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PCT缔约国,错过国家阶段准入截止日期会引发另一个问题:是否存在补救措施?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可以根据诸如非故意延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特定法律规定等标准恢复权利。我们的报告中提供了比较概述。 全球对后期国家阶段准入的分析.
| 快速回答 |
| 印度专利局不允许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第49.6条恢复权利。印度已正式选择不适用该条款。经2016年和2024年修订的《2003年专利规则》第138条明确规定,细则第20(4)(i)条规定的国家阶段申请期限不予宽恕。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后,根据细则第22条,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在专利局局长层面,不存在任何法定的补救措施。 资料来源:《PCT申请人指南 – 印度国家章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2024年专利(修正)规则》第138条第(2)款。 |
本文详细探讨了印度的立场,包括法律框架、第 138 条规则的范围和限制,以及界定当前法律立场的判例法。
印度专利法中31个月期限的含义
2003年《专利规则》第20条第(4)款第(i)项规定,指定印度的国际专利申请必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如果未满足此要求,该申请将无法在印度进入国家阶段。此后果自动生效,实际上专利局不会发出事先通知。
国际专利申请在印度的法律效力源于对1970年《专利法》第7条、第54条和第135条以及《专利规则》第20条至第23条的综合解读。国际专利申请中提交的标题、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被视为完整的说明书,国际申请日即为印度的申请日。这些规定将PCT申请纳入印度法律框架,但并未对31个月的入境期限做出任何调整或放宽。
任何逾期申请分析的实际出发点都是优先权日的计算。31个月的期限从所主张的最早优先权日算起,而不是从国际申请日算起,除非未主张优先权。优先权日计算错误仍然是实践中常见的错误来源。 印度及时进入国家阶段的全部程序要求 另行规定。
印度是否允许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第49.6条恢复专利权?
PCT细则49.6规定了一种机制,指定局可以通过该机制恢复申请人错过国家阶段申请截止日期时的权利。该细则第(a)至(e)款要求,如果指定局认定延误并非故意,或者(由指定局自行决定)认定延误是在已尽一切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发生,则必须恢复申请人的权利。
| 法定地位 – 印度(PCT申请人指南,2026年1月) |
| “专利局是否允许恢复权利(PCT细则49.6)?否。” 来源:WIPO PCT申请人指南 – 印度国家分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这反映了印度在《专利合作条约》(PCT)体系下的通报立场。《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第49.6条(f)款规定,如果第49.6条(a)至(e)款规定的恢复条款与指定局适用的国内法不符,则该条款不适用于该指定局,但前提是该指定局已通知国际局。印度已行使此项选择权,因此,第49.6条规定的权利恢复框架不适用于指定印度的申请。
德里高等法院在 Diebold Self Service Systems 诉印度联邦一案中承认了这一立场,法院指出,印度已根据第 49.6(f) 条规则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因此,第 49.6(a) 至 (e) 条规则下的恢复条款不适用于印度的情况。
适用于印度的程序要求已公布在…… WIPO PCT申请人指南(印度国家分会)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
第 138 条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范围
自 2011 年以来,第 138 条规则下的立场已经发生了两次变化,每一次变化都实质性地改变了错过 31 个月截止日期的申请人可获得的权利。
| 时期 | 规则 138 位置 | 对国家阶段进入的影响 |
| 2016年5月16日之前 | 如有充分理由,可申请延期一个月。 | 主管部门有权酌情接受在一个月内提交的逾期申请(诺基亚,2011;特里顿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2015)。 |
| 2016年5月16日至2024年3月14日 | 第 20(4)(i) 条明确排除在第 138 条规则之外 | 不予豁免。明确禁止延期。迪堡案(2022)和人类生命延长案(2023)均已确认。 |
| 自2024年3月15日起(2024年修正案) | 第138条规则重写:大多数行为可获长达六个月的宽恕 | 根据新的第 (2) 款细则,第 20(4)(i) 条规则仍然不适用。国家阶段进入截止日期不变。 |
在2016年5月16日之前,细则138赋予审查员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其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细则规定的期限延长一个月。在实践中,申请人援引细则138,用于延迟进入国家阶段的情况,并辩称该细则独立于细则6(5)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48条规定的恢复框架而运作。
