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网站删除:版权、商标和 IT 法案补救措施

追求在线侵权的印度权利人拥有三种互锁机制:根据《1957年版权法》的法定通知和删除途径,根据《2000年信息技术法》的有条件的安全港和通知和移除制度,以及司法 补救措施,包括针对已识别和未知被告的禁令。…

追求在线侵权的印度权利人拥有三种互锁机制:根据《1957年版权法》的法定通知和删除途径,根据《2000年信息技术法》的有条件的安全港和通知和移除制度,以及司法 补救措施,包括针对已识别和未知被告的禁令。 每个机制都有不同的通知要求、触发条件和时间表。 本文映射了每个机制并阐明了每个机制的实际限制。

快速参考:

版权法路线:第 52(1)(c) 节附带和规则 2013 的第 75 条。版权所有者可以发送书面投诉,要求涉及电子链接、访问或集成的瞬时或附带存储。 如果满足第 75 条要求,中介必须在 36 小时内、21 天内或直到法院命令发出之前限制访问,以较早者为准。
它行动路线:第 79 条和规则 3(1)(d),它规则 2021(经修订)。 安全港豁免以尽职调查为条件。 在 2026 年 2 月修正案之后,法院命令或根据规则 3(1)(d) 提出的合理政府指责要求在 3 小时内移除或禁用访问权限(截至 2026 年 5 月)。 根据第 79 条,私人权利人的电子邮件不会触发强制性行动。
法院路线:权利人可以为流氓或镜像网站寻求禁令、John Doe (Asok Kumar) 命令和动态禁令,特别是在私人通知无效或侵权操作持续的情况下。

适用于哪条拆除路线?

下表给出了路由选择概览。 下面的部分详细解释了每条路线。

路线触发通知收件人法院命令?时间线
版权法:第 52(1)(c) 条/第 75 条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投诉负责存储的中介21天内取得中介在 36 小时内采取行动; 访问受限 21 天
IT 法案:第 79 条 / 规则 3(1)(d)法院命令或合理的政府暗示平台或 ISP是(或政府暗示)收到后3小时(截至2026年2月修正案)
商标:第135条,TMA 1999提起诉讼法院对被告/ISP发出命令对申请时的中间命令; 法院设定的时间表
司法:John Doe / 动态禁令提起诉讼; 侵权等级的初步证据ISP; 被识别和不明身份的被告对单方面和申请临时; 通过联合注册商进行扩展

为什么在线知识产权侵权需要专门的执法工具

知识产权侵权的标准民事执法模式假设一个可识别的被告和一个国内管辖权。 在线侵权打破了这两个假设。 侵权内容可以由匿名用户上传,托管在印度境外的服务器上,镜像跨越数十个域,并通过社交媒体和点对点网络进行重新分发,速度比传统的令状更快。

这不是一个小的程序不便。 假冒商品通过 未经授权的电子商务平台 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欺骗消费者和侵蚀品牌商誉。 未经许可在流媒体和文件共享平台上流通的受版权保护的电影、软件和文学作品. 设计规格和产品图片以假冒商品的形式进行复制和销售. 每个类别的侵权都需要不同的法定基础,从业者需要在发送任何通知之前确定正确的机制。

版权法路线:第 52(1)(c) 条和规则 75

1957 年版权法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最结构化的法定删除机制。 了解第 52(1) 节中涉及瞬态存储的两个条款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后果。

第 52(1)(b) 条 仅涵盖纯粹在电子传输或向公众通信的技术过程中存储的工作或表演的短暂或偶然的存储。 本条款为 ISP 和传输中介提供了一个安全港,但没有书面申诉机制:权利人不能援引第 52(1)(b) 条要求删除。

第 52(1)(c) 条 是不同的。 本协议涵盖为提供电子链接、访问或集成的目的的瞬时或附带存储,如果该链接、访问或集成未被权利人明确禁止,除非责任人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存储是侵权的副本。 这是承载投诉机制的条款,是第 75 条删除程序的法定基础。

第 52(1)(c) 条的但书

根据第 52(1)(c) 条的规定,如果负责存储的人收到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投诉,声称暂时或偶然的存储构成侵权,该人必须在 21 天的时间内避免访问, 或直到收到法院命令限制访问便利,以较早者为准。 如果在该 21 天期间没有收到法院命令,负责仓库的人员可以恢复提供访问权限。

