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999 年《商标法》第 9 条(以下简称该法案)规定了拒绝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 审查员可以反对 商标注册 如果它属于提及的任何理由 第 9 节. 该法案第9(2)条规定如下:
2) 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
(a) 欺骗公众或引起混乱的性质;
(b) 它包含或包含任何可能损害任何阶级的宗教敏感性的事项
或印度公民的部分;
(c) 它包含或包含可耻或淫秽的物质;
(d) 根据 1950 年的标志和名称(防止不当使用)法禁止其使用
(1950年第12期)。
(c) 条规定,如果该商标包含丑闻或淫秽物质,则无法注册。 换句话说,商标审查员 可以反对其注册. 任何违反公共道德或传统社会规范的标记均构成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这项规定受到了各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大量审查和审议。 在任何给定的情况下,有争议的是“丑闻和淫秽”的确切构成。 该法案没有定义“丑闻和淫秽”一词,因为该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必须考虑几个因素。 唯一固定的标准是特定时间点的社会传统道德规范。 2015 年商标实践和程序手册草案(以下简称“手册”)规定,该商标不仅令人反感,而且会引起公众的愤怒,并严重破坏宗教、社会和家庭价值观。 愤怒也必须是公众中可识别的部分。
该手册还规定,审查员必须是客观的。 这并不意味着审查员是潮流引领者,也不应该过时,而是必须对公众舆论敏感。 然而,构成公共道德的东西并不总是容易确定的,在处理案件特有的事实和情况时,它甚至更不确定。
绘制美国、英国和印度的职位
美国
在美国,关于淫秽和冒犯性商标的立场与印度立场大致相似。§ 2 (a) 处理商标中的淫秽和丑闻材料,第 1052 (a) 条规定了任何商标可能会贬低或虚假地暗示与人、活人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有联系,或使他们藐视或名誉扫地可以拒绝注册。在 Fox 中,认为如果很大一部分公众认为商标中的丑闻含义,那么它的注册可能会受到反对,即使它不是该商标的主要或最相关的含义。 在各种情况下,重申了作为标准或标准的公共道德:在 re runsdorf、in re luxuria 和 在 MAVETY 媒体中.在 约瑟夫·马塔尔诉西蒙·谭,Simon Tam 的乐队“The Slants”被拒绝商标注册,因为 USPTO 认为这个名字可能会贬低亚裔的名字。 美国上诉法院认为,根据第一修正案,贬低条款违反了言论自由。 该从句从视点上进行了歧视,而观点歧视是违宪的。 它也将第一修正案扩展到了商业演讲。 在 Iancu v. Brunetti 案中,这一比例被重申为“丑闻”和“淫秽”是基于观点的,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英国
在英国,商标注册的法律与其印度同行基本相似,因为它禁止任何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商标的注册。 在诽谤的情况下,有资格处理与商标注册有关的申诉的指定人员认为,声称(“福克”)一词可能会对大量公众感到愤怒。
印度
印度法院处理了“淫秽”和“丑闻”的问题。在 Ranjit D. Udheshi 诉马哈拉施特拉邦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采用了希克林测试。 R V. Hicklinheld 中提出的希克林测试是指任何倾向于腐蚀那些对这种不道德影响持开放态度的人的思想的材料,无论其艺术/文学价值如何。 即使材料仅形成材料的一部分,也可以被认为是淫秽的。 如果是 Aveer Sarkar v. 西孟加拉邦,最高法院采用了社区标准测试,认为必须研究对整个社区的影响。 然而,材料的背景对于确定材料是否“淫秽”很重要。 在本案中,问题是关于一张裸体女性的照片。 法院认为,仅仅因为它是一张裸照,它就没有必要被认为是“淫秽的”。 它认为这幅画应该暗示着堕落的心灵,并旨在激发性欲。 照片中描绘的女人的姿势和背景必须被调查。 目前的照片被描绘成批评种族主义的方式。 因此,法院认为此类图像不必被认为是淫秽的。 在这方面,法院驳回了希克林测试,并认为材料的背景很重要。 在 Maqbool Fida Husain 诉 Raj Kumar Pandey 案中,上诉人以“Bharat Mata”的名义画了一个痛苦的裸体女人的肖像。 它是为受克什米尔地震影响的人组织的慈善活动。 法院在确定这张照片是否淫秽的同时,本身就不能被解释为“淫秽”。 肖像必须有激发明显性欲的倾向,从表面上看,所讨论的肖像没有这样做。 如果是 S. Rangarajan诉Jagjivan Ram,最高法院认为,标准必须是“常识和审慎的普通人”,而不是过敏的人的标准。 与此相关的是 Avest Foundation AN NGO 的 Naaz Patel 提出的投诉,用于 Myntra 的标志(徽标中的风格化字母“M”)似乎对女性具有冒犯性。 孟买网络犯罪警察局在收到 投诉邮寄 myntra 问题,因此徽标已更改。 这显然是纳兹帕特尔的超敏感观察,而不是对常识和谨慎的普通人的考验。
总结
关于印度的司法环境,法院一直采用社区标准测试,以确定某些材料是否淫秽。 然而,有人争辩说,以某种程度的确定性确定社会的传统道德规范并不总是可行的。 在 Miller v. California 案中,认为公共道德是无法确定和假设的。 这在印度的背景下可能更为相关,考虑到全国各地不同地区的不同文化和道德规范。 法律道德主义的批评者可能会争辩说,因为公共道德作为一个标准是不确定的,因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公共道德是什么,因此拒绝注册是任意的,并且会违反《宪法》第 19 条的言论自由(如约瑟夫·马塔尔所认为的那样) 诉西蒙·谭)。 这也可能导致延迟裁决案件,因为标准不确定,不同法院可能会在确定标记是否淫秽或不存在时采用不同的标准。在塔塔出版社诉 Mahanagar 电话 Nigam Ltd. 案中,该公司被认为是免费的。 语音也延伸到商业演讲。 但是,尚不清楚它是否会专门适用于商标。 更相关的是将道德引用言论自由排除为定义“淫秽”的原因,这几乎不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商标对某类人的性公开或冒犯的情况肯定会违反公共政策登记此类商标。 所需要的是一个更连贯、更可预测的、某种标准,它不会导致针对特定群体或社会阶层的心血来潮和反复无常(如在Myntra的情况下)的任意拒绝,但同时不排除公众 社会的重要和可识别部分的敏感性和道德规范。
*由Jonah Jesuraj Sanctus撰写,合法实习生@Intepat 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