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管辖权:在印度哪里提起诉讼

在印度,商标侵权诉讼必须向地方法院或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1999年《商标法》第134(2)条允许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其营业地提起诉讼,但仅限于注册商标侵权。纯粹的假冒诉讼则适用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

在印度,商标侵权诉讼必须向地方法院或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1999年《商标法》第134(2)条允许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其营业地提起诉讼,但仅限于注册商标侵权。纯粹的假冒诉讼则适用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

本文探讨印度商标侵权管辖权问题。其范围仅限于向印度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商标法》第103条和第104条提起的刑事诉讼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因此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备案策略的底线
• 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不得在地区法院以下的任何法院提起(第 134(1) 条)。
• 除了 1908 年《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的诉讼地外,注册所有人或注册用户还可以在其实际自愿居住地、经营业务地或亲自工作以获取报酬的地方提起诉讼(第 134(2) 条)。
• 这项对原告友好的论坛仅适用于第 134(1) 条 (a) 款和 (b) 款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纯粹的假冒索赔属于第 (c) 款,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提出。
• 如果诉讼原因发生在原告的主要办事处,则原告不能依赖另一个城市的下属办事处在该下属办事处援引第 134(2) 条(IPRS 诉 Sanjay Dalia (2015) 10 SCC 161)。
• 如果标的物的特定价值至少为 30 万卢比,则诉讼将提交至根据 2015 年《商业法院法》指定的商业法院;除非起诉状确实考虑了紧急临时救济,否则第 12A 条规定的立案前调解是强制性的(Yamini Manohar 诉 TKD Keerthi,2023 年)。

你的场景提交地点
注册商标,原告仅有一个办公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2)条,原告办公室或根据该法第20条,任何机构均可受理此案。
注册商标,原告设有主要办事处及附属办事处应用以下列出的超智能家居四场景框架。
纯粹的假冒(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仅《民事诉讼法》第20条;第134条第(2)款不适用。
指定价值至少为 30 万卢比区级指定商事法庭,或相关高等法院商事庭
诉状寻求真正紧急的临时救济直接提交申请;可跳过第12A条规定的立案前调解程序。

《商标法》第134条的实际要求是什么?

1999年《商标法》第134(1)条禁止在低于地方法院的任何法院提起以下三类诉讼:(a) 侵犯注册商标的诉讼;(b) 与注册商标任何权利相关的诉讼;以及 (c) 因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无论是否注册)而引起的假冒诉讼。因此,地方法院是法定最低管辖法院。初级民事法官或同等级别的下级法院无权审理此类案件。

第134(2)条扩大了“具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的范围。尽管1908年《民事诉讼法》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另有规定,该术语包括提起诉讼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实际且自愿居住、开展业务或亲自从事有偿工作的地区法院。第134(2)条的解释明确指出,此处的“人”包括注册所有人和注册用户。

这段措辞同时实现了两个目的:它开辟了一个额外的诉讼地,即原告的营业地,这是普通民事诉讼中无法实现的;而且,它这样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全文见…… 1999年商标法印度法典库。

原告可以在其营业场所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2)条,原告住所地管辖权的适用,与传统的民事诉讼规则(即诉讼随被告而行)有所不同。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20条允许原告在被告住所地或营业地提起诉讼((a)项),或在多个被告中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提起诉讼(但须经法院许可或默许)((b)项),或在诉讼事由全部或部分发生地提起诉讼((c)项)。第20条的解释规定,公司在其位于印度的唯一或主要营业地开展业务,或者,如果诉讼事由发生在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地点,则在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第134(2)条在第20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管辖法院:对于第134(1)条(a)款和(b)款,原告居住地、营业地或从事有偿工作的地域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地域法院。该条款旨在减轻商标所有人的后勤负担,使其能够在远离商业中心的城市提起诉讼,但需遵守下文讨论的对Sanjay Dalia案的狭义解读。

“开展业务”这一表述应从功能而非形式上理解。它并不要求设有注册办事处或固定分支机构;只要在某地拥有既定的商业存在,并实际提供或供应商品或服务,即可满足要求。“亲自工作以获取收益”这一表述涵盖在某地工作的个体经营者,即使没有正式的办公场所。这两种表述都属于事实性调查;孤立的交易或被动的线上存在通常不符合要求。

为什么纯粹的假冒诉讼不能使用本论坛

根据第134(2)条,原告居住地管辖权的范围,从法条字面上看,比人们有时认为的要窄。该条款适用于“第(1)款(a)项和(b)项”,但不适用于(c)项,即假冒行为。

