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起医药领域标志性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侵权案件 本文将为您介绍医药行业六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标侵权案件。 1. Cadila Healthcare Ltd.诉Cadila Pharmaceutical Ltd.案,2001(5) SCC 73…

商标侵权案件

本文将为您介绍医药行业六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标侵权案件。

1. Cadila Healthcare Ltd.诉Cadila Pharmaceutical Ltd.案,2001(5) SCC 73

上诉人使用名为FALCIGO的药物治疗脑型疟疾——恶性疟原虫(Falcipharum)已获得商标权。大约一年后,被上诉人使用Falcitab一词治疗同一种疾病。上诉人向瓦多达拉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禁止被上诉人使用Falcitab一词。

上诉人声称两种药物均用于治疗同一种疾病,名称极其相似,且均为最后的治疗手段。被上诉公司则辩称,前缀“Falci”取自恶性疟原虫(Falciparum malaria),这是医药行业的惯例。最高法院指出,尽管两种药物均需凭处方购买,但这并不足以避免混淆。鉴于药品混淆可能危及生命,最高法院认为,在药品领域,混淆性相似性的标准可以进行调整。因此,最高法院进一步裁定,本案的禁令有效。

关键方面:

最高法院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列出了一些判断是否存在混淆性相似问题的因素。这些因素如下:

a) 商标的性质,即商标是文字商标、标签商标还是组合商标。
b) 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语音相似,因此概念相似。
c) 商标所用商品的性质。
d) 竞争对手的商品在性质、特性和性能上的相似性。
e) 可能购买带有其标志的商品的购买者群体,根据他们的教育程度和智力水平,以及他们在购买和/或使用商品时可能表现出的谨慎程度来判断。
f) 购买商品或订购商品的方式;以及
g) 任何其他可能与竞争商标之间的差异程度相关的周边情况。

2. Cipla Limited诉MK Pharmaceuticals案 MIPR 2007 (3) 170

原告生产名为“ NORFLOX-400 ”的椭圆形橙色诺氟沙星片剂,采用泡罩包装。被告也使用了相同的名称“ NORFLOX-400”,但这并非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因;原告的诉讼理由是被告抄袭了片剂的形状、颜色和泡罩包装,造成了混淆。法律已明确规定,颜色不能被垄断,因为消费者不会根据颜色、形状或包装来选择药品。泡罩包装十分普遍,片剂的形状也通常是圆形或椭圆形。因此,法院驳回了禁令申请。

关键方面:

因此,根据这项判决可以确定: 独特性 药品的鉴别标准是名称,而不是颜色、形状或包装,即使是故意抄袭也不行。

3. Neon Laboratories Ltd 诉 Medical Technologies Ltd 及其他 2015(64) PTC 225 (SC)

上诉人于1992年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上诉人的商标“ROFOL”于2001年获得批准,但注册后,直到2004年才将产品投放市场。1998年,被上诉人推出了名为“PROFOL”的药品商标。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拥有在先使用权,而上诉人拥有在先注册权。由于被上诉人已开始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已注册且积累了可观的商誉,因此本案判决被上诉人胜诉。据此,法院对“ ROFOL”商标发布了禁令。临时禁令的两个考量因素是便利性和不可弥补的损失,这两个因素均对被上诉人有利。

关键方面:

最高法院就此案发表评论:

商标一般应该是新创作的;如果商标是已有的文字,则不应带有与产品相关的描述性特征。

4. Kaviraj Pandit Durga Dutt Sharma 诉 Navaratna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AIR 1965 SC 980

上诉人以“NAVRATNAKALPA”为名销售阿育吠陀药品,被上诉人则以注册商标“NAVARATNA”和“NAVARATNA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生产药品。上诉人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向特拉凡科尔-科钦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请求法院裁定,阿育吠陀医师通常用“ Navaratna”一词指代由九种宝石制成的药物,该词是阿育吠陀治疗体系中通用的术语;因此,原告不能主张对该词的垄断权。

法院认为,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词的原意已丧失,且因主张垄断权的人使用该词而获得了新的含义,否则任何人不得将常用词据为己有。在此情况下,法官正确地认定,该公司对该词的主张是其…… 商标 这是不合理的。由于垄断尚未成立,因此不能颁布禁令。

5. Astra-IDL Limited诉TTK Pharma Limited案,AIR 1992 Bom 35

原告起诉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BETALOC”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BETALONG” ,并请求法院颁布永久禁令。被告辩称,其已使用“BATALONG”商标推出用于治疗高血压和心绞痛的产品,并已提交商标申请。被告表示,该产品持续销售,并已建立良好的声誉和商誉。该药品属于H类管制药品,持有相应许可证的药剂师可以销售。被告还表示,“BETA”一词在该行业非常常见。最后,被告指出,其产品自1986年起便已上市销售,而原告于1988年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延误,故不应获得临时救济。

法院 除此之外并认为:

(i) 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欺骗性相似性,而且竞争对手的条形包装和纸盒的外观、配色方案等都相同;
ii) 被告使用侵权商标和欺骗性包装盒,意图利用原告的声誉牟利,他们辩称由于药品需要医生处方,因此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这种说法不可接受,因为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发音上相似。

关键方面:

法院认为,当H类药物无需医生处方即可在柜台出售时,医生处方因素的重要性较低;但如果它们的包装不同,则其为H类药物这一事实应予以充分重视。

6. Wyeth Holdings Corporation Anr v Burnet Pharmaceuticals (P) Ltd 2008 (36) PTC 478

原告是1949年注册商标FOLVITE的所有人。被告最初在其产品上使用FOLCACID商标。随后,该商标改为FOLV,原告希望注册该商标。原告禁止被告使用FOLV商标,声称该商标在视觉和发音上与其FOLVITE商标近似。被告辩称,FOLVITE中的FOL代表叶酸(Folic acid),而缩写VIT代表维生素(vitamin),这些都是常见的通用描述。他们主张,当一个词由常见元素构成时,必须更加重视其独特性。

因此,在评估是否存在混淆性近似时,必须排除FOL和VIT两组字母。原告商标中仅保留字母E。被告辩称,最高法院在Cadilla案中的意见应仅限于竞争商标用于成分不同的药品的情况。法院驳回了被告关于FOLVITE应被视为FOL和VIT组合的主张,并裁定只要该商标仍在注册簿中,其有效性就不容置疑。法院还指出,被告最初采用的是“叶酸”(Folic acid)商标,现在改为FOLV,这一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I
关于作者
Intepat Team
Intepat团队由Intepat IP(班加罗尔)的注册专利代理师、商标律师及知识产权专家组成,提供涵盖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及全球知识产权申请的申请代理与战略咨询服务。 法律审核: Senthil Kumar,Intepat IP管理合伙人,印度注册专利代理师(IN/PA-1545)及商标律师。

准备好保护您的知识产权了吗?

已有 2,000 多家企业将全球知识产权战略托付给 Intep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