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版权所有者事先许可,故意或无意地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构成侵犯版权。 当未经授权的人侵犯了《版权法》第 14 条中提到的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时,版权侵权发生在 1957 年版权法第 51 条中,版权法第 51 条涉及侵犯版权的印度和第 51(a)(ii) 条 第 51(b) 条是法定依据 次要责任 在印度。
什么是二次版权侵权?
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的版权侵权是直接或主要侵权和间接或次要侵权。 当他本人执行侵犯版权所有者权利的行为时,他人或当事人或间接导致版权侵权或从此类剥削中受益的当事人对二次侵权负责。 对于二级侵权的初步案件,必须证明存在另一方直接侵犯版权的案件。 此外,二次侵权可分为共同侵权和替代侵权。
二次侵权分类
贡献性侵权
当一个人诱导或煽动另一个人对侵犯版权做出重大贡献时发生。 此类促使他人直接侵犯版权的人将对共同侵权行为负责。 为建立共同侵权案件,必须证明:
– 侵权人了解此类侵权行为或有理由了解此类侵权行为 侵害。
– 侵权者诱导或鼓励直接侵权者或对主要侵权行为做出重大贡献。
替代侵权
发生在个人或实体因主要侵权者的版权侵权而受益时发生的情况。 此类个人或实体将对替代侵权行为负责,因为它们通过向直接侵权者提供平台来促进版权侵犯。 为建立替代责任案件,必须证明:
– 侵权人有权控制侵权行为。
– 侵权人在侵权方面拥有直接的经济利益。
因此,即使没有直接违反,一个人也可能会对侵犯版权负责。 初级或替代侵权者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侵犯版权,而次要侵权者有侵权知识。
示例:教授指导学生从施乐商店获得教科书的副本。
这样做的学生将对直接侵权负责,而教授将对共同侵权行为负责。 复印店将对替代侵权和二次侵权负责。
有关共同侵权的重大判决
Gershwin Publishing Corp v 哥伦比亚艺术家管理公司 (CAMI)
贡献和替代侵权的概念是在本案中首次提出的 Gershwin Publishing Corp v 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 Inc. (CAMI). 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 Inc. 是一名音乐会发起人,并因在音乐家演奏时侵犯版权所有者的公开表演权而被认为是间接的责任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在发起人的音乐会上。
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知道侵权,因为他们允许音乐家在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的情况下播放受版权保护的歌曲,这足以使被告对共同侵权行为负责。
此外,被告由于主要侵权者的这种剥削而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 此外,被告本可以对侵权人采取诉讼程序,但他们没有。 因此,被告也承担替代责任。
My Space Inc. vs 超级盒式磁带工业有限公司
在里面 案子 的 My Space Inc. vs 超级盒式磁带工业有限公司,T 系列声称,我的空间,一个中介,在没有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 T 系列的音乐。 最初,一名法官宣布我的空间对共同侵权行为负责。 然而,在 2016 年 12 月,德里高等法院通过提出以下论点推翻了判决:
被告人对侵权行为没有实际了解。 法院强调,“实际知识”一词不应被解释为一般知识或抽象知识。 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对侵犯版权有具体了解,因此被告不能对共同侵权行为负责。
中介我的空间是提供通讯系统访问的媒介。 中介通过自动过程而不是内容转换格式来实现。 因此,被告没有重大贡献、诱导或积极参与构成共同疏忽案件。 仅提供沟通渠道不足以证明 1957 年版权法第 51 条的要素。因此,中介根据《信息技术法》第 79 条获得了保护,如果中介符合某些要求,则为中介提供安全保障。
关于替代性侵权的重大判决
夏皮罗,伯恩斯坦和公司。 V. H.L. Green Co
如果是 夏皮罗,伯恩斯坦和公司。 V. H.L. Green Co,一位用于在百货公司出售假冒唱片的特许经营商。 百货商店的所有者根据以下理由被判对替代侵权行为负责:
– 店主有权控制和制止特许经营商的此类侵权行为
– 百货公司的所有者从主要侵权者的剥削中获得了经济利益。
Dreamland Ball Room, Inc. 诉 Shapiro、Bernstein & 公司
如果是 Dreamland Ball Room, Inc. 诉 Shapiro、Bernstein & 公司, 舞厅业主在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聘请乐队并允许公开表演音乐作品,从而侵犯了他们的公开表演权。 舞厅的所有者被认为对替代侵权负责,因为他们有权制止这种侵权行为,而且他们也因这种剥削而产生了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