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7 条下的一项多重优先专利申请将在国外提交的两个或多个更早的申请合并到一个印度公约申请中,其中发明的相关性足以形成一项发明。 然后,每项权利要求都取其优先权日期,无论是哪个先前的申请首次披露该权利要求所依赖的事项。
这是根据 1970 年专利法第 XXII 章和第 137 节专利法的机制在印度的公约申请,该法则决定了完整规范的起草方式,因此以下分析来自操作部分而不是一般的巴黎公约理论。
| 快速回答: |
| 第 137 节允许申请人在最早的 12 个月内将在一个或多个公约国家提交的两个或多个相关的基本申请合并为一个印度申请。 每个索赔s 优先权日期确定在权利要求所依赖的事项中首次披露的日期,前提是本发明的基本应用与其密切相关,足以构成一项发明。 涵盖未在任何单一基本申请中披露的新组合的权利要求没有从本节中获得混合的较早日期。 |
什么是第 137 条下的多重优先专利申请
根据第 137(1) 条提出了一项多重优先专利申请:在一个或多个公约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两次或多项,用于“构成一项发明”的发明。 参加此测试的申请人可以在最早的基本申请后的 12 个月内提交一份印度申请。
这比简单地引用不止一份之前的文件要窄。 与构成一项发明的关系不够紧密的发明不符合第 137 条的要求,将其捆绑到一份印度文件中。 较窄的、相关的类别、同源发明或另一种修改,根据第 135(2) 条有自己的路线,如下所述; 真正不相关的发明既不符合规定,也不能合并到任何一项下的单一公约申请中。
当一项索赔使用不止一种基本申请时,优先权日期如何确定
第 137(2) 条在第 137 条申请提交后确定每项索赔的优先权日期:索赔所依赖的事项首次披露的日期,无论是在哪个基本申请中披露的。 这可以通过索赔进行。
同一规范中的不同声明可以从不同的基本应用中提取其优先权日期,只要每个声明自己的事情实际上是在它所借鉴的应用程序中披露的。 该部分没有说涵盖新组合的单个声明被划分为每个功能日期。 组合是一件物质; 如果没有单一的基本申请披露该组合本身,则索赔不会自动继承任何一个申请的较早日期。
第 137(3) 条规定了事项何时被视为在基本申请中披露的情况:它必须在该申请本身中(通过免责声明或确认的方式除外)或申请人在国外提交以支持的文件中进行声明或披露 那个应用程序。 该时间是固定的:在基本申请后提交的支持文件不符合条件,无论其副本何时到达印度。 以后可以仅提供副本:该同期支持文件的副本必须在公约申请中或在为此目的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印度专利局,否则不得考虑其包含的披露。
第 11(6) 条确认这不是附带规则:在不受第 11 条约束的情况下其他小节,索赔S 优先日期是提交完整规范的日期,“受第 137 条的规定的约束”。 在第 137 条使用的情况下,它取代了它所涵盖的索赔的违约。
第 137 条与第 135 条第 2 款:一项由归档或一项申请中的发明构成的发明
第 137 节和第 135(2) 节都允许申请人在 12 个月内将不止一份公约申请合并到一份印度申请中,两者在实践中被混为一谈,但他们回答了不同的问题并改变了规范的起草方式。
第 135(2) 节涵盖了不同的情况:在一个或多个公约国家为两个或多个同源的发明提出的保护申请,或者一个是对另一项的修改。 在这里,单个公约申请可能会在最早提交后的 12 个月内将它们捆绑在一起,但根据第 10 节(发明的统一)和第 135(2) 条的但,本发明仍然可以单独识别,就像已经为每个申请提交了单独的申请一样 发明,第 136(1)(b) 条s 单独适用于每个人的日期和国家披露要求。
第 137 条不是关于将单独的发明捆绑在一起。 这是一项发明,符合第 137(1) 条自己的相关性测试,其完整的规格借鉴了不同基本应用中披露的物质。 第 135(2) 条不是任何未通过测试的后备:它特别适用于同源发明或对他人的修改,并继续受第 10 条的约束无论使用哪条路线,统一要求。
