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既往协议在知识产权转让中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印度和美国的比较分析。

介绍 “Nunc Pro Tunc”是一句拉丁语格言,意为“现在代替过去”。它通常被法院用来追溯既往地作出裁决或判决。此外,它也被用于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的转让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任务 和 许可…

介绍

“Nunc Pro Tunc”是一句拉丁语格言,意为“现在代替过去”。它通常被法院用来追溯既往地作出裁决或判决。此外,它也被用于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的转让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任务许可 通常情况下,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与生效日期一致;然而,在追溯既往的转让协议中,生效日期早于协议的签订日期。例如,一份转让契约于2024年10月10日签订,生效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

在这里,我们将讨论追溯性协议和前瞻性协议之间的区别,以及追溯性协议在印度和美国的有效性。

追溯性及前瞻性转让协议

知识产权的预期转让取决于未来事件的发生,最常用于版权法。 版权转让作者可以将其未来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版权转让给另一方,转让期限可以是特定期限,也可以是整个版权期限。该协议仅在未来作品创作完成时生效。

相比之下,知识产权的追溯转让涉及一份日期倒签的协议。为了加快市场准入并避免正式签订转让或许可协议的延误,当事人有时会依赖口头协议,而这些口头协议在印度合同法下被视为有效。之后,为了将来行使自身权利,当事人会以书面形式正式签订一份条款与原口头协议类似的协议,并将日期倒签至原口头协议的日期,以确保受让人的所有权合法有效。然而,这种做法有时会在诉讼中被滥用,使得判断该协议是出于善意还是仅仅是一份伪造的文件变得十分困难。

印度现状

印度知识产权法既未明确承认也未禁止追溯既往的转让协议。1999年《商标法》第2(b)条明确规定, 商标转让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专利法》第68条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无效。同样,根据版权法,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正式签署。因此,知识产权法并未提及追溯生效的转让协议;其唯一要求是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Ramesh L. Vadodaria诉商标注册助理官一案(2004年)中,一份商标转让契约于1992年9月2日签署,契约中规定上诉人自1992年3月31日起持有该商标。法院指出,商标的追溯转让无效,除非该转让契约是对先前交易的确认,即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先前的协议,该协议随后在转让契约中得到确认。后一份书面文件仅用于确认双方根据先前的口头协议产生和享有的权利。

在桑杰·查达(Sanjay Chadha,以 Eveready 名义经营)诉印度联邦政府一案中,一份于 2009 年签署、2005 年生效的转让契约的有效性问题被提交至法院。该案经上诉后,最终由德里高等法院合议庭作出裁决。法院指出: 商标权转让不得追溯既往。如果转让契约于2009年1月6日签署,则该契约必须自该日起生效,而不能自更早的日期起生效。. 法院进一步指出,该转让契约是伪造的文件,因为在签署该契约时,商标已经过期。

因此,印度法院不愿承认日期倒签的转让协议,通常将其视为虚假文件。

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承认商标和专利的追溯性转让,包括追溯生效协议,并将其视为一种转让形式。在 USPTO 列出的各种转让契约类型中,追溯生效协议需要额外说明一项内容:明确转让的生效日期。

美国各法院对追溯既往协议的使用持有不同的立场。 Abraxis Bioscience, Inc.诉Navinta LLC (2010年),原告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尽管双方签署了追溯既往协议以解决此问题,但法院驳回了该协议,并坚持认为原告必须在提起诉讼时拥有专利权。

同样地,在 Alps South LLC 诉 Ohio Willow Wood Co. (2015 年),法院认为,虽然追溯既往的协议可以纠正某些缺陷,但在案件提起后签署此类协议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在……方面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关于 CTP Innovations, LLC 的案件 (2016)。在本案中,Banta公司在被RR Donnelley收购前曾持有该专利权。尽管Banta公司与RR Donnelley之间没有正式的转让协议,但Donnelley仍将专利权转让给了Media公司,Media公司随后又将专利权转让给了CTP公司。因此,当CTP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时,它对该专利不享有任何法律所有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Banta公司与RR Donnelley公司签订了一份追溯既往的专利权转让协议,使其追溯至专利权从Donnelley转让给Media公司、Media公司转让给CTP公司之前的日期。然而,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因为在Donnelley将专利权转让给Media公司时,Donnelley公司本身并不拥有该专利的任何权利。

反之,在 成田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 Adaptrend 公司 (2022年),法院接受了追溯既往的商标转让协议。原告以被告商标可能与其自身商标“TONOSAMA”混淆为由,请求撤销被告商标,因此需要证明其首次使用该商标。原告主张其优先权日期为2016年3月27日,但当时该商标的所有权人为TI Express,而非原告。因此,原告需要证明其商标权从TI Express传承而来。为此,TI Express于2016年11月25日签署了一份追溯既往的商标转让协议,将商标权转让给原告,从而使之前双方就商标及其相关商誉的转让达成的口头协议正式化。由于缺乏证明商标首次且持续使用的证据,法院认可了这一做法。

结论

虽然本文主要关注印度和美国,但值得注意的是: 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 毛里求斯 各国还制定了不同的框架来规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执行。尤其是在跨境和投资驱动型交易中。

总之,追溯既往协议在印度无效,因为印度法院对其持怀疑态度,认为其可能属于无理取闹或恶意行为。虽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承认此类协议,但美国法院会逐案谨慎评估其有效性,以防止滥用。鉴于此类协议可能被滥用,例如操纵优先权日或捏造所有权,美国法院会谨慎行事,以确保追溯既往协议不被利用来破坏知识产权法的完整性,并能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

本文由 Intepat IP 的评估实习生 Khushee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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