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报告是商标注册处根据《2017年商标规则》第33条发出的书面异议通知。在印度,商标异议答复必须直接回应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第9条或第11条规定的理由。如果在收到异议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提交答复,则根据第33(4)条规定,注册官可将该申请视为放弃。
适用的法律是1999年《商标法》;程序规则是2017年《商标规则》(经修订)。凡提及注册处实务,均以《商标手册》为依据,该手册为参考2002年《商标规则》的实践草案文件;这些描述仅为注册处程序指南,并非现行法律的权威性表述。
这是一份程序指南。正确的应对措施取决于具体提出的异议以及每项申请的实际使用情况。如需了解审查阶段前后注册流程的完整信息,请参阅[此处应插入相关链接]。 印度商标注册完整指南。
| 物品 | 细节 |
| 回复截止日期 | 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第33(4)条) |
| 服务模式 | 送达地址(亲自送达)、邮寄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视为在发送时已送达(第 18(2) 条规则) |
| 无反应的后果 | 注册官可将申请视为放弃(第33(4)条规则) |
| 扩大 | 根据第 109 条规则填写 TM-M 表格;期限最长为一个月;拒绝决定不得上诉(第 131(2) 条) |
| 对象类型 | 第9条(绝对理由);第11(1)条(相对理由) |
| 听力 | 如果答复不令人满意或申请人提出要求,则触发(规则 33(6)) |
| 听证会后的结果 | 注册官下达适当命令(第 33(8) 条规则) |
什么是商标审查报告
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18条提交商标申请后,注册官将对其进行审查。根据第33(1)条规定,审查包括在先前商标中进行检索,以识别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混淆)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如未发现异议,注册官将依据规则33(3)予以绝对接受,并依据第20(1)条规定公告该申请。如结果不同,则将发布审查报告。依据规则33(2),任何对接受申请的异议,或依据第18(4)条规定附带条件接受申请的提议,均以书面审查报告的形式送达。商标手册草案描述了注册处公布审查报告的惯例。 IP印度门户网站 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副本。
收到审查报告并不意味着申请已被拒绝。这只是意味着在异议得到解决之前,申请无法进入公告阶段。审查阶段是更广泛的申请流程的一部分。 印度商标注册流程。
印度商标异议答复截止日期
第33(4)条规定,答复期限为自收到审查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如未提交答复,注册官可视该申请为放弃。
服务模式和视同交付规则。 根据第18(1)条规则,登记处可以通过将报告留在送达地址、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报告。根据第18(2)条规则,电子邮件送达的生效时间为发送时间,而非阅读时间。邮寄送达的生效时间为信件按正常邮递程序送达的时间。仅关注纸质邮件的申请人可能会误判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截止日期。 印度知识产权局的申请状态 一旦网上出现反对意见,这种方法就更可靠。
放弃是可选项,而非自动选项。 第33(4)条规则使用“可以”,而非“应当”。1999年《商标法》第132条进一步规定,注册官可在将申请视为放弃之前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纠正违约行为。根据手册草案,如果在收到邮寄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回复,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份第132条通知,要求申请人在一个月内作出回复。手册草案中描述了这一两步操作流程;但这并非法律对延长期限的保证。
根据第 109 条规定延期。 根据第131条及第109条规则,可使用TM-M表格申请延期。第109(1)条规则排除了法案中明确规定的期限、第85条或第86(3)条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及规则中另有规定的任何延期期限;第33(4)条规则规定的答复期限不在此排除之列,因此通常可以根据第109条规则申请延期。第109(2)条规则规定延期期限最长为一个月,并且允许在原期限届满后申请延期,但注册官保留完全的自由裁量权。第131(2)条规定,对注册官就延期申请作出的任何命令,不得上诉。
在原定期限内提交实质性答复,而不是依赖延期或第 132 条程序。
第 9 条 反对意见:绝对理由
1999 年商标法第 9 条规定了绝对理由,评估时无需参考任何第三方商标。