第 75 条要求

2013 年版权规则第 75 条,根据第十四章(暂时或附带作品的存储)制定的第 75 条规定了根据第 52 条 (1) 款 (1) 款 (c) 条的书面投诉的强制性内容(自 5 月 5 日起验证) 2026):

  • 对工作的描述,并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识别它;
  • 详细说明投诉人是作品版权的所有者或独家被许可人;
  • 确定存储的副本是侵权副本的详细信息,并且据称侵权行为不在第 52 条或该法案下的任何其他允许的行为;
  • 瞬态或附带存储发生位置的详细信息;
  • 负责上传侵权副本的人的详细信息(如果知道); 和
  • 投诉人将向主管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出庭的承诺s 在通知后 21 天内下达命令。

收到满足这些要求的投诉后,第 75(3) 条规定,如果负责仓库的人确信该副本侵权,则必须在 36 小时内采取措施避免在 21 天内或直到法院命令 收到,以较早为准。

从业者注意:
除非您准备在 21 天内提起诉讼并出示法院命令,否则请勿发送第 75 条通知。 第 75(6) 条规定,如果投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这些订单,中介机构无义务就同一投诉人在同一地点的同一作品作出任何进一步通知作出答复。 第 75(1)(f) 条中的承诺不是程序形式:投诉人给予,但未采取行动,将失去为相同内容保留有关中介人的通知的能力。

规则 75(4) 要求负责存储的人显示通知,说明限制对请求访问的任何人的访问。 规则 75(5) 允许在 21 天内未能出示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恢复访问。

IT 法案路线:第 79 条和规则 3(1)(d)

信息技术法案 2000 以与版权法路线不同的逻辑运行。 第 79 条没有为私人投诉引发积极的义务,而是为中介人创建了一个有条件的安全港,并在未能遵守特定条件时撤回该豁免权。

第 79 条和安全港条件

根据 IT 法案第 79(1) 条,中介机构对提供或托管的任何第三方信息、数据或通信链接概不负责。 这种免疫是有条件的。 第 79(3)(b) 条如果中介人在通过法院命令获得实际知识或被适当的政府或机构通知其居住在计算机资源中或与其控制的计算机资源相关的任何信息被用于实施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将其撤回 快速删除或禁用对该材料的访问。

一个关键的资格来自最高法院s 在 Shreya Singhal 诉印度联盟案中的决定[(2015) 5 SCC 1]:中介不需要仅根据私人投诉来删除内容,以保留第 79 条下的安全港口保护。根据第 79(3)(b) 条的强制性义务是由法院命令或合理的政府暗示触发的,而不是由 来自权利人的私人通知。

这种区别对执法策略很重要。 规则 75 版权法机制提供了一条私有申诉途径,但它的运作是基于自己的法定基础:版权所有者s 书面申诉可能会在第 52(1)(c) 条框架内触发第 75 条程序,但须遵守 21 天法院命令承诺。 第 79 条的强制性义务是一个单独的轨道,仅由法院命令或政府行动触发。

它规则2021年和2025年11月和2026年2月修正案

2021 年信息技术(中介准则和数字媒体道德规范)规则取代了 2011 年中介指南,并规定了中介必须遵守的尽职调查框架以保持安全港口的地位。 规则 3(1)(d) 规定了在接收实际知识时的强制性移除时间表。

2025年11月修正案引入了“合理的暗示”作为政府发布的删除指示的要求:现在只能由不低于联合部长级别的高级官员发布,明确法律依据和法定条款,确定非法的性质 操作,并命名要删除的内容的特定 URL 或电子位置。

2026 年 2 月修正案(2026 年 2 月 20 日生效)进一步压缩了强制性响应窗口。 根据目前有效的规则 3(1)(d),中介必须在获得实际知识后的三个小时内删除或禁止访问非法信息的访问权限,该命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或 (ii) 由适当政府或其机构的授权官员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合理暗示 (截至2026年5月)。

根据规则 3(2)(b) 适用单独的两小时行动窗口,但此窗口特定于人身伤害类别:涉及未经同意暴露的私人视觉信息、裸露、性行为内容、人工变形图像和电子冒充的投诉。 这不是一般的知识产权执法或假冒的时间表,不应在侵权执法计划中被视为。

