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商标法第 17 条规定,当注册商标由若干要素组成,例如文字与标志、标语或设计相结合时,注册仅赋予商标所有人对该整体商标的专有权,而不是自动赋予其内部每个文字或要素的专有权。
这一限制令商标所有人感到意外,他们通常认为注册标识即可保护标识中的文字,或者注册标签即可分别保护标签上的每个文字。在印度,这一问题并非自动解决:如果商标所有人想要获得组合商标中某个部分的专有权,则必须单独申请注册该部分。
| 快速回答: |
| 第17(1)条赋予组合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整体的专有权。第17(2)条则规定,对于从未单独申请或注册的任何部分,或属于商业通用或不具显著性的部分,该专有权不予享有。如需保护某个词语或元素,应根据第15(1)条单独提交申请;注册后,根据第16(3)条,该组合商标及其组成部分构成关联商标。 |
《商标法》第17条规定了什么?
第17条分为两部分。第(1)款赋予对组合商标整体的专有权。第(2)款则撤销对商标中从未单独申请或注册的任何部分,或行业通用或不具有显著性的任何部分的专有权。
生效文本规定:“当商标由若干要素构成时,其注册应赋予所有人对该商标整体的专有使用权”(第17(1)条)。第(2)款接着规定,如果商标“包含任何人未单独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人未单独注册为商标的任何部分;或包含任何行业共有或不具有显著性的任何要素,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应赋予所有人对该已注册商标整体中仅构成部分要素的任何专有使用权。”
一个实例能使机制更加具体。假设一家企业注册了…… 文字商标和标志 该公司将自创词“Kelvora”与叶子图案结合,注册在第3类商标中。根据第17(1)条规定,该公司享有该标识、叶子和词语组合的专有权,且该专有权与注册内容完全一致。但该规定本身并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使用标签设计中恰巧出现的无关常用词,例如“天然”或“纯净”,因为这些常用词从未单独申请注册(第17(2)(a)(i)条),而且它们在个人护理产品行业中也可能很常见(第17(2)(b)条)。
以上内容均无法判定竞争对手的商标是否侵犯注册权。第17条仅规定了注册本身赋予的专有权;而特定竞争商标是否越界则是第29条规定的另一个问题,本文稍后将对此进行探讨。
为什么法律将权利限制在商标“整体”上
第17条的存在是为了防止企业将独特的设计与常用词或描述性词语结合使用,从而垄断该常用词的使用权。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企业就可以在设计独特的标志中注册任何通用词语,然后声称该通用词语本身已成为其专有财产。
这并非一条独立的规则。第9(1)(b)条已经禁止注册仅包含商品种类、质量或其他特征指示的商标;而根据第9(1)(c)条,行业常用词通常难以注册,该条单独禁止注册已成为常用语或行业惯例中已确立的商标。单独申请注册时,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词语通常都会被驳回。第17(2)条弥补了这一漏洞:此类词语不能仅仅因为出现在一个整体上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中就获得专有权。第28条赋予注册所有人的专有权与实际注册的内容相关,而第17条则规定了当注册涵盖多个要素时,该权利的延伸范围。
如何单独保护单词或元素
第15(1)条是第17条所指的机制。如果商标所有人希望对组合商标的某一部分享有专有权,只要该部分本身符合注册条件,就可以申请将其作为单独的商标进行注册。
单独提交的部分不被视为原申请的延伸。第15(2)条要求其满足适用于独立商标的所有条件,这意味着它必须根据其自身实质,消除第9条和第11条规定的所有绝对和相对驳回理由。如果该部分被接受并注册,则第16(3)条将整个商标和单独注册的部分视为关联商标。第44条要求关联商标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和继承,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每个部分仍被视为独立的商标。不再需要该关联的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第16(5)条,并按照第54(2)条的规定,填写TM-P表格,向注册官申请解除关联,前提是单独使用不会造成混淆。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 提交第二份 TM-A 表格在相关类别中,针对单独的词语或元素进行申请,而不是假定复合申请已经涵盖它。该单独申请有其自身的申请日和审查、公告和异议程序;它不会追溯并扩展原始复合注册的权利。一家计划……的企业 将徽标注册为商标 提交申请前,应决定其中的任何词语是否也需要单独申请。
