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WIPO 的说法,角色营销是适应或 二次剥削 创作者或授权方的虚构或现实生活角色。 这种利用涉及角色的基本个性特征,例如用于特定产品/服务的名称、图像或外观。 目标是在产品和个性特征之间建立关联,以便产品/服务因其对角色的依恋而对客户有吸引力。 角色营销已成为许多公司产生利润的有效营销策略。 衬衫、包、玩具等商品。显示出人物的名称、身体特征或标语的基本个性特征是制造和销售的。
角色营销可以由角色的所有者进行,即拥有该角色的人 知识产权 在获得创作者的许可后,对角色或不同个人/公司的权利可以做到。 性格营销权已成为知识产权的辅助。
三种角色营销
虚构/卡通人物营销
卡通人物营销最初由 Walt Disney Co. 开始,当时它开始将其著名的卡通人物(如米老鼠和唐纳德鸭)在消费品上的使用许可证。 虚构/卡通人物营销使用角色的对话、图像和名称。 一个例子是在吉百利巧克力的包装纸上使用米老鼠。 这些虚构/卡通人物可以来自卡尔文和霍布斯等文学作品、蒙娜丽莎等艺术作品以及哈利波特和狮子王等电影电影。 它也可以是国际足联等体育赛事的吉祥物。 每当一个虚构人物被创建时,它就会自动接收 版权保护。
个性营销
使用体育、电影、音乐等名人或名人来代言商品和服务称为个性营销。 这些人在社会的大部分地区都是众所周知的。 这种方法是有利可图的,因为客户会发现这些产品被他们最喜欢的名人认可是相关的,并且还希望使用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应该被明星们自己使用。 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宝莱坞名人等各种美容产品,如 Alia Bhatt 和 Aishwarya Rai。
图像营销
图像营销是虚构人物营销和个性营销的结合。 这是指由现实生活中的演员扮演的虚构人物。 在这里,这个角色是通过现实生活中人物的基本人格特征和虚构人物来识别的。 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小罗伯特·唐尼扮演的《钢铁侠》和赫里尼克·罗珊饰演的克里斯什角色。
角色营销的 IP 保护
角色营销属于许多知识产权法律的范围,如版权, 商标和设计。 首先,版权为所有者或被许可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每当一个虚构人物被创建时,它就会自动获得版权保护。 在电影电影中的角色的情况下,制片人被认为是电影的作者。 在卡通人物的情况下,制作人将拥有利用它的所有权利。 但是,如果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人正在扮演这个角色,表演者可能会出现冲突权利。 1957 年的《版权法》似乎有利于制作人和其他版权所有者。
第 2(d)(v) 节明确规定制片人是电影电影的作者,第 14(d) 节规定所有者有权制作电影副本,包括构成电影一部分的图像。 第 38 条第 4 款规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将其表演纳入电影, 表演者权利 结束。 因此,通过一起阅读这些规定,很明显,生产者拥有包括性格销售权在内的专有权利。
重要的判例法
在 Arbaaz Khan v. North Star Entertainment Pvt. 有限公司 孟买高等法院确定,角色的版权性取决于其独特性。 在决定《达邦格电影》中人物 Chulbul Pandey 是否存在版权时,法院认为,只要角色具有独特的特征,版权是否存在,并且该角色的书写和发展的文学作品是否具有版权和性质。
在 星印度列兵。 有限公司诉里奥·伯内特, 原告是电视节目“Kyunki Saans Bhi Kabhi Bahu Thi”的制作人,被告制作了一个广告,其标语和节目中的人物相似,并带有相似的标语和相似的字符。 法院认为 被商品化的人物必须得到一些公众的认可,即实现了一种独立的生活和公众的认可,独立于原始产品或独立于它出现的环境。” 对手头的案例进行了实质性相似性的检验,只是得出结论,在定量和定性上,这两部作品是不同的,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复制或相似性的工作。
在 迪士尼企业 安尔。 诉桑托什·库马尔和 安娜。 德里高等法院认定被告 (Santosh Kumar) 有责任出售显示 Hannah Montana、Winnie the Pooh 等角色的产品。作为角色营销,迪士尼企业(原告)拥有权利。
总之,性格营销已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营销策略,许多公司可以通过执行其知识产权来利用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