其后果是实际的。纯粹的假冒诉讼,无论是由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还是由与注册商标侵权诉讼无关的假冒诉讼原告提起,都必须按照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常规程序进行。原告不能仅仅因为第134(2)条看似允许就选择在其营业地提起诉讼;该附加管辖地不适用于假冒诉讼。

在实践中,侵权诉讼通常会将依据《商标法》第29条提出的侵权索赔与基于相同事实提出的不正当竞争索赔合并提起。如果诉讼如此提起,且法院认定其对依据《商标法》第134(2)条提出的侵权索赔具有管辖权,则该法院通常会继续审理合并后的不正当竞争索赔。德里高等法院在2018年8月27日判决的Burger King Corporation诉Techchand Shewakramani一案(CS (COMM) 919/2016)中采取了这种做法,认为如果原告同时援引《商标法》第13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条,且其中任何一条均支持地域管辖权,则法院不会丧失管辖权。相比之下,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的诉讼则不能援引《商标法》第134(2)条。关于域名领域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基本原则,请参阅我们的相关说明。 域名纠纷中的冒充行为。

最高法院在桑杰·达利亚案中如何缩小了第134(2)条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院在印度表演权协会有限公司诉桑杰·达利亚及另一人案((2015) 10 SCC 161,判决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1 日)中,对原告居住地管辖范围的缩小作出了裁决。法院审议了 1957 年《版权法》第 62(2) 条和 1999 年《商标法》第 134(2) 条,这两条在措辞上实质相同。

最高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管辖法院是除第20条规定的管辖法院之外的又一管辖法院,而非赋予原告不受限制地选择任何分支机构的权利。法院对该条款的解释旨在防止一种弊端:原告不能在仅设有分支机构且诉讼事由既非发生地也非主要办公地点的城市提起诉讼,因为这将使被告被拖入与争议无关的管辖法院。

德里高等法院合议庭在 Ultra Home Construction Pvt Ltd 诉 Purushottam Kumar Chaubey 一案(FAO (OS) 494/2015,2016 年 1 月 20 日判决)中,援引 Sanjay Dalia 的判例,列出了企业原告的四种情形:

原告办公室诉讼原因发生地第 134(2) 条论坛
唯一办公室位于 A任何地方一个
A公司负责人,B公司下属在 A(主要办公地点)仅A;原告不能依赖B。
A公司负责人,B公司下属在 B(下属办公地点)仅B;原告不能依赖A。
A公司负责人,B公司下属第三名 C仅限A;根据第134(2)条规定,B被禁止。

以下两个实例说明了该框架。

示例 1:单一办公地点原告. 一家公司的唯一注册办事处位于海得拉巴。侵权行为是由一家位于班加罗尔的零售商实施的。原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2)条在海得拉巴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该法第20条在班加罗尔提起诉讼。两个法院均开放,原告可自行选择。

例2:多办公室原告,第三方诉讼. 一家消费品公司总部位于孟买,并在德里设有分公司。侵权行为发生在班加罗尔,而原告在班加罗尔并无办公地点。原告可以在孟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2)条规定,作为主要办公地点)或班加罗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作为诉讼事由发生地)提起诉讼。原告不能仅仅因为德里设有分公司就在德里提起诉讼,因为德里既不是主要办公地点,也不是诉讼事由发生地。这是Ultra Home案情框架中的第四种情形。

2015年《商业法庭法》变更后,诉讼的审理方将发生变化。

在许多情况下,根据第134条具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地区法官法庭。《2015年商事法院法》贯穿商标法,并决定由哪个法院实际审理重大的知识产权诉讼。

《商事法院法》第2(1)(c)(xvii)条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包括商标争议,列为“商事争议”。2018年的修正案将标的物价值门槛从1千万卢比降低至30万卢比。如果标的物价值至少为30万卢比,则必须向根据第3条指定的商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向行使普通民事管辖权的高等法院(德里、孟买、加尔各答、马德拉斯)的商事庭提起诉讼。在原审法院层级中,诉讼路径取决于地域联系、标的物价值、商事庭的规则以及(如适用)相关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规则;提起诉讼前应确认当地的现行惯例。