法院的判决
第 17 条规定了复合注册保护的内容;它本身并不决定竞争对手的商标是否侵犯了该注册,这是第 29 条规定的另一个问题。从 1955 年到 2025 年的四个判决表明了这条界限的两面:第 17 条保留了什么,以及它把什么留给了第 29 条来决定。
最高法院早在1955年就审议过一项类似的免责声明条款。 商标注册官诉 Ashok Chandra Rakhit Ltd (1955 AIR 558;1955 SCR (2) 252,判决日期为1955年4月15日),依据1940年《商标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注册机关是否要求对组合商标中不具显著性的部分作出免责声明,属于司法裁量权,而非自动程序:上诉法院不应仅仅因为高等法院认为该裁量权可以以其他方式行使而予以推翻,前提是该裁量权是出于善意行使的。1999年《商标法》并未沿用“免责声明”一词;第17(2)条直接阐述了相同的基本原则,即组合商标的专有权并不自动延伸至从未单独申请或注册的部分,或属于行业共有或不具显著性的部分。
最近的一幅插图是 Ultratech Cement Ltd 诉 Dalmia Cement Bharat Ltd在该案中,孟买高等法院(古普特法官,2016年6月10日裁决)驳回了Ultratech公司针对Dalmia公司使用“Dalmia Ultra”和“DALMIA ULTRA”商标提出的临时救济申请。Ultratech公司拥有Ultratech Cement、Ultratech White Cement和Ultratech Concrete的注册商标,但从未单独注册过“Ultra”一词。根据该裁决的公开记录,法院将“Ultra”视为一个赞扬性的描述性词语,任何单一经营者都不能垄断该词语的使用权,该词语仅作为Ultratech公司组合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注册。法院认为,仅作为注册商标一部分的商标,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获得注册所有人的保护。因此,临时救济申请被驳回。这是一项已公开的临时裁决,并非对案件事实的最终判决,此处引用该裁决主要是为了阐明其关于商标组成部分的推理,而非将其视为一项不可上诉的最终裁决。
然而,第 17 条只是问题的一半,最高法院在……中明确阐述了另一半。 保乐力加印度列兵。有限公司诉Karanveer Singh Chhabra (2025 INSC 981,2025年8月14日判决),即“Blender ‘s Pride”与“London Pride”威士忌之争。法院裁定,反分割原则在《商标法》第17条中具有法律依据,要求将组合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不得分割或排除任何部分;但“主导商标”原则(一项司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识别商标核心或易记成分的原则)应作为整体比较中的分析辅助手段,而非允许孤立某个成分而忽略其他成分。就案件事实而言,保乐力加最终败诉:两个商标唯一共同的成分是“Pride”,法院认为该词属于通用词,任何单一商家均无法垄断该词,因此未颁布禁令。
德里高等法院以相反的方式运用了同样的架构。 丁达亚工业有限公司 v 丁达亚阿育吠陀巴旺 (德里高等法院,FAO(COMM) 15/2024,合议庭,2025年12月22日裁决),这是一起针对临时禁令的上诉。根据已公布的案情,原告未单独注册“DINDAYAL”商标,这本身并不妨碍其就包含“DINDAYAL”的组合商标申请临时救济,因为被告的商标被指控复制了该主要元素;法院区分了单独主张“DINDAYAL”商标的独占权与强制执行包含该商标的组合商标之间的区别。这是一起针对临时禁令的上诉,而非最终侵权判决,而且与上述Ultratech案一样,本案的案情依据是法院的判例,而非无法直接查阅的原始判决文本。
触发第 17 条款的常见组合标记错误
围绕第 17 条的争议模式往往会重复出现:一家企业注册了一个组合商标,认为该注册可以保护其中的每个单词,但当竞争对手开始单独使用其中一个单词时,才发现并非如此。
造成这种模式的原因有三种:
- 通用词或描述性词语与显著标识结合使用时,所有人可能认为仅凭标识注册就享有该词语的专有权。但事实并非如此,除非该词语也根据第15(1)条单独注册。他人日后使用该词语是否构成对组合注册的侵权,是第29条规定的另一个问题,而非第17条本身所能解答的问题。
