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与第34条修正案:期限、范围和策略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有两种主要的自愿修改途径,各有侧重:第19条规定了仅修改权利要求的一次性早期修改机会;第34条则涉及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但必须在提交第二章要求后才能进行,并且在审查报告出具前可能需要进行多轮修改。每种途径的具体截止日…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有两种主要的自愿修改途径,各有侧重:第19条规定了仅修改权利要求的一次性早期修改机会;第34条则涉及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但必须在提交第二章要求后才能进行,并且在审查报告出具前可能需要进行多轮修改。每种途径的具体截止日期如下。

这是《专利合作条约》(PCT)下的国际阶段指南,适用于您最终进入的任何国家。如果印度是您的目标国家之一,则如需了解完整的国家阶段框架,请参阅Intepat的指南。 印度的专利合作条约. 如果印度国民阶段入境时情况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在接近结尾处单独标明。

以下期限均自优先权日起算。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条第(xi)款,优先权日是指国际申请中主张优先权的最早申请的申请日;如未主张优先权,则为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快速回答

  • 第 19 条仅修改向国际局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期限为自 ISR 传送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之日起十六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PCT 细则 46.1)。
  •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第34条,一旦提交第二章审查请求,即可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审查请求本身必须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前提交:自提交国际审查意见书(或声明不予受理国际审查意见书)和书面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内(《专利合作条约》细则54之二第1条);修改可以与审查请求同时提交,也可以稍后提交,直至审查报告出具为止。但是,一旦国际专利审查机构开始撰写特定意见书或审查报告,其对特定修改的考虑义务就会缩小(见下文)。
  • 这两种途径都不得增加申请文件中未披露的主题内容。
  • 两项修正案均不收取正式的 PCT 申请费,但申请书需缴纳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

第十九条:仅在国际检索报告之后修改权利要求

国际检索单位发出国际检索报告(ISR)和书面意见后, PCT第19条 申请人有一次机会修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直接提交给国际局,而不是提交给受理局,也不是​​提交给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的国际检索单位(参见 Intepat的指南)。 选择您的印度国际搜索权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保持原样;第 19 条的适用范围不超出权利要求。

时限为自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送达之日起两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在此期限之后送达国际局的修正案,如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送达国际局,仍视为及时。如国际检索单位已根据第17条第(2)款声明不编制检索报告,则第19条不适用。

第十九条规定的申报要求

根据第19条规定,修改申请必须提交一套完整的权利要求书,而非对现有权利要求书进行标记。修改申请必须附带一封信函,逐项说明每项权利要求是未更改、已撤销、新增还是已替换,并具体说明每项修改或新增权利要求的依据,例如,通过引用申请文件中支持该修改的具体位置(如原始权利要求编号、段落编号或页码行号)。诸如“参见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之类的笼统引用不符合此项要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身关于第19条和第34条申报的指导意见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一份简要说明,解释修改内容及其对说明书或附图的影响。该说明为可选,英文版本或英文译本的字数上限为500字,必须以标题标明,标题最好为“根据第19(1)条作出的说明”或其在说明语言中的等效表述,且不得包含对国际审查意见或其引用相关性的贬损性评论;引用只能在针对特定权利要求提出的修改中提及(PCT细则46.4)。替换权利要求和任何说明均与国际申请一并公布。

何时值得提起第19条诉讼

由于根据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会被公布,因此采用此途径的主要目的是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放入国际公开记录中。如果修改在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送达国际局,则会在首次公布中出现;如果修改送达较晚,但仍在细则46.1规定的期限内,则会与修改后的首页一起随后公布。如果指定国自公布日起授予临时保护,这一点至关重要,但该保护的有效性和范围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根据第19条提交修改申请后,无需重复提交:在提交要求之前提交的修改申请将自动纳入国际初步审查,除非后续根据第34条提交的修改申请取代或撤销了这些修改申请(PCT细则66.1(c));第34条第(2)(b)款赋予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的同等权利,无论是否首先使用了第19条。如果修改申请是在提交要求之后提交的,WIPO的指南建议同时直接向国际初步审查办公室(IPEA)提交一份副本,而不是仅仅依赖国际局的转递(PCT细则62)。直接进入第二章的申请人通常可以跳过第19条的步骤,根据第34条进行一次修改,同时使说明书和附图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通过第二章要求进行更广泛的修正

