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常绿分析

介绍 专利是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权利,并赋予所有者在专利期间将创新用于商业目的的绝对权利。 要接收它们,您必须是新颖的、内容丰富的、原创的和创新的。 它们被授予特殊设备、物质、方法或程序的成功申请人。…

介绍

专利是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权利,并赋予所有者在专利期间将创新用于商业目的的绝对权利。 要接收它们,您必须是新颖的、内容丰富的、原创的和创新的。 它们被授予特殊设备、物质、方法或程序的成功申请人。 本发明的所有者获得专利20年,在此期间产品被纳入公共领域。

与专利保护的概念相反,专利的常绿可以理解为延长专利保护期的程序。 这个程序可以说是企业用来维持产品收入和获得新专利的技术。

制药公司一般采用 这种做法 Evergreen 推出已经存在的专利药物的副产品。 这些公司在专利保护到期之前申请常青专利数量并获得市场垄断权。 在此过程中,公司升级其现有专利产品以获得更长时期的产品专利。

常青和印度专利法

根据 1970 年的印度专利法,常绿树的概念并没有找到明确的位置。 然而,秒。 本法第 3 条涵盖非专利物质/产品。 秒。 该法律的第 3(d) 条规定,它是“发现新形式的已知物质,或简单地使用已知工艺、已知过程、已知工艺或简单使用机器或设备的简单发现。” 本条款规定为专利的目的禁止产品的常青树。

2005 年专利(修订)法案引入了上述规定,以防止专利中的常青树。 修订版引入了专利条款 限制 印度的第一个产品。

诺华案例

秒的插入。 3 (d) 印度专利法 它导致了 1970 年这一事件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诺华等申请人向钦奈专利局申请了药物名称 GLivec 的专利。 上述申请是另一种版本的抗白血病药物,与 1993 年获得专利的先前申请略有不同。然而,该申请基于 SEC。 3(d)。

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于2006年通过书面申请被送到HON。访问 Ble Madras 高等法院和 Sec。 3(d) 规定,违反宪法第 14 条的违宪规定,未遵守 TRIPS 合同。 请愿人辩称,专利官员已获得任意自由裁量权,以确定违反上述宪法规定的增强效力。

2007年,本案由HON发表由 Ble Madras 高等法院转让. 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 董事会驳回了请愿书,理由是它满足了可专利性的新颖性以及不明确的要求。 但这是秒。 3(d)。

请愿人通过对 2009 年董事会决定的特别许可请愿书进一步到达最高法院的大门。 2013 年的荣誉BLE Apex 法院的两名法官驳回了请愿书和 Sec。 本法第 3(d) 条治疗效果这仅意味着,所有药物特性都不相关。 在药物的情况下,与疗效直接相关的特性是治疗效果。 请愿人无法证明“甲磺酸伊马替尼的β-晶体版本”具有“伊马替尼甲磺酸盐”,即比以前版本的专利药物具有更大的治疗效果。

根据法院的意见,专利制度的目的是在前 20 年期限后抑制专利的延期,以便其他公司可以制造和销售药品。

对法律第 3(d) 秒的批评

司法专利保护 现有物质的发现 除非已知的物质对新约有重大影响,否则第 3(d) 条明确禁止它。 由于本条款而发生细微变化的物质被明确排除在外。 由于TRIPS合同提供的所有一般保护都不充分,因此该条款因违反TRIPS合同而受到批评。. 旅游 针对各种创新和渐进式创新的具体指导。 法院根据疗效的定义指定治疗效果。 治疗效果一词仍然模棱两可,并没有具体说明它的组成。 法院省略了为什么主体没有更大的功效。 由于上述观点,印度不会为渐进式创新授予专利保护。

对常青树的国际方法

美利坚合众国

在 Hatch Waxman 法规获得批准后,Evergreen 专利的想法出现在美国。 2002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彻底调查。 75% 的药品生产商参与了实际专利所有人提起的诉讼。 为了阻止这种情况,FTC 将允许该公司提交一项常青树专利。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具体的法律以符合国际标准。 1989 年处理商品法为新的第 26B 条提供了一种机制。 根据26B,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产品尚未侵犯可专利产品。 澳大利亚政府还批准了对 1989 年 Theraility Goods Act 的第 26C 和 26D 条的修订,该法案禁止“常青树”。 这些改变是为了防止专利持有人操纵法律制度来扩大他们的专利。 第 26C 和 27D 节还阻止专利持有人扩大其专利。

加拿大

1993年,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重组了其专利程序网络。 处理合规和专利批准的单位受加拿大 NOC 法律的限制。 他们被禁止授权药品制造商生产药品。 此外,术语“产品”不再适用于曾经有效的专利。 在 NAFTA 之后,当制药公司提交新产品申请时,必须再次创建指控通知 (NOA),声明该专利没有被侵犯。

欧洲联盟

欧盟的法律对常青树没有那么严格。 然而,它仍然被认为滥用了《欧盟运作条约》第 102 条范围内的主导地位。 条约规定的考虑缺乏对与常青树有关的滥用支配地位的合法和非法方面的明确和清晰性。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社区法(例如第 102 条)将常青树视为滥用主导地位而反对国家的专利法。

总结

…我做的越多 专利 该法案坚决反对专利的生态友好性,印度的法院裁决支持这一立场。 诺华案的判决清楚地表明了法院如何始终优先考虑人们的需求和所有其他考虑因素。

专利到期后,仿制药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许多公司的这些仿制药产品导致了市场竞争。 因此,降低了产品的成本。 常绿专利禁止产品价格下跌,因为它们扩大了专利持有人的垄断地位。

限制专利的常绿数量可以减轻依赖救生药物的穷人的负担。 它还有助于维持发展中国家和贫穷国家的公众能够负担得起的必要药物的价格。

作者:卡什什·库拉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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