关于《商业法院法》第134条的相互作用尚未完全明确。《商业法院法》第21条赋予该法优先于其他法律中与之不一致的条款的效力。目前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一个邦已根据第3条在民事法官(高级组)级别设立商业法院,鉴于第134(1)条中关于地方法院最低限额的规定,这些法院是否可以审理根据第134条提起的诉讼?贾坎德邦高等法院在Khemka Food Products Pvt Ltd诉ISDS Pvt Ltd一案(2024年第14号商业上诉案,2024年8月8日判决)中裁定,作为商业法院的民事法官(高级组)可以受理此类诉讼,理由是《商业法院法》优先于地方法院最低限额的规定。最高法院已就特别许可申请发出通知;最高法院的立场尚待确定。律师在决定诉讼法院之前,应查阅邦的通知、诉讼标的额以及适用的高等法院惯例。

《商事法院法》第12A条增加了一项程序门槛。任何不涉及紧急临时救济的商业诉讼,必须先穷尽诉前调解程序方可提起。最高法院在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Yamini Manohar诉TKD Keerthi一案(2023 SCC OnLine SC 1382)中,将此要求视为强制性规定,并明确指出,真正寻求紧急临时救济(通常为禁令、安东·皮勒令或资产保全令)的知识产权诉讼可免于此要求。最高法院补充道,请求紧急临时救济不得是规避第12A条规定的幌子;商事法院必须审查起诉状、相关文件和请求内容,以确认其紧急性属实。

印度在线商标侵权管辖权

如果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地域管辖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大多数网站在世界各地都能访问;如果仅仅因为可访问性就赋予法院管辖权,那么所有原告都将面临全球范围内的管辖权,而印度法院已经驳回了这种观点。

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要点。首先,在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2)条,原告的营业地可独立构成其诉讼地,但须遵守Sanjay Dalia案和Ultra Home案的判例;确定诉讼地并非必须满足Banyan Tree案中“有意利用”原则。其次,如果原告依赖网络活动来证明部分诉讼事由发生在诉讼地,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下,或在纯粹的假冒案件中,则Banyan Tree案的判例具有决定性意义。

德里高等法院合议庭在 Banyan Tree Holding (P) Ltd 诉 A. Murali Krishna Reddy 一案(2010 (42) PTC 361 (Del),判决日期为 2009 年 11 月 23 日)中确立了管辖权的判定标准。合议庭认为,被告网站在诉讼地所在邦/州可访问本身并不赋予该邦/州/州法院管辖权。原告还必须证明另外两个要素:被告通过专门针对该邦/州/州的客户,有目的地利用了该邦/州/州的管辖权;以及这种针对行为在该邦/州/州造成了商业交易或损害。

一个不与诉讼地所在州进行任何互动的被动式网站无法通过检验。而一个允许用户在诉讼地进行交易的互动式网站,如果能够提供被告在诉讼地招揽或完成此类交易的证据,通常可以通过检验。法庭明确推翻了此前较为宽泛的观点,即只要侵权网站在诉讼地可以访问就足以构成侵权。

在2018年判决的汉堡王公司诉泰克昌德·谢瓦克拉马尼一案中,法院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相关原则。法院将被告针对德里开展的特许经营相关招揽活动(包括线上推广和审批申请)视为在德里“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使用,从而赋予德里高等法院属地管辖权。实际上,原告在指控网络侵权时,必须证明存在针对性和商业联系,而不仅仅是证明存在可在诉讼地访问的侵权网页。关于更广泛的跨境情况,请参阅我们关于……的说明。 跨境商标侵权。

选择论坛的实用步骤

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选择是循序渐进的。每一步都会排除在考虑下一步之前尚未开放的管辖法院。任何一步的失误都可能导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以管辖权问题或不符合第十二条A款的规定为由,案件被提前驳回,并造成诉讼时效期间的宝贵时间损失。

  1. 对索赔进行分类。 这是根据第29条(第134(1)(a)或(b)条)提出的注册商标侵权诉讼,还是纯粹的假冒诉讼(第134(1)(c)条),抑或是两者兼有?该分类决定了第134(2)条是否适用。
  2. 确定行为原因。 侵权使用、销售或招揽行为发生在何处?被告在何处进行交易?对于网络案件,适用榕树案的“有意利用和商业交易”测试。
  3. 列出第 20 条 CPC 论坛。 每位被告的住所或营业地点在哪里?诉讼事由全部或部分发生于何处?这些管辖地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索赔,包括假冒索赔。
  4. 如果适用,添加第 134(2) 条论坛。 对于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应列出原告居住地、营业地或从事有偿工作的地所在地区法院。遵循 Sanjay Dalia 和 Ultra Home 案的判例:如果诉讼事由发生地为原告的主要营业地,则无需考虑其他营业地。
  5. 应用《商业法院法》筛选条件。 根据《商事法院法》第12条对标的物进行估价。如果估价至少为30万卢比,则将候选法院限定为指定的商事法院,并在适用情况下,限定为相关高等法院的商事庭。
  6. 决定是否适用第 12A 条规定的庭前调解。 如果诉状确实旨在寻求紧急临时救济,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否则,必须在提起诉讼前完成诉前调解。

