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店铺布局商标申请依据1999年《商标法》第2(1)(zb)条进行,该条规定商标是否具有图形可表示性,以及是否能够区分不同的商家。店铺布局能否注册为商标,最终取决于显著性测试:本文审查的六份申请中有五份遭到了第9(1)(a)条的反对,而最终获准注册的申请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完全相同。
这就是印度目前的状况。它比大多数相关报道所描述的要狭窄得多,也更注重程序,因此在为可能被异议的商标缴纳申请费之前,有必要了解这一点。
| 快速回答: |
| 本文审查的六份印度商标申请最终均以图形商标的形式进行处理,其中五份获得注册,一份被驳回。商标局通常提出的异议依据是《商标法》第9(1)(a)条,即缺乏显著性;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的先前使用有助于克服这一异议,但并非所有案例都具有决定性意义。 |
该法案的实际要求
两项条款共同决定商店内部装饰是否可以构成商标。第2(1)(m)条对“标记”进行了全面定义:包括图案、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名称、签名、文字、字母、数字、商品形状、包装或其组合。第2(1)(zb)条则将“商标”定义为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并能够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
第一条规定阐明了该法认可的标志类型;第二条规定了标志必须通过的实际检验标准。第2(1)(m)条的清单中并未包含商店内部装饰,而一些关于此主题的评论却将该清单视为可注册性的依据,仿佛清单中包含的任何内容都自动符合注册条件。这种说法夸大了包含性定义的作用:它解释了商标可以属于的类别,而第2(1)(zb)条则决定了特定图案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商店内部装饰的图案之所以被纳入注册范围,是因为它具有图形可表示性,并且在作为来源标识时,能够起到区分作用。
仅依据第 2(1)(m) 条进行分析,容易让人误以为清单中未明确排除的任何内容都属于可分析范围。但结合第 2(1)(zb) 条来看,关键在于:这幅图能否让顾客明白他们正在查看的是哪家企业的信息。
商店布局商标(印度注册商标)
本文直接对照商标注册记录审查了六份印度商店布局或商店区域申请,所有申请均于 2019 年提交。其中五份已注册,一份被驳回。
| 应用 | 标记 | 所有者 | 班级 | 已提交 | 结果 |
| 4073262 | MARY COHR 店铺布局(店面) | 玛丽·科尔 | 44 | 2019年1月31日 | 挂号的 |
| 4134918 | MARY COHR 沙龙内饰 | 玛丽·科尔 | 44 | 2019年4月2日 | 挂号的 |
| 4100482 | 吠陀餐厅的布局 | 迪维塔·卡诺里亚 | 43 | 2019年2月26日 | 拒绝 |
| 4169441 | U&Us 材料库区域 | 戈德瑞和博伊斯 | 35、42 | 2019年5月7日 | 挂号的 |
| 4169442 | U&Us 颜色可视化区域 | 戈德瑞和博伊斯 | 35、42 | 2019年5月7日 | 挂号的 |
| 4169443 | U&Us 讨论区 | 戈德瑞和博伊斯 | 35、42 | 2019年5月7日 | 挂号的 |
申请范围的差异远比标题所暗示的要大。Godrej & Boyce 在同一天提交了三份独立的申请,分别针对同一家具展厅内的三个特定区域,每份申请都声称自 2014 年 6 月 25 日起已使用。Mary Cohr 将其店面和沙龙内部区域分开,分别提交了两份申请,间隔 61 天。沙龙内部区域的商标描绘的是一个完整的理疗室,而非狭窄的固定装置或角落。相比之下,被驳回的 Vedic 申请仅包含一幅完整的餐厅内部图,被驳回的原因与申请范围无关。以上仅列举了六份申请作为示例,并非完整的注册簿。申请人选择主张的范围似乎更像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策略性选择,而非遵循固定的惯例。
设备标记,而非 3D 图像:注册表实际如何处理这些信息
本组六份申请最终均被处理并注册为图形商标,尽管商店内部空间是三维空间。商标是否被视为三维商标是在申请时做出的选择:根据规则23(2)(c),只有当申请中包含相关声明时,商标才被视为三维商标;而根据规则26(3),三维声明本身也需承担相应的展示责任,通常需要提供三个视图,如果注册官仍不满意,则最多可以再提供五个视图,最终还需要提供样本。