在适当的情况下,印度法院审查了中介是否保持被动和中立或跨越到积极的角色,包括通过促进、选择、控制或商业利用侵权活动。 这个问题是事实敏感的,必须根据第 79 节安全港条件、平台进行分析s 具体行为,以及侵权材料的实际知识的证据。 更全面地说明如何 次要和贡献的版权责任 在印度运营,请参阅链接的文章。

司法救济:禁令、约翰·多伊命令和动态网站封锁

如果法定删除机制产生不充分的结果,或者被告身份不明或侵权行为过于组织而无法通过个人通知来解决的,权利人可以寻求司法干预。

《商标法》和《版权法》规定的禁令

根据 1999 年《商标法》第 135(1) 条,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选择权与损害赔偿或利润账户一起在诉讼中给予侵权或假期的禁令。 第 135(2) 条允许在最终确定诉讼之前发出中间命令,包括单方面的禁令。 法院经常在网上批准此类单方面命令 商标侵权 将持续侵权证据记录在案并延误将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的事项。

《版权法》同样允许民事补救措施,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根据第 55 条交付侵权副本。法院对中间禁令应用标准的三部分测试:表面证据、便利平衡和无法弥补的损害。

John Doe Orders(Asok Kumar 订单)

如果被告不明或侵权者类别太大而无法单独识别,则印度法院发布通常称为 John Doe 命令的内容,或在印度实践中,Ashok Kumar 命令。 这些命令针对未具名的被告,对任何属于所述行为的人都有约束力。 在网络知识产权执法上下文中,这些命令被用来限制未知的人分发未经授权的电影副本、无证广播体育赛事以及以注册商标出售假冒商品。

该订单采用单方面广告临时禁令的形式,通常在 ISP 和内容托管平台上提供服务,指示它们阻止访问已识别的 URL. 网络抢注和在线品牌滥用 身份不明的运营商也是寻求此类命令的背景。

动态禁令

印度法院的一个重要程序发展是动态禁令,该禁令通过 UTV Software Communication Ltd. v. 1337x.to (CS(COMM) 724/2017, 德里高等法院,2019 年 4 月 10 日引入)。 这种机制允许权利人将现有的阻止订单扩展到镜像网站、重定向 URL 和最初被阻止的域的字母数字变体,而无需提起新的诉讼。

该程序要求原告提交一份带有支持性宣誓书和证据的申请,证明新域是禁令网站的镜像、重定向或字母数字变体。 德里高等法院的联合登记官在对这些证据感到满意后,发布了阻止向 ISP 就新领域的方向提出的指示。 动态禁令机制并没有消除每次扩展中对证据的需求; 每次识别出新的镜像站点时,它就不需要新的诉状程序。

这直接解决了在提供阻止顺序后在域中快速迁移的内容侵权的实际问题。 当操作员注册一个新域并重定向流量时,静态禁令几乎立即失效。 动态程序大大降低了针对循环新域的持久运营商执行网站块的诉讼成本。

网站删除执法的实际挑战

管辖限制. 如果侵权网站托管在印度以外的服务器上,向外国托管提供商提供的删除通知必须符合该管辖范围自己的法律要求。 印度法院可以授予对印度 ISP 有效的禁令,以阻止印度境内的访问,但不能强迫外国主机从其服务器中删除内容。 权利人常常在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进行平行执法,或依靠主要国际平台的政策,这些平台运作自己的知识产权投诉程序。

正确中介的识别. 确定哪个实体对给定的侵权内容负责需要跟踪控制其托管或传输的提供者。 如果一个站点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多个内容交付网络和托管服务提供商上运行,这并不简单。 送达规则 75 通知的中介必须是控制特定侵权内容的存储或传输的一方。

重新发布问题. 删除后删除的侵权内容通常会在短时间内重新出现在新 URL 或替代平台上。 权利人通过持续监控、扫描视觉和文本匹配的自动检测工具以及在确定持续操作的情况下通过动态禁令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坏信仰通知. 对不侵犯任何权利的内容或根据第 52 条所允许的行为提交通知可能会滥用通知和删除机制。规则 75(6) 为中介提供了一些保护,通过消除对中介的不良信仰投诉人 中介s 有义务在未能发出法院命令后回复同一投诉人在同一地点的同一工作的进一步通知。

