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jaj V. TVS Motors涉及到 专利侵权 由被告 TVS Motors 和有关被告发出的威胁的争议。 该案于2007年在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审理。
案情
Bajaj 开发了 DTS-I 技术作为解决方案,因为较高的 RPM 单火花塞不足以燃烧整个燃料。 它涉及使用双火花塞在 45 mm 至 70 mm 内燃机的小孔中有效燃烧稀薄空气燃料混合物,采用 4 冲程原理。 它通过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应用的测试。 因此,Bajaj Auto Limited 获得了 专利 关于2002年专利局的数字双火花点火(DT-I)技术。
2007 年,TVS 电机推出了 125 cc tvs flame,该火焰采用了可控的燃烧可变正时智能 (CC-VTI) 技术,该技术采用了带有双火花塞配置的瘦燃内燃机,Bajaj Auto Ltd. 声称侵犯了其专利。 因此,Bajaj Auto Limited 在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 TVS Motors 的专利侵权提起诉讼。 原告寻求永久禁令作为补救措施,并禁止被告使用原告专利中所述的技术; 并禁止他们销售或出口 2/3 轮车(包括拟建的 125cc 电视火焰摩托车),这些摩托车具有有争议的内燃机或侵权产品 专利. 他们还要求对侵犯其专利的损害赔偿。
随后,TVS Motors 向 Bajaj 提出申请,声称申请人的陈述构成了毫无根据的威胁。
在他们的诉讼中,原告 Bajaj Auto Limited 辩称,该专利授予是有效且存在的。 该公司自 2003 年以来一直在使用该技术,并稳步增加其销售额。 授予禁令对于保护由其赋予的垄断权的法定权利至关重要 专利. 被申请人使用专利技术将严重损害法定权利,并损害原告的声誉和商誉。
被告辩称,申请人受到了不正当的威胁,这两种技术彼此不同。 此外,被告已申请撤销原告斯 专利 因此没有侵权。 原告答复,申请 废止 在宣布推出摩托车 125 cc 火焰的前 6 天提交。 他们没有在授予之前或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反对专利,这表明被告别无他法。
判断
单一法官在授予中间禁令(包括任何专利诉讼)时依赖于原则。 发现该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特殊的位置,自 2003 年以来,Bajaj 一直在使用该专利。因此,Bajaj 获得了专利权,因为它制造了 5 年的产品。 因此,通过了一项有利于原告的临时命令,以限制被告人侵犯原告的专利。
这一临时命令在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分区法庭上受到质疑。 最后,向 Hon’ble 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批评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未决事项。 它进一步指出,永久性禁令正在审理中,因此,指示唯一的法官做出决定。 TVS Motors 被允许出售其自行车,前提是它们对印度所有销售和出口产品保持适当的记录。 任命了一名接管人来维护利润簿。
Bajaj Auto 和 TVS Motors 之间长达十年的争论终于结束了。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双方表示双方已双方同意撤回未决程序,并解除对方的所有责任、索赔、要求和诉讼。 他们都不需要向对方支付任何赔偿或罚款。
总结
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因为 Hon’ble 最高法院通过了有关提起诉讼的指导方针。 听证会应在日常情况下进行,只有在有正当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才可以休会。 最高法院指示该国所有法院和法庭都“准时和忠实地”遵守上述规定的时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