如果以图形商标的形式提交申请,则商标将固定为提交的单幅图像,不具备多视图机制。本组中的每个图形均为单幅立面图或透视图。规则26(1)中规定的8厘米×8厘米的尺寸上限适用于所有商标申请,无论其类型如何,因此该上限本身并不能表明申请采取了何种途径;决定申请途径的是规则23(2)(c)中的三维声明。注册状态页面记录了最终分类,所有六个案例均为图形商标,但并未记录每位申请人最初提交申请时的选择,因此本文无法确定这六个案例中是否有任何案例最初以三维申请形式提交,之后又进行了转换。
你会遇到的反对意见,以及为什么这不是一项新奇性测试
在接受审核的六份申请中,有五份提出了相同的异议:依据第9(1)(a)条,该商标缺乏显著性,无法将一个商家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两个不同的注册局和三位不同的审查员提出的异议措辞几乎完全相同。
这是显著性测试,而非新颖性测试。第9(1)(a)条考察的是商标是否能作为来源识别标志,而非布局是否新颖或前所未见。这种区别很容易被忽略,因为店铺布局确实在设计原创性上展开竞争;而该法在注册阶段并未对此进行考量。即使布局在设计上完全缺乏原创性,只要它已成为消费者识别特定商家的标志,仍然可以注册;反之,即使布局醒目且具有原创性,如果未能达到这一目的,也可能被驳回。
这组试卷中唯一的拒绝(将在下文详细讨论)说明了回答错误的风险,而不是测试本身的风险。
解答:独特性证据与一个月时钟
根据第33(4)条规则,申请人收到审查报告后有一个月的时间作出答复或请求举行听证会;错过此期限可能导致申请根据第132条被视为放弃。该期限并非绝对:第131条和第109条规则允许注册官在收到令人满意的申请后将期限延长至多一个月,因此错过期限是一个需要及时提出的问题,并非意味着申请就此终止。
答复是决定第9(1)(a)条异议成败的关键所在。第9(1)条的但书是赢得异议的手段之一:如果商标在申请日前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或者属于驰名商标,则即使该商标原本不被驳回。
Godrej公司提交的三份使用权申请均合法合规地使用了该技术。每份申请均声称自2014年6月25日起使用该技术,并于2019年5月7日提交申请,这提供了近五年的先前交易历史作为佐证。审查报告于2019年7月8日发出,答复于七天后,即2019年7月15日提交,如此迅速的提交速度表明,证据是在收到异议之前就已经收集完毕的。这三份申请均获得批准。
但先前使用并非克服此异议的唯一途径,数据集本身就足以说明这一点。玛丽·科尔的第二份申请,编号为4134918,用于沙龙内部装饰,也是基于拟使用原则提交的,没有任何先前的交易历史可供援引。该申请与其他申请一样,也遭到了同样的第9(1)(a)条异议,并且在提交后约23个月仍已注册,而店面申请仅用了5个月。本文所掌握的文件并未揭示该案中注册官被说服的原因;注册簿记录了异议、答复以及最终的注册,但并未显示所提论点的实质内容。对比结果排除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是克服第9(1)(a)条异议的前提条件”这一主张。商标也可以凭借其固有的显著性获得成功,而无需提及交易历史,4134918号申请似乎也符合这种情况,尽管本文无法从其掌握的记录中证实这一点。
相比之下,被驳回的申请既没有可援引但书规定的使用历史,而且根据驳回令给出的理由,也无法成功提出固有显著性论点。第32条在注册后也提供了同样的但书式保护:即使商标注册时明显违反了第9(1)条的规定,但如果该商标此后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不会被宣告无效。
为了 一般而言,对第 9 条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无论商标涵盖何种内容,都适用相同的证据规则。
初步建议:值得采取的提交前行动
第 133(1) 条允许任何拟提交申请的人向注册官请求初步意见,即初步意见而非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以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然后再提交完整的申请。