在起草阶段出错在考试中很重要。 当主题实际上是两项同源发明时,起草的规范就像它属于第 137 条,可以根据第 10 条提出统一反对意见; 相反,根据第 135(2) 条将真正相互关联的主题视为单独的发明可能会失去更早的优先权日期,这些要素实际上是在不同的基本应用中披露的。 如需更广泛地了解现阶段的归档选择如何影响起诉和成本,请参阅我们的指南 印度的专利申请类型。
12个月的最后期限和“一项发明”的要求
第 137(1) 条规定的 12 个月期限自相关基本申请的最早或最早提出之日起,与第 135(1) 条下的普通公约申请使用的触发器相同。 对于多个优先级应用程序,没有单独的、更长的窗口; 结合基本应用不会延长时钟。
该法案没有定义“与构成一项发明有关的数字”,第 137(1) 节没有交叉引用第 10(5) 条S 发明统一的“单一创造性概念”语言; 这两个条款使用不同的词语,该法案中没有任何内容将它们确定为同一个测试。 可以肯定的是第 137 条提交无论如何解决第 137(1) 节的相关性问题,S 索赔在审查时仍然独立于第 10 节。 申请人在不止一个国家组装第 137 条的基本申请应评估相关性:有缺陷的组合不是保证后期的解决方案,因为第 16 条下的部门仅在授予之前可用,不能引入超出母公司规范已经披露的事项。 我们的指南 PCT在印度备案途径 涵盖申请人希望通过国际阶段推迟此评估的替代路径。
要求的每个额外优先级的政府费用
多重优先专利申请的政府费用在当前的第一个附表中带有一个乘数,表 I,条目 1:自然人、初创公司、小型实体和教育机构为电子归档的每个优先事项支付 1,600 卢比的倍数; 其他申请人支付 8,000 卢比的倍数。
实物归档增加了 1,750 卢比和 8,800 卢比。 于2026年8月进行验证。
这是一个针对自然人、初创公司、小型实体和教育机构的单一综合收费标准,而不是三个单独的费率。 有关此乘数的全部费用表,请参阅我们的 印度专利费用指南。
工作示例
申请人提交了两份相关申请:欧洲申请披露和索赔功能 A 和几个月后提交的法国申请,披露和声明特征 B,其中 A 和 B 是符合第 137(1) 节相关性测试的一项整体发明的一部分。
申请人在欧洲申请后的 12 个月内提交了一份印度申请,其中 1 项以 A 和权利要求 2 绘制为特征 B。
根据第 137(2) 条,权利要求 1 将欧洲申请日期作为其优先权日期,因为特征 A 首次在那里被披露,而权利要求 2 采用了法国的申请日期,因为特征 B 首次在那里披露。 每个索赔S 优先日期跟踪实际披露该声明涵盖的基本应用程序。 将 A 和 B 合并到一项新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将是一个不同的问题:除非该特定组合本身是在一项基本申请中披露的,否则它不会根据第 137(2) 条自动继承任一日期,并且需要依靠后来的披露日期或完整的说明书s 申请日期。
对于适合的一般归档机制,我们的 印度专利申请程序的分步指南 涵盖从规格到电子归档的周围过程。
经常问的问题
是的。 第 137(1) 条适用于“在一个或多个公约国家”提出基本申请的情况下,因此将来自不同国家的文件合并到一种印度申请中是明确的,只要这些发明的相关性足够密切,可以构成一项发明而不是两个单独的发明。
没有。第 137(1) 条规定的 12 个月从提出最早或最早的基本申请之日起进行。 结合不止一种基本应用程序不会增加时间; 它使用与普通约定应用程序相同的触发日期。
第 137(3) 节确定了基本应用阶段的时间安排; 以后不能治愈。 该文件的副本可以在公约申请或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印度专利局,但前提是原件是同时期的。 未通过此测试的问题会回到后来的披露日期或规范s 申请日期,但视第 11 条另有规定。
不会。这种情况,两项或多项同源发明或另一项是另一项修改,受第 135(2) 条的约束,该条仍受第 10 条中的发明统一要求的约束,并收取与单独申请一样的费用。 第 137 节涉及一项发明,其权利要求首先在不同的基本应用中披露。
本文解释了截至 2026 年 8 月印度多重优先专利申请的法律,仅供一般信息。 这不是法律建议。 政府费用、表格和程序发生变化; 在您提交文件之前,请向印度专利局确认当前数据。 有关您的具体发明的建议,请咨询注册的专利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