第9(1)条: 禁止注册的商标分为三类: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第9(1)(a)条)、仅由描述性符号构成的商标(第9(1)(b)条)以及仅由相关行业惯用符号构成的商标(第9(1)(c)条)。第9(1)条的但书规定,如果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或者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则不得驳回其申请。
第9(2)条: 具有欺骗性、可能伤害宗教情感、有伤风化或违反 1950 年《徽章和名称(防止不当使用)法》的标志。第 9(1) 条的获得显著性但书并不能消除第 9(2) 条的禁令;答复必须说明为什么特定禁令不适用。
第9(3)条: 商标完全由商品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
第9条 商标异议答复
对于第 9(1) 条的异议,有两种论点:直接质疑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或者提出但书论点,即该商标在申请日之前通过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
如主张已取得显著性,则必须提交使用情况证明书。根据《商标手册》草案,该证明书必须说明:商标在所申请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情况、首次使用时间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年营业额。商标局还会考虑使用的强度和地域范围、使用持续时间、推广支出、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将该商标与申请人联系起来的比例以及行业协会的声明。
| 证据类型 | 它应该显示什么 |
| 发票和销售记录 | 商业用途;售出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日期 |
| 年度营业额 | 商标申请前逐年产生的收入 |
| 广告和宣传材料 | 用于贸易促销的商标;有效期和地理范围 |
| 网站和社交媒体记录 | 网络使用情况;首次上网日期 |
| 包装样品 | 用于投放市场的商品上的标记 |
| 媒体报道 | 第三方对商标的认可 |
| 分销商或客户声明 | 贸易和消费者对来源的认可 |
| 行业协会声明 | 行业认可 |
| 地理扩散证据 | 在印度的多个城市、邦或地区使用 |
| 首次使用证明 | 申请日之前的最早使用日期 |
| 提交后使用和第 9(1) 条但书 |
| 该但书要求在申请日之前获得显著性。申请日后的使用不符合该但书的要求,因为该但书要求在申请日之前获得显著性,尽管申请日后的使用可以作为背景或连续性证据的补充。宣誓书必须明确说明申请日前的使用期限。 |
第 11 条 反对意见:相对理由
第 11 条规定了因与先前权利发生冲突而产生的相对理由。
第 11(1) 条 适用于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且商品或服务类似,或者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相似,且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并且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导致公众混淆,包括与在先商标产生联想的可能性。
第 11 条解释将“在先商标”定义为包括:已注册商标或根据第 18 条提交的、申请日较早的申请;根据第 36E 条进行的国际注册;根据第 154 条提交的、申请日较早的公约申请;以及在相关日期享有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审查报告将列明审查员认为存在冲突的具体在先商标。
审查时的法定边界。 第11(5)条将注册官在审查中可依据第11(1)条驳回申请的理由限制为:第11(2)条(驰名商标对抗不相似商品)和第11(3)条(假冒或版权)规定的理由,只能由商标所有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审查员可以在报告中提及驰名商标,但依据第11(2)条驳回申请,商标所有人必须在异议程序中提出该理由。 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 降低了出现第 11(1) 条异议的可能性。
第 11 条商标异议答复
| 柱子 | 目的 |
| 引用商标编号和名称 | 识别早期标记 |
| 类别和商品/服务 | 所引用注册的范围 |
| 状态(已注册/已申请) | 引用权重 |
| 申请人使用声明 | 预先提交的使用支持并发使用论点 |
| 标记相似性 | 视觉、语音、概念比较 |
| 商品/服务相似性 | 规格是否真的重叠 |
| 贸易渠道 | 无论商品还是服务最终到达的是同一批消费者。 |
| 提出的论点 | 修改、同意、同时使用、停止使用、移除或分割 |
这是一个工作框架,并非正式的注册表格。
- 通过修改条款移除冲突的商品或服务。 缩小范围以排除冲突。排除条款的措辞要精准:过于宽泛的排除条款会造成执法漏洞,第三方可能会利用这些漏洞。修改条款可以永久性地限制注册的范围。