申请需填写TM-M表格,并按照第21条规则提交,电子提交费用为1800印度卢比,而第44类专利申请的标准申请费约为9000印度卢比,个人、初创企业或小型企业的申请费为4500印度卢比。第133(2)条增加了一项有条件的财务保障,而非保证:如果注册官的建议是肯定的,且申请在建议发出后三个月内提交,但注册官之后仍然对专利的独特性提出异议,则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并收回申请费。但第35条规则要求撤回通知必须在根据第33(2)条规则收到审查报告后一个月内发出,与普通答复的期限相同。该建议本身仅为初步意见,在审查阶段对注册官不具有约束力。该组六份申请中有五份因违反第 9(1)(a) 条规定而遭到反对,无论初步检查结果如何,因此该机制与其说是最终结果的预测指标,不如说是带有费用退款保障的可选的申请前风险筛查。
为什么外观设计注册很少能解决问题
商店内部装修极少能被注册为外观设计,而且一旦商店开业,又不属于少数法定例外情况,外观设计注册就变得非常困难。 2000年外观设计法第2(d)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通过工业流程应用于物品的特征;定制的现场建造的内饰通常不属于此类。第4(b)条单独禁止注册在申请日之前已通过使用或公开方式向公众披露的外观设计。
两项法定例外缩小了这一限制,但并未完全消除它:第 21 条保护在已通知的工业或国际展览会上进行公开展示,前提是已发出通知并在六个月内提交申请;第 44(2) 条保护缔约国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因在印度使用而免于无效。这两项例外都不太可能帮助零售店在优先权期限之外开业和营业。有关除此设备商标途径之外的更广泛的商业外观框架,请参阅 印度的商业外观保护。
第2(a)条将“物品”定义为任何制成品和任何物质,无论是人工的还是部分人工的,并单独包括任何可单独制造和销售的物品部件;“单独制造和销售”这一表述限定的是组成部分,而非主要定义。即便如此,现场装修的租赁空间在“制成品”的主要含义范围内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因为它是在现场建造的,而不是作为一件物品制造和供应的。如果第4(b)条基于用途的披露限制适用,但注册仍然获得批准,则第19(1)(d)条(即“根据本法不可注册”的一般理由)比专门针对公开的第19(1)(b)条更为精确,是更合适的撤销途径。
对于特定的、已制造的构件,例如预制零售亭或模块化舱体,或独立式配件(如展示单元和标牌外壳),该途径更为便捷。这些构件均根据洛迦诺分类进行分类(第25类涵盖建筑单元和建筑构件,子类25-03涵盖房屋、车库和其他建筑物)。第5(3)条规定,单个申请只能涵盖一个类别,但第6(1)条允许同一类别内的单个申请涵盖多个项目,因此,装修方案所需的申请数量取决于涉及的不同设计和类别的数量,而不是每个构件只能申请一个申请的固定规则。无论如何,每个申请都必须在相关构件首次使用或公开披露之前提交,而不是之后。
你已经拥有但可能并不属于你的权利
版权可以产生于图纸,如果建成的作品具有足够的艺术特色,则其内部装饰本身也可以获得版权,无需申请或进行显著性测试。这不能替代已开业店铺的商标权,因为商标权是在开业后通过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而且第27(2)条保留了无论注册结果如何,提起假冒诉讼的权利;开设店铺主要影响上述外观设计注册途径,而非版权或商标权。
1957 年《版权法》将建筑作品及其图纸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但建筑版权仅限于艺术特征和设计,因此并非所有商业装修项目都能自动获得版权保护。所有权的认定并非遵循单一的默认规则:根据雇佣合同在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其版权通常从一开始就归雇主所有;而独立建筑师或顾问通常保留作者身份,需要书面授权才能完全拥有版权。本文并未根据所持有的原始文本核实《版权法》的所有权条款,因此请直接查阅委托条款和相关法规,而不要妄加揣测。
针对特许经营推广,还有一个更值得注意的细微之处,它仅适用于上文讨论的预制构件,而非一般的现场搭建的室内装潢:一项具备外观设计注册资格但从未注册的设计,一旦通过工业流程复制超过五十次,其版权即告终止。一个预制售货亭设计如果被复制到五十家或更多门店,就可能达到这个数量门槛;而定制的、独一无二的室内装潢,由于并非作为预制构件生产,因此不符合该规定的条件。
对于 区分度阈值通常上述的已取得使用证据正是弥合描述性布局和可注册布局之间差距的关键所在。
注册不等于强制执行
注册决定了注册局是否会颁发证书,但它并不能决定法院是否会阻止竞争对手抄袭版式。本次审计案例中唯一一起被拒注册的案例表明,这两个问题的推理方式截然不同。