选择管辖法院既是策略问题,也是合规问题。例如,选择高等法院商事庭还是地区级商事法庭,会影响案件的时限、临时救济的执行速度以及上诉途径。我们会根据诉讼事由证据和诉讼请求,筛选出合适的管辖法院,并在客户签署起诉状前与客户确认最终选择。有关与管辖法院分析相关的实质性责任事项,请参阅我们的相关说明。 印度的间接商标侵权 以及 商标侵权救济措施。

一旦确定了诉讼法院,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准备好以下材料:

  • 商标注册证书及类别详情,以及续展状态
  • 原告主要办公地点及任何下属办公地点的证明
  • 被告营业场所或经营场所的证据
  • 侵权销售发票、市场商品信息、包装照片和送货记录
  • 拟议论坛中存在网络定向攻击的证据(在据以确定管辖权的情况下)
  • 根据《商事法院法》第12条进行的特定价值计算,并附上相关的估值材料。
  • 支持任何单方临时禁令申请和任何第 12A 条豁免的紧急材料

常见问题解答

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可以在民事法庭提起吗?

否。《1999年商标法》第134(1)条禁止在低于地方法院级别的任何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果根据《2015年商事法院法》,邦政府已指定一个级别为地方法官或以上级别的商事法院,则当标的金额超过30万卢比时,该指定法院将审理该诉讼。

假冒诉讼原告能否依据第 134(2) 条在其营业场所提起诉讼?

不。第134条第(2)款仅适用于第134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即注册商标诉讼。根据(c)项提出的纯粹的假冒诉讼不属于扩大管辖范围,必须向1908年《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 Sanjay Dalia 案之后,原告能否在其分支机构提起诉讼?

只有当诉讼事由发生地相同时,最高法院在 IPRS 诉 Sanjay Dalia 一案(2015 年)中裁定,如果诉讼事由发生地为原告的主要营业地,则原告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34(2) 条,依赖位于其他城市的下属营业地提起诉讼。

《2015年商业法院法》是否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诉讼?

根据2018年的修正案,当指定价值至少为30万卢比时,该规定适用。该修正案将门槛从1000万卢比降低至30万卢比。低于该门槛时,德里高等法院合议庭在Pankaj Ravjibhai Patel诉SSS Pharmachem案(2023年)中裁定,知识产权诉讼并非自动移交至商事法庭;主管法院可以审查人为设定的估值。

根据第 12A 条规定,提起诉讼前是否必须进行立案前调解?

不。最高法院在 Yamini Manohar 诉 TKD Keerthi 一案(2023 年)中裁定,除非诉讼确实涉及紧急临时救济,否则根据《商事法院法》第 12A 条的规定,诉前调解是强制性的。商事法院必须审查起诉状和诉讼请求,以确认紧急性确属实,而非规避调解的手段。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可以合并在同一诉讼中提起吗?

是的。印度法院通常接受基于相同事实提出的合并诉讼,该诉讼既包含《商标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诉讼,也包含不正当竞争诉讼。德里高等法院在 Burger King 诉 Techchand 一案(2018 年)中确认,如果《商标法》第134(2)条或《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了地域管辖权,则合并诉讼仍然有效。

纯粹的线上业务是否符合第 134(2) 条规定的“开展业务”测试?

被动的线上存在通常不构成侵权。法院对“开展业务”的解读是,必须在该地点建立固定的商业存在,并实际提供或供应商品或服务。与特定地点存在运营联系的电子商务企业,例如在该地点进行订单履行、市场营销或签订客户合同,则更有力地主张适用《1995年民事诉讼法》第134(2)条的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选择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包括注册内容、诉讼事由、标的物价值以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读者在提起任何诉讼前应咨询合格律师。本文所述立场截至2026年6月,依据1999年《商标法》、1908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商事法院法》(经修订)以及所引用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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