在此期间,司法立场尚未完全确定。虽然法院和专利局在某些情况下会考虑此类请求,但并没有一致或权威的判例表明,可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38条延长31个月的国家阶段准入期限。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38条赋予的国内延期权与《专利合作条约》关于国家阶段准入期限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2016年的修正案明确将第20(4)(i)条规则排除在第138条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从而澄清了相关立场。因此,主计长延长期限的一般权力不适用于国家阶段准入截止日期。这一立场在诸如Diebold Self Service Systems诉印度联邦政府案和Humanity Life Extension LLC诉印度联邦政府案等判决中得到了重申,这些判决将在下一节中讨论。
2024年《专利(修订)规则》(2024年)于2024年3月15日生效,对第138条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修订后的条款赋予专利局局长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其在收到以表格4提交的申请后,延长或宽限最多六个月的期限。这项扩大的权力适用于规则下的大多数程序时限。然而,修订后的第138条规则第(2)款明确列出了该权力不适用的条款。规定国家阶段准入期限的第20条第(4)款第(i)项仍然不适用。
因此,2024年的修正案并未恢复任何酌情权,允许延迟进入国家阶段。延长的六个月期限适用于进入后的程序性行为,例如根据第24B(1)条规则提出的审查请求以及根据第8节(表格3)提交声明,但不适用于进入截止日期本身。这一区别对于在印度管理PCT申请的从业人员至关重要。 印度PCT申请的入境后程序要求 应仔细注意这一区别。
印度法院对延迟进入国家阶段的看法
印度关于后期进入国家阶段的法律立场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时期,这两个时期因 2016 年的修正案而分隔开来。
2016年之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争议
在 诺基亚公司诉专利与外观设计副局长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2011年1月24日)诺基亚的国家阶段申请因案卷错误,在31个月的期限过后约30天才提交。副主管驳回了该申请。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认为,根据2016年之前的《专利合作条约》第138条规则,主管有权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期限延长一个月,且该权力独立于《专利合作条约》第48条和第82条规则。法院撤销了该裁定,并将案件发回主管进行实质性审理。
在 Tryton Medical Inc 诉专利总署 (IPAB,OA/10/2014/PT DEL;德里高等法院,WP(C) 195/2017),Tryton公司迟交了8天的国家阶段申请,并依据第138条规则请求宽恕。IPAB在2015年3月24日的裁决中,依据诺基亚案的先例,准许了该宽恕请求。但监管机构并未遵守IPAB的指示。IPAB于2016年3月7日发布第二份命令,批评监管机构的不遵守行为构成故意违反司法纪律。监管机构仍然没有遵守,Tryton公司被迫向德里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强制令,指示监管机构执行IPAB的命令。诺基亚案和Tryton案的判决均基于2016年之前的第138条规则版本。该版本规则现已失效。
2016 年后:强制禁令已确认
在 迪堡自助服务系统诉印度联邦政府及其他 (德里高等法院,2022年12月22日,中立引用:2022/DHC/005743),申请人对专利局拒绝受理其在31个月期限届满约5个月后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提出质疑。申请人认为,《专利规则》第22条与《专利法》以及印度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48条第(2)款(b)项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并认为第22条中的“应当”应解释为“可以”,以增加灵活性。
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所有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第22条规则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法院确认,印度已援引第49.6(f)条规则规定的保留条款,因此第49.6(a)至(e)条规则中的恢复条款不适用。关于截止日期的强制性,法院认为,《专利法》和相关规则的体系要求采取有时限的步骤,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放宽时限。第22条规则中的“应当”一词不应被解释为“可以”。上诉被驳回。
在 人类生命延长有限责任公司诉印度联邦政府 (德里高等法院,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的印度代理人在收到及时指示后,仍未能在31个月内提交国家阶段申请。期限过后,第二位代理人试图提交申请,但被专利局拒绝受理。申请人辩称,2016年对第138条规则的修订超越了中央政府的规则制定权,并且与《专利合作条约》第49.6条规则相抵触。合议庭援引并确认了迪博尔德案的判决。合议庭认为,修订后的第138条规则规定的时限是严格的,不允许对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的延误给予宽限。因此,该申请被驳回。
令状管辖权问题
德里高等法院的另一系列判决则通过行使宪法第226条和第227条赋予的令状管辖权,允许其他强制性专利申请期限的延误。这些案例有时被认为是延迟进入国家阶段的潜在途径。这种区别至关重要。