- 根据第 11(4) 条规定,取得被引用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同意函可以解除第11条的限制。但是,第11(4)条规定,“注册官可根据第12条在特殊情况下注册该商标”,这意味着注册官保留自由裁量权,可以附加条件或要求提供共存证据。同意函应列明商标、申请/注册号、商品/服务、地域范围、共存依据以及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 根据第 12 条规定提交真实并发使用证据。 第12条允许注册官允许多个所有人注册同一商标,前提是这两个商标已在市场上诚信共存。此途径需要提供独立平行使用的宣誓书证据。
- 根据第 47 条规定进行非使用移除,或根据第 57 条规定进行纠正。 如果被引用的商标未在善意商业中使用,则可根据第47条申请撤销。第47(1)(b)条要求自商标实际登记之日起至不予使用申请日前三个月止的连续五年内,该商标未进行善意使用。根据第47条,撤销程序可向注册官或高等法院(根据2021年《法庭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上诉委员会”替换为“高等法院”)提起。如果问题是商标登记错误地保留在注册簿上,则适用第57条。这些是与审查答复并行进行的独立程序。
- 将申请拆分。 将规范中无争议的部分进行公告,而有争议的部分则单独处理。
| 执业者笔记 |
| 如果市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重叠,则同意是最直接的解决方案,但根据第 12 条,注册官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仍可能附加条件。缩小范围是最快的步骤,但会永久性地限制范围。关于第 11(2) 条和第 11(3) 条规定适用的异议阶段,请参见 印度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答复格式及所需文件
商标异议答复无需使用规定格式。相关请求(延期、修改、授权代理人或书面决定理由)均需使用TM-M表格。
标准的商标异议答复结构如下:
- 申请详情:编号、申请日期、商标、类别、商品/服务
- 异议摘要:按章节编号列出每项异议,并引用报告中的原文。
- 第 9 条答复:附但书、论点和证据参考(如适用)
- 第 11 部分答复:引用标记比较和选择路线
- 所依据的证据:宣誓书、已编入索引的物证
- 修改请求:如果商品或服务范围缩小
- 听证请求:如拟进行口头陈述(规则 33(6))
- 祷告:祈求具体的救济
提交前检查清单
- 申请号、申请日、商标、类别和说明书已确认
- 按章节编号列出的每个反对意见
- 引用商标及其注册/申请编号(第 11 条异议)
- 第九节论点已拟定;使用情况宣誓书已准备就绪,附件已编制索引。
- 第 11 部分比较完成;所选路线已确认
- 如果规格范围缩小,则需起草修改请求。
- 如需委任新代理人,请填写TM-M表格进行授权。
- 如果拟进行口头陈述,则答复中应包含听证请求。
- 文件模式已确认
提交方式
目前首选方式是通过印度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使用所需的第三类数字签名证书 (DSC) 或当前认证机制进行电子申报。较早的草案手册中提到了电子邮件提交渠道;请在网站上核实注册局的有效申报渠道。 IP印度门户网站 使用前。纸质版申请可提交至注册处总部或相应办事处。
第17(1)条规定,每位申请人须在印度境内保留一个送达地址,该地址须包含邮政地址和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外国申请人亦须保留该地址。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145条的规定,申请人可委托律师、注册商标代理人或申请人的唯一正式雇员代表其向注册处提交申请。代理人的授权书须根据第19(1)条的规定,以TM-M表格的形式签署。
指定印度的国际注册。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指定印度的国际注册也可能因相同的实质性理由(第9条和第11条)收到审查异议。答复应在《马德里议定书》第5条规定的驳回期限内通过印度当地代表进行,该期限由2017年《商标规则》第68(2)条保留,而非标准的第33(4)条规定的一个月期限。
申辩听证会
规则 33(5):如果注册官在考虑答复后接受,则申请将按照第 20(1) 条进行公告。
第33(6)条规定:如果答复不令人满意或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会,注册官应提供听证机会。根据手册草案,此听证会为说明理由听证会,听证会地点根据第18(3)条规定,由申请人在印度的主要营业地点确定;如果申请人在印度没有营业地点,则听证会地点应由送达地址确定。
第115(1)条:聆讯可以以当面或视频会议方式进行。第33(7)条:如果申请人未出庭且未提交书面答复,注册官可将该申请视为放弃。但如果申请人已提交书面答复,则不受此限制。
规则 33(8):注册官作出适当裁定:接受、根据第 18(4) 条作出有条件接受,或拒绝。第 18(5) 条规定,如作出拒绝或有条件接受的裁定,则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材料。有关更多指导意见,请参阅…… 商标申诉听证会 可单独购买。
如果申请被拒绝会发生什么?