- 标语作为更大的组合商标(例如标签或包装设计)的一部分进行注册,商标所有人后来试图阻止竞争对手单独使用相同的词语,而这些词语与该组合商标无关。
- 品牌重塑去掉了原有的标志,但保留了一个从未独立注册过的词语,导致企业没有独立的注册信息来强制执行。
在所有情况下,决策点都相同,而且应该在申请阶段做出,而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在提交申请之前,确定组合商标中的哪些词语或元素具有品牌的真正显著性,并根据第15(1)条为每个词语或元素单独提交申请。有关此步骤所属的更广泛的申请流程,请参阅我们的 印度商标注册指南。
常见问题解答
不。第17条规定了注册的效力,因此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无法受到限制。第27条禁止对未注册商标提起法定侵权诉讼;但“假冒”抗辩仍然有效,因为假冒抗辩保护的是商标实际使用中的声誉,而非商标任何单一部分的注册权利。
是的。第15(1)条正是考虑到了这一点。 这将“整体”和“部分”分别注册为独立商标。两项申请均独立提交和审查,每项申请都必须单独通过《商标法》的注册性测试。一旦两项申请均获得注册,则根据第16(3)条,它们将被视为关联商标,这将限制它们日后的转让方式。
不一定。第17(2)条已经规定,无论是否使用“免责声明”,商标中任何非显著性或商业通用部分均不享有专有权,这本身并不会减少您对整个商标的权利。但第28(2)条规定,专有权须受注册时实际载明的任何条件或限制的约束,因此,如果您对此有疑问,请查看您的具体注册信息。
第17(2)条限制了该词语的独立权利,但并不判定侵权。在不相关的商标中使用该词语并不自动构成对您组合商标注册的侵权。侵权的判定取决于根据第29条整体评估的竞争对手商标是否与您的商标相同或具有欺骗性近似。根据第15(1)条单独提交申请仍然有效,且没有截止日期。
它们相关但又有所不同。第 17 条规定了注册保护的内容。 反解剖规则 这是法院在比较商标侵权时适用的一项原则:组合商标通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而不是逐个要素进行比较。第17(2)条是构成商标的组成部分可能超出注册保护范围的原因之一。
是的。每项申请,包括单独提交的用于保护组合商标部分内容的申请,都有其自身的适用法律。 政府收费 根据 2017 年商标规则,按类别和每个商标收费;不包含在已支付的组合商标费用中(截至 2026 年 8 月核实)。
本文解释了截至2026年8月印度《商标法》(1999年)第17条关于复合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政府收费、表格和程序可能会有所变更;请在提交申请前向商标注册处确认最新信息。如需针对您具体商标的法律建议,请咨询商标律师。
来源
- 1999年商标法(1999年第47号法案)第9、11、15、16、17、27、28、29和44条。印度政府.
- 《2017年商标规则》第23(1)条、第54(2)条、第11条以及第一附表第1项。印度政府.
- 商标注册官诉 Ashok Chandra Rakhit 有限公司案,1955 AIR 558;1955 SCR (2) 252,印度最高法院,1955 年 4 月 15 日判决。
- Ultratech Cement Ltd诉Dalmia Cement Bharat Ltd案,孟买高等法院,Gupte法官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裁决. /(参考评论: SpicyIP,“Ultratech Cement诉Dalmia Cement:孟买高等法院关于注册商标组成部分保护的裁决”,2016年6月22日。
- 保乐力加印度列兵。 Ltd. 诉 Karanveer Singh Chhabra,2025 INSC 981,印度最高法院 (Mahadevan J.),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做出裁决。
- Dindayal Industries Ltd 诉 Dindayal Ayurved Bhawan,FAO(COMM) 15/2024,德里高等法院,法庭法官(Hari Shankar J. 和 Om Prakash Shukla J.),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作出裁决 (2025:DHC:11707-DB). (参考评论:LiveLaw,“德里高等法院知识产权:Dindayal商标临时禁令获准,竞争对手阿育吠陀药品制造商因相似性被禁止销售,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