2021年12月8日,在2021年10月26日根据规则115举行线上听证会后,驳回了申请号4100482。其主要理由是对商标进行语音评估,并适用“发明词”原则——即判断一个自造词是否具有显著性(因为它没有普通词典释义)的标准——将申请标题视为待审查的商标。这种推理是针对文字商标而非实际提交的图形商标而制定的。餐厅内部的线条图不能作为发明词进行有效评估。
基于同样的推理,该命令还提出了一个独立且更有依据的观点:该申请是拟使用的,没有先前的交易历史可供援引第9(1)条但书,也没有已获得的第二含义可供依赖。第二点是对上述测试的正确应用;它与该命令中更值得商榷的文字商标分析并存,而非取而代之。此外,该命令还遗漏了一个异议理由栏,导致描述不完整,并且在申请人的代理人是否出席听证会的问题上存在前后矛盾之处。
对申请人而言,教训并非在于驳回决定在所有方面都错误;无论驳回决定本身的理由如何,缺乏任何使用证据或成功的固有显著性论证才是该申请的真正弱点。教训在于,描绘空间的图形商标需要作为图形商标进行论证和举证,而不是任由审查员根据其默认框架进行评估。Godrej公司在七天内提交的、有使用证据支持的答复,以及Mary Cohr公司提交的两份时间安排截然不同的申请,都成功应对了异议;而被驳回的申请则没有类似的论证。
常见问题解答
是的,已根据 1999 年商标法第 2(1)(zb) 条提交申请。本文审查的六份印度申请均被归类为图形商标,其中五份已注册,一份被驳回,且所主张的范围从店面到整个室内装饰不等,而不是遵循一种固定的模式。
商标注册几乎在所有实际案例中都适用。外观设计注册则要求其内部设计符合制成品的定义,且必须在商店开业前提交申请;一旦开始交易,先前的使用披露将构成注册障碍,但展览和会议优先权等少数例外情况除外。无论注册结果如何,假冒诉讼仍然有效,但仍需证明存在商誉和虚假陈述。
第9(1)(a)条:该商标被视为缺乏显著性。这是一项显著性测试,而非新颖性测试,无论每份申请的版式设计多么新颖,在本次审查的六份申请中,有五份都受到了此项审查。
不。第 9(1) 条但书允许通过使用或众所周知而获得的独特特征来克服反对意见,但这并不是唯一的途径:本组申请中有一项是基于拟使用而注册的,并遭到了同样的反对,因此,即使没有使用历史,固有的独特性也可以获得成功。
这取决于建筑师或设计师的聘用方式。根据雇佣合同,在雇佣期间创作的作品通常默认归雇主所有;独立顾问通常保留署名权,需要向品牌方提交书面委托书才能获得署名权。因此,请仔细阅读聘用条款,不要妄下断言。
根据《2017 年商标规则》第一附表,政府申请费为每类 9,000 印度卢比(电子申请),个人、初创企业或小型企业的申请费为 4,500 印度卢比。根据第 133 条进行的初步显著性审查费用为 1,800 印度卢比(电子申请),建议首先进行此项审查。
本文阐述了截至2026年8月印度关于店铺布局商标的法律规定,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政府收费、表格和程序可能会有所变更;请在提交申请前向商标注册处确认最新信息。如需针对您具体商标的法律建议,请咨询商标律师。
来源
- 1999 年商标法(1999 年第 47 号法案)第 2(1)(m) 条、第 2(1)(zb) 条、第 9 条、第 18(2) 条、第 20(1) 条、第 25 条、第 27(2) 条、第 31 条、第 32 条、第 131 条、第 132 条和第 133 条。印度政府。
- 2017 年商标规则第 2(1)(k)、21、23(2)、25、26、33、35、37、109 和 115 条,以及第一附表(第 1 项和第 14 项)。印度政府。
- 《2000年外观设计法》(2000年第16号法案)第2(a)条、第2(d)条、第4(b)条、第5(3)条、第6(1)条、第11条、第19(1)条、第21条、第22(2)条和第44(2)条。印度政府。
- 1957 年版权法。本文对建筑和艺术作品的作者身份、所有权和转让等条款进行了概括性讨论,但尚未根据所持有的原始文本进行核实;在进行核实之前,本文内容被视为暂定的。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分类)第25类。
- 商标注册记录,Intepat IP 的内部分析:申请号 4073262、4134918、4100482、4169441、4169442 和 4169443,审查报告和 2021 年 12 月 8 日第 4100482 号申请的驳回令,经核实状态为 2026 年 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