只有当申请人根据第二章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后,第34条方可适用。请求提交后,第34条第(2)款(b)项赋予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面前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权利。这些修改可以与请求一并提交,也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出具之前之后提交。该权利是逐份文件适用的,而非以单一截止日期为限:对于任何特定的书面意见或最终报告,如果修改是在审查员开始起草该特定文件之后收到的,则IPEA无需考虑该修改;但如果同一修改是在后续书面意见或报告的起草工作开始之前提交的,则IPEA仍可考虑该修改(PCT细则66.4bis)。

请求书必须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前提交:自国际检索报告(ISR)(或根据第17(2)(a)条作出的无ISR声明)和书面意见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内。逾期提交的请求书将被视为从未提交,国际专利审查委员会(IPEA)将出具正式声明确认这一点。无ISR声明并不能免除申请人遵守此期限的义务,但对于未进行检索的权利要求本身无需审查。如果先前的书面意见提出的异议超出权利要求语言范围,例如存在未得到支持的实施例、说明书中的不一致之处或需要更正的附图,则在国际阶段,只有通过第34条的规定,以澄清、协调或删除相关段落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第34条不能用于添加申请文件中缺失的技术内容;下文讨论的新内容限制同样适用于此。

根据第34条提交的文件要求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出的修改,应以替换页的形式提交,每页均需附上根据第19条要求提供的差异及依据说明函,该说明函适用于说明书中被修改的任何部分。如果某一页被直接取消,则无需提交替换页;只需提交一封解释取消原因的说明函即可。少量删除或添加可以直接在现有页面的副本上进行标记,前提是标记后的内容清晰可辨且可复制。提交第34条第(2)款(b)项规定的修改本身无需缴纳官方费用,但审查请求本身需缴纳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参见《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57条和第58条)。

另一个相关但独立的风险在于随附信函本身,而非修改内容。如果提交的替换页未附所需信函,或信函未说明修改依据,则在国际阶段第一章审查中通常不会对此遗漏进行检查。然而,一旦提交第二章审查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机构可能会将该修改视为未曾作出,并且指定或选定的机构可以在国家阶段再次提出相同问题。

第19条与第34条概览

特征第十九条第34条
修订范围仅声明权利要求、说明和图纸
前提ISR 和书面意见已发布第二章 请求已提交
已归档国际局国际预审机构
提交截止日期自 ISR 传输之日起 2 个月内或自优先权之日起 16 个月内(​​一次机会),以较晚者为准。要求:自 ISR(或无 ISR 声明)和书面意见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修改:与要求同时提出或之后提出,直至报告确定为止,但须遵守上述第 66.4bis 条关于逐份文件修改的限制。
官方费用没有任何修改本身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提出申请需支付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
新物质除原始披露外,不得进行其他披露除原始披露外,不得进行其他披露

截至2026年7月,已根据PCT条例核实截止日期和费用规定。

选择正确的修正途径

选择的关键在于书面意见实际反对的内容,而不仅仅是成本。如果反对意见仅限于权利要求语言,那么缩小或澄清权利要求本身就是一项独立的起草工作(参见 Intepat的指南)。 修改和删除专利权利要求 (无论采用哪条PCT途径,都适用这些考虑因素),第19条的修改可以在无需提交要求书的情况下,将范围更窄且有依据的权利要求集提交到案卷中。它本身并不会触发对该权利要求集的重新评估;国际专利审查委员会(ISA)不会在第一章审查期间重新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果异议涉及说明书或附图、缺乏依据的实施例、附图不一致或需要更严格的定义,第19条无法解决;只有第二章要求书和第34条的修改才能解决,并且始终在下文讨论的与提交文件相同的公开限制范围内。

如果计划提交多个国家阶段申请,且书面意见内容实质性,则根据《专利法》第34条及时进行修订,可以提供一个在国际初步审查期间予以考虑并作为附件的通用修订文本,而不是在每个国家阶段分别确定一个文本。该文本是否以及如何在特定国家阶段生效,仍然取决于该专利局自身的翻译、申请和审查要求,以及该修订本身是否已根据上述规则予以考虑;通用文本只是一个起点,而非最终结果。如果异议范围较窄,且优先事项是公布更正后的权利要求集而非获得进一步的审查意见,则通常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第19条是成本更低的途径。