要求提供书面理由。 如申请人拟提出上诉,根据规则36(1),申请人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官提交TM-M表格申请,要求注册官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决定理由及所用材料。根据规则36(3),计算上诉期限时,注册官作出决定的日期应视为收到该书面说明的日期。
上诉。 第91(1)条规定,上诉可在命令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91条现应与2021年《法庭改革法案》一并解读,该法案将第91条中的“上诉委员会”替换为“高等法院”;商标注册官决定的上诉现由相关高等法院审理。根据第91(2)条,如果上诉人能使法院信服其有充分理由,则上诉可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受理。. 截至2026年5月已核实。
商标异议答复中的常见错误
- 由于电子邮件服务故障,错过了截止日期。 如报告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则根据第18(2)条规定,送达时间视为发送时间。仅关注纸质邮件的申请人可能误算一个月的送达期限。
- 仅依赖提交后的使用。 第9(1)条但书要求在申请日之前取得显著性。申请日后的使用不符合该要求。
- 提交一份通用否认声明。 仅仅否认“该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没有提供任何论据或证据,不太可能让注册官满意。
- 未能对引用的商标进行比对。 对于第 11 条的异议,必须对每个引用的商标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包括商标相似性、商品相似性和混淆的可能性。
- 商品或服务范围过窄。 如果修改后的注册文件排除的商品类别过于宽泛,则可能导致注册无法保护申请人的实际商业活动。
- 不编制宣誓书附件索引。 证据应编号并编制索引,且每份证据都应在宣誓书正文中交叉引用。
- 不要求举行听证会,这是策略性的。 第33(6)条规则允许申请人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异议较为复杂,在答复中提出听证会请求可以保留该权利。
何时需要聘请商标律师
如果根据第 9(1) 条提出的异议有清晰的、申请前针对特定商标的使用记录支持,则可能可以在公司内部处理,但注册官的评估仍然取决于事实。
在以下情况下,专业处理更为妥当:第 11(1) 条异议涉及多个被引证商标,需要逐一评估;注册范围取决于拟定的修改;第 9(2) 条异议需要提供法律论证,证明该禁令不适用;或者多类别申请涉及不同类别间的局部冲突。答复中出现的错误会影响注册本身。
针对审查报告答复、宣誓书准备和出庭申辩听证会代理, Intepat的商标注册服务 针对所有类型的异议提供由从业人员主导的支持。
官方消息来源
- 1999年商标法 (IP印度)
- 2017年商标规则 (IP印度)
- 印度知识产权局商标状态门户网站:用于申请状态和审查报告的发布
- 商标手册:参考2002年商标规则的实践指南草案
常见问题解答
商标审查报告是商标注册处根据《2017年商标规则》第33(2)条的规定,就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或拟有条件接受申请而发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审查报告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33(4)条规定,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如报告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则根据第18(2)条,送达时间视为发送时间,因此截止日期可能早于邮寄收据日期。如未收到任何答复,注册官可将该申请视为放弃。
根据第131条和第109条规则,可使用TM-M表格申请延期。第109(2)条规则允许注册官酌情决定,即使原期限已届满,也可将期限延长不超过一个月。根据第131(2)条,对延期申请的拒绝不得上诉。
第9条规定的异议涉及商标本身的特征,评估时不考虑任何第三方商标。第11(1)条规定的异议则源于审查员认为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且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是的,适用于第9(1)(a)、(b)或(c)条。第9(1)条的但书规定,如果商标在申请日前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则不得驳回该商标申请。申请日后的使用不符合但书的规定,因为该但书要求的是申请日前获得的显著性。第9(1)条的但书不能解决第9(2)条的禁止性规定;答辩状必须说明为何不适用该禁止性规定。
根据规则33(6),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未能令注册官满意,或申请人提出要求,则会安排举行说明理由听证会。听证会可在相关办公室举行,或根据规则115(1)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会结束后,注册官将根据规则33(8)作出相应的命令。
根据第12条规定,诚实并行使用允许注册官批准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类似商标,前提是两位商标所有人均诚实且并行地使用其商标。这需要提供宣誓书证据,证明其独立并行使用,并说明其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
审查报告发布在印度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检查 您在印度知识产权局的申请状态 这是确认报告是否已发布的最直接方法。
如欲上诉,应根据第36(1)条规则,在三十日内以TM-M表格申请书面裁决理由。根据第36(3)条规则,收到该书面裁决理由即为上诉期限的开始。之后,可根据第91条(现结合2021年《法庭改革法》)的规定,在三个月内提起上诉(上诉由相关高等法院审理)。如有充分理由,根据第91(2)条,逾期受理亦可。
根据规则33(4)和第132条,待决申请不再进行审查,申请日通常会丧失,除非通过适当的行政或法院救济措施恢复。新的申请具有较晚的优先权日;在此期间申请的任何商标均可获得优先权。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商标审查报告的答复程序取决于提出的具体异议和申请的事实情况。读者应就其具体报告咨询注册商标律师。程序说明截至2026年5月有效,并可能由商标注册局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