念没有链接的发明。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S 索赔和部门申请被发现是相同的。 IPAB进一步认为,如果申请人被允许在不存在多项发明的情况下申请多个部门申请,则将有多个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这将延迟专利申请,并在专利过程中引入不确定因素。 申请人还可能滥用与分区申请人有关的规定申请延长其专利寿命. [8] 本案的 IMP – 阐明了 1970 年印度专利法第 16 条的范围。
3. 专利申请 811/MUMNP/2005 –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要求作为其发明的方法。 部门申请由逐个过程索赔组成,该过程与母申请的流程相同。 在这个关键时刻,重要的是要注意为工艺权利要求提供的保护延伸到专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者认为该部门的应用S 拒绝不会侵犯申请人保护产品的权利. [9]
4. 印度专利申请 -270/che/2007 – 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家长s 索赔和部门申请的索赔应该是实质性的。 如果只是说明父应用程序,将不允许分区申请s 逐字索赔,没有任何实质性差异. [10]
[1] https://spicyip.com/2020/11/section-462-one-patent-per-invention-or-one-invention-per-patent.html
[2] https://www.obhanandassociates.com/wp-content/uploads/2016/07/DOUBLE-PATENTING-2015.pdf
[3] https://www.obhanandassociates.com/wp-content/uploads/2016/07/DOUBLE-PATENTING-2015.pdf
[4] https://smallbusiness.chron.com/amend-patent-64818.html
[5] https://www.mondaq.com/india/patent/311150/unity-of-invention-with-a-focus-on-pharmaceutic
[6] https://www.majumdarip.com/blog_post/divisional-patent-applications-in-india/
[7] https://lakshmisri.com/newsroom/news-briefings/patents-anticipation-by-prior-claiming-and-patentability-under-section-3-d/#_ftn1
[8] https://www.lakshmisri.com/newsroom/archives/divisional-patents-in-india
[9] https://www.obhanandassociates.com/wp-content/uploads/2016/07/DOUBLE-PATENTING-2015.pdf
[10] 同上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