制定有效的在线执法策略

依赖单一机制的执法策略可能不足以支持任何在线曝光量很大的权利人。 一种有效的方法通常结合了几个针对特定侵权类型进行校准的工具。

对于依赖版权的企业,基金会是 版权注册 在关键工作和记录足以在任何侵权发生之前满足第 75 条投诉要求的记录中。 这避免了在速度最重要的时候延迟。 六元素规则 75 通知并不复杂,但在 21 天内出示法院命令的承诺意味着机构快速提交的能力必须在发送通知之前得到确认,而不是在发送通知后。

对于依赖商标的企业,在相关类别中注册是第 135 条禁令路线和使用平台 IP 投诉系统的先决条件。 哪里 网络抢注和在线品牌滥用 是一种风险,防御性领域的领域监控和快速注册是执法姿态的一部分。

在确定持续或大规模侵权操作的情况下,最具资源效率的途径通常是获得法院命令。 一旦法院命令到位,IT 规则(经 2026 年 2 月修订)的规则 3(1)(d) 下的强制性三小时响应窗口适用,而不是依赖于与私人通知的自愿合作。 在预期镜像站点的地方,从一开始就寻求动态禁令命令避免了每次出现新域时重复的新程序。

网站本身是否受益于版权保护 作为汇编或原创作品,对于开发原始数字内容的企业来说是一个相关问题,并影响所有权证据在任何删除通知中的框架方式。

经常问的问题

有三条路线可供选择。 对于侵犯版权的,请根据《2013年版权规则》第75条向负责侵权存储的中介机构发送书面投诉; 您必须承诺在 21 天内提起诉讼并出示法院命令。 对于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请向主管法院申请禁令,包括确定紧急性的单方面命令。 对于镜像站点的持久操作,请根据 UTV 软件程序向德里高等法院寻求动态禁令。

根据《版权法》(第 52(1)(c) 条和第 75 条),如果符合第 75 条要求且投诉人承诺出庭,版权所有者的有效书面投诉可以要求中介在 36 小时内限制访问,持续 21 天 订购。 根据 IT 法案途径(第 79 条),仅私人权利持有人投诉不会引发强制性诉讼:最高法院在 Shreya Singhal 诉印度联盟案中裁定(2015 年)第 79(3)(b) 条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仅由法院命令或政府触发 理性的暗示。

规则 75 通知是版权所有者投诉,援引 1957 年版权法第 52(1)(c) 条的但书的附带条件。它是针对负责存储的特定中介人的私人申诉机制; 中介在投诉的基础上行事,以规则 75(3) 中的 36 小时和 21 天时间线为准。 根据 IT 规则 2021 规则 3(1)(d) 的 IT 法案撤销是强制性的,但仅由法院命令或合理的政府暗示触发,而不是由私人通知触发。

德里高等法院在印度 UTV Software Communication Ltd. v. 1337x.to (CS(COMM) 724/2017, 2019) 中引入的动态禁令,允许权利人将现有的网站阻止命令扩展到 Mirror, 无需提交新诉讼即可重定向和字母数字变体域。 原告提交一份带有宣誓书的申请,证明新域是禁令站点的变体; 联合注册处在满意时指示 ISP 阻止它。

John Doe 命令(Asok Kumar 命令)是针对未具名被告的单方面中间禁令,对任何属于所述行为的人具有约束力。 在在线 IP 实施中,此类订单在 ISP 和内容平台上提供服务,指示它们阻止已识别的 URL。 印度法院已就涉及大规模经营的身份不明的侵权者的版权、商标和设计侵权事项授予这些命令。

法院命令必须强制 ISP 阻止 IT 法案路线(2021 年规则第 3(1)(d) 条)的网站,因为强制性的三小时删除窗口仅由法院命令或合理的政府暗示触发。 根据《版权法》的路线(第 75 条),可以在没有事先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发出私人通知,但投诉人必须在 21 天内获得法院命令,以防止中介恢复访问权限并失去在同一作品中提供进一步通知的权利。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知识产权执法策略 在特定情况下,特别是涉及外国中介或复杂的多方面侵权行为的,需要合格的法律从业者的建议。 提及的法定规定和监管时间表截至 2026 年 5 月是最新的,并须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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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pat团队由Intepat IP(班加罗尔)的注册专利代理师、商标律师及知识产权专家组成,提供涵盖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及全球知识产权申请的申请代理与战略咨询服务。 法律审核: Senthil Kumar,Intepat IP管理合伙人,印度注册专利代理师(IN/PA-1545)及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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