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艺声明的产品

在产品-工艺权利要求中,产品的结构和特殊特征用于界定发明对象的发明内容。尤其在化学领域,经常会通过产品的生产工艺来描述发明对象。 例如,“产品B是通过生产工艺A获得的”。这类权利要求被称为产品-工艺权利要求。即使无法明确界定产品的具体特征和…

在产品-工艺权利要求中,产品的结构和特殊特征用于界定发明对象的发明内容。尤其在化学领域,经常会通过产品的生产工艺来描述发明对象。

例如,“产品B是通过生产工艺A获得的”。这类权利要求被称为产品-工艺权利要求。即使无法明确界定产品的具体特征和结构,也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程序来定义发明,从而申请专利。这就是专利申请的优势所在。 专利权利要求. 工艺性产品声明旨在描述产品的生产过程。以下是一个示例。

来自美国专利号 US4935507 的权利要求:

晶体 7-[2-(2-aminothiazol-4-yl)-2-hydroxyiminoacetamido]-3-乙烯基-3-头孢烯-4-羧酸(顺式异构体),可通过溶解7-获得[2-(2-aminothiazol-4-yl)-2-hydroxyiminoacetamido]将 -3-乙烯基-3-头孢烯-4-羧酸(顺式异构体)溶于醇中,在加热条件下继续缓慢搅拌溶液,然后将溶液冷却至室温并静置。

日本、中国和韩国允许此类索赔。

中国和韩国在专利规则方面非常严格。尤其是在韩国,产品-工艺权利要求被允许作为化学物质发明的一项附加规范。当物质的性质和结构无法令人满意地定义时,产品-工艺权利要求是允许的;但仅凭生产工艺来定义物质,即所谓的物质-工艺(产品-工艺)权利要求,通常不被允许。

在日本,(1)如果通过该方法制造的产品符合可专利性标准,并且该产品在申请日通过其结构或特性“不可能”以其他方式定义,则产品通过方法权利要求可获得专利;(2)无论通过何种方法制造该产品,产品通过方法权利要求涵盖与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同的任何产品。

欧洲专利局对产品-工艺权利要求的处理方式类似。在欧洲,产品-工艺权利要求只有在产品满足专利性标准(例如:新颖性和创造性)且“无其他信息”时才可获得专利。[is]申请中可提供的信息,例如产品的组成、结构或其他可测试参数,可以帮助申请人令人满意地界定产品(参见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第四章 4.12;T 0150/82)。此外,与日本法律类似,产品方法权利要求“应被解释为对产品本身的权利要求”。欧洲的产品方法权利要求涵盖“产品本身”,并“赋予产品绝对保护”。

美国法律与日本和欧洲法律有所不同。它包含关于产品方法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和侵权性的要求。与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一样,美国专利局也会审查权利要求中所述方法所制造的产品(参见《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13节和第2173.05(p)节),以确定产品方法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可专利性。与日本或欧洲法律不同,美国法律没有额外要求产品必须难以或无法通过其性质或结构来定义。

在美国,产品工艺权利要求仅涵盖权利要求中所述步骤所制成的产品。这与日本和欧洲的法律有所不同。 Abbott Labs.诉Sandoz案,566 F.3d 1282(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9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产品工艺权利要求中的工艺术语构成权利要求限制,因此采用不同工艺制造的类似产品不构成侵权。美国对产品工艺权利要求中定义的产品的有限保护,类似于欧洲和日本对制造方法或工艺权利要求中产品的保护。在欧洲和日本,方法或工艺权利要求仅保护直接从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或工艺获得的产品,而不保护采用不同方法制造的类似产品(参见:欧洲专利法第64条第2款)。

在印度,对于产品-方法权利要求,必须明确界定一种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产品,其可专利性不能仅取决于方法限定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这意味着,无论方法本身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产品本身都必须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

I
关于作者
Intepat Team
Intepat团队由Intepat IP(班加罗尔)的注册专利代理师、商标律师及知识产权专家组成,提供涵盖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及全球知识产权申请的申请代理与战略咨询服务。 法律审核: Senthil Kumar,Intepat IP管理合伙人,印度注册专利代理师(IN/PA-1545)及商标律师。

准备好保护您的知识产权了吗?

已有 2,000 多家企业将全球知识产权战略托付给 Intep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