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是一个国家发展进程的一个基本要素。 国家文化遗产的保存直接取决于对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戏剧的保护程度,& 电影和录音。 规模越大,对作者的创作鼓励就越大; 一个国家的数量越多智力创造,它的名声越高。 今天, 版权法 不仅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而且处理公共利益的主题。
印度版权的合理使用
版权是未经授权使用导致侵权的所有权。 它建立了专有权,从而剥夺了社会的新发明,因为它们在版权所有者的唯一控制之下。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存在一个合理使用的学说来检验版权所有者的垄断。 合理使用学说是对侵犯版权的有效且广为接受的辩护。
合理使用学说
“合理使用”一词起源于美国。 法院在著名的案件中建立了“公平性删节”学说 盖尔斯诉威尔科克斯案,最终演变成美国“公平使用”的现代概念。
一般而言,在作品中未经授权使用版权构成 侵犯版权 在那项工作中。 但是,出于特定的有限目的,法律允许对版权作品的此类未经授权使用,并不构成对该作品的侵权。 这种未经授权使用的法律基础是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某些部分,用于研究、私人研究、批评、新闻报道、教学、评论等。这种未经授权的使用被称为“公平使用”。 因此,合理使用是一种学说,即使版权所有者没有授权复制,也允许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不认为复印机是侵权人。 侵权和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之间的细微差别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术语 合理使用 没有任何地方定义。 法院发现很难制定精确的标准。 合理使用学说源于著名的 1841 年案例 福尔瑟姆诉马什[9 F Cas 342 (1841)],在观察到的地方:
“……我们必须经常,在决定这类问题时,要着眼于所作选择的性质和对象,所用材料的数量和价值,以及使用的程度可能会损害相同或削弱利润或取代所选对象的程度。 原作”
“四因素测试”用于确定特定用途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根据 1976 年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给出的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是
a)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商业用途还是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
b)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c) 所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 和
d) 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国际公约和合理使用
通过批准 伯尔尼公约 在文艺作品的保护上,公正使用的原则得到承认并融入各国的法律中。 伯尔尼公约 1886 年是第一个关于版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 第 10 条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某些作品的自由使用。
(1) 允许对已合法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进行报价,前提是其制作符合公平惯例,其范围不超过该目的的正当性,包括报纸文章和报刊形式的期刊报价 摘要。
(2) 应在本联盟国家立法,并为其之间存在或订立的特别协议,以允许在出版物、广播或有声或视觉记录中使用文学或艺术作品,以此来利用文学或艺术作品,前提是此类利用 与公平实践兼容。
(三)根据本条前款规定使用作品的,应当提及作者的姓名(如出现)。
– 第9(2)条 1948年伯尔尼公约授权国家立法允许再生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保护的作品,但须满足两个条件。 他们是:
(a) 复制不与工作的正常剥削相冲突
(b) 这种复制不会无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第 13 条 伯尔尼公约的公约. 它指出,成员应限制与正常剥削作品不相冲突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某些特殊情况的限制或例外情况。
印度的合理使用规定
根据1957年《印度版权法》, 第 52 条 指出某些行为不会导致侵犯版权的行为,即对文学、戏剧、音乐或文化作品的公平表现,这些作品不是计算机程序,目的是不
“私人或个人使用,包括研究;
批评或审查;
报告时事和时事; 或
通过广播或在电影电影中或通过照片;
为司法程序或司法程序报告的目的而复制;
立法机关为所有作品复制
复制以获得在有效期内依照任何法律制作或提供的核证副本;
公开阅读或背诵出版的文学或戏剧作品的摘录;
《非版权事项集》中的出版物,旨在用于教育机构的善意,
如果由或与 执照 或获得工作权利的所有者的同意。”
这些是少数例外和规则,允许在没有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限制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s 授权。 这种对版权作品的使用通常称为合理使用,这并不构成违反。
公平交易对比 合理使用
“公平交易”和“合理使用”是与消费者版权保护相关的类似原则。 公平交易和合理使用不是可互换的术语,因为各种法律制度描述了它们的定义和范围。 “公平交易”是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版权法中规定的版权侵权的一个例外。 这些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公平处理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如果交易符合该法案中的规定,则不侵权。 鉴于“合理使用”是对根据美国版权法授予的作品的专有权的限制。 与《加拿大版权法》的公平交易条款一样,《美国法典》第 17 篇规定,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非侵犯版权。
总结
根据版权法,许多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都是免费的。 可以免费使用私人学习和分析、教学、批评、报道时事等。根据 1957 年版权法第 52 条,这种类型的目的是为印度公众保留的。根据旅行的第 13 条,“会员对某些特殊情况的限制或例外,与对作品的正常剥削不相冲突,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