两篇文章下的新事项限制

这两项规定都包含相同的限制: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文件中所公开的内容”(第19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b)项,措辞几乎相同)。然而,这项限制并非在提交申请时自动进行检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指南指出,在国际阶段的第一章中,该限制并非直接执行,但超出限制的权利要求可能会在国际初步审查中被驳回,并且在国家阶段,每个指定或选定的局都可能再次提出异议。即使修改今天通过了国际局的形式审查,几个月后,在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入境费用的国家,修改仍然可能被认定为缺乏依据。

当你进入印度时,这些修正案会发生什么变化?

2003年《专利规则》第20条明确规定,印度“相应申请”包括根据《条约》第20条送达印度(作为指定局)的第19条修正案,以及根据第34条第(2)款(b)项作出的任何修正案。此外,1970年《专利法》第138条第(6)款规定,申请人向主管国际检索或初步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正案,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可视为已向印度专利局作出修正案。

要使携带入境的物品符合规定,需要翻译和提交哪些文件是与本文讨论的修正案决定无关的另一个问题。有关印度入境时的完整翻译和携带入境清单,请参阅 Intepat的指南。 印度的PCT国家阶段转换要求. 关于是否值得提起第二章破产申请的决定,包括选择适用《破产法》的规定,请参阅 Intepat的…… PCT 第二章 需求策略指南. 根据印度国内程序而非《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或第34条,在国家阶段进入后进行的修订,在Intepat的指南中另有规定。 印度的PCT国家阶段修正案

关于《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和第34条修正案的常见问题

不。第19条仅允许修改权利要求,申请人有一次机会向国际专利局提交一套完整的替代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和摘要不得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这些部分,申请人必须提交第二章请求,并按照第3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细则46.1,第19条的修改必须在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送达国际局。在此期限之后收到的修改,如果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送达,仍视为及时。

提交第19条规定的权利要求修改无需缴纳官方的PCT费用;PCT细则对此没有规定任何费用。但根据权利要求修改的复杂程度以及根据实施细则46要求提交的附函,专利代理人收取的专业撰写和提交费用可能仍然适用。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第54条之二第1款,第二章请求必须在国际检索报告或声明无法确定的声明和书面意见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送达主管国际初步审查机构。在此期限之后提交的请求将被视为从未提交过。

不。根据第19条第(2)款和第34条第(2)款(b)项的规定,第19条和第34条的修改都必须在原申请公开内容的范围内。虽然在提交修改时不会直接强制执行此限制,但超出此限制的修改在国际初步审查或国家审查阶段可能会被认定为缺乏依据。

不。第二章规定的国际初步审查仅就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意见,而非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每个指定或选定的专利局,包括印度专利局,在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将独立审查该申请,并可提出自己的异议,而不受初步意见的影响。

不一定。第19条适用于一个较为狭窄的目标:公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集,而无需进一步的国际评审,因为它不会导致国际专利局重新审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果申请人希望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或附图也需要修改,则第二章请求是更合适的途径。

免责声明: 本文解释了截至2026年7月《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和第34条的修改框架,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第19条规定的修改应在细则46.1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国际局;逾期收到的修改只有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送达才被视为及时,一旦该期限届满,则错失修改机会。错过细则54之二.1的截止日期将导致无法提交有效的第二章要求;如果要求已按时提交,鉴于上文所述的细则66.4之二逐份文件的限制,仍应及时提交第34条规定的修改。本文中的数据仅供参考,在将其用于具体申请之前,应根据现行的《专利合作条约》细则进行核实。如需针对您的具体申请寻求建议,请咨询注册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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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Intepat Team
Intepat团队由Intepat IP(班加罗尔)的注册专利代理师、商标律师及知识产权专家组成,提供涵盖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及全球知识产权申请的申请代理与战略咨询服务。 法律审核: Senthil Kumar,Intepat IP管理合伙人,印度注册专利代理师(IN/PA-1545)及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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