在 欧盟(由欧盟委员会代表)诉印度联邦 (德里高等法院,2022年,中立引用:2022:DHC:2301),法院允许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后提交对首次审查报告的答复。专利代理人未能告知申请人首次审查报告已发出。法院认为,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行使令状管辖权:申请人无意放弃申请;延误完全归因于代理人的疏忽,申请人并无过错;且申请人在发现情况后立即采取了行动。 首次考试报告及其程序要求 与国家阶段准入不同的法定机制运作。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 Bry-Air Prokon Sagl 及其他诉印度联邦及其他 (德里高等法院,2022年10月17日,中立引用:2022/DHC/004439)关于FER回复和续期费用的截止日期,以及在 索拉夫·乔杜里 v 印度联盟 (德里高等法院,2024 年 7 月 4 日,中立引用:2024:DHC:4946)因错过审查截止日期而受到处罚。
这些案例不适用于国家阶段的申请。FER和RFE宽恕的依据是《专利法》第21(1)条,该条规定,如果未遵守审查要求,则视为放弃申请。法院已将此视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令状管辖权的情况。规则20(4)(i)和规则22的运作方式不同:不符合规定的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而非放弃申请;自2016年修订以来,迄今为止,尚无法院因错过国家阶段期限而授予令状救济。欧盟委员会的一系列案例涉及不同的事实和不同的法律规定。
临近截止日期或已过截止日期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如果31个月期限尚未届满,仍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尽早提交国家阶段申请可以完全消除风险。对于希望提前审查的申请人,允许根据第11B条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对于指定印度为国际申请地(ISA)或国际专利审查地(IPEA)的合格申请人,可以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如果国际阶段审查得出否定性书面意见,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1条提出第二章请求 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有机会修改并获得更有利的初步报告,这有助于在印度和其他指定国家进行起诉。
如果31个月的期限显然已经过去,则在得出任何结论之前,应核实优先权日的计算结果。计算错误并不罕见。该期限应从最早有效的优先权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主张优先权的国际申请日开始计算。如果国际申请未主张优先权,则期限应从国际申请日开始计算。还应确认在国际阶段是否撤回了任何主张的优先权日。如果该期限恰逢印度的非工作日,则可适用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31个月的期限确实已过,且上述核查结果未改变,则在海关总署层面不存在任何法定补救措施。指定印度的申请将被视为根据第22条规则撤回——该撤回具有地域性:未在印度入境并不影响在其他指定国享有的国家阶段权利,只要这些国家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境。是否以及如何继续进行的决定应基于针对具体情况的建议。 针对印度的PCT申请中常见的程序错误 涵盖从业人员最常遇到的截止日期计算错误。
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有关印度专利法和程序的一般信息,但不构成法律建议。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可能会发生变化。读者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咨询注册专利代理人或律师。
常见问题解答
不。一旦自最早优先权日起满31个月(即使只逾期一天),根据2003年《专利规则》第22条,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印度专利局没有法定权力受理逾期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印度已选择不适用《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第49.6条的恢复机制,且细则第138条明确规定,细则第20(4)(i)条规定的期限不予宽限。
不。《2024年专利(修订)规则》重写了第138条,允许对大多数程序性行为给予最多六个月的宽限期。然而,修订后的第138条第(2)款明确规定,第20条第(4)款第(i)项——即国家阶段申请截止日期——不属于该宽限范围。2024年的修订改变了许多其他截止日期的规定,但并未改变国家阶段准入的截止日期。
根据2003年《专利规则》第22条,指定印度的国际申请被视为已撤回。该申请不会启动审查程序,也不会在印度产生任何国家阶段权利。权利的丧失仅适用于印度,不影响在其他指定国家/地区按时完成的国家阶段申请。
在2016年对第138条规则进行修订之前,法院和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逾期提交申请,理由是第138条规则赋予专利局局长一个月的酌情延期。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诺基亚公司诉专利与外观设计副局长案(2011年)中作出了这样的裁决,IPAB也在特莱顿医疗公司诉专利局局长案(2015年)中作出了同样的裁决。自2016年修订将第20(4)(i)条规则从第138条规则的适用范围中移除后,没有法院对错过国家阶段截止日期的情况给予救济。德里高等法院在迪堡案(2022年)和人类生命延长案(2023年)中确认了强制性禁令。
不。大多数主要的PCT管辖区——包括美国、欧洲专利局成员国、日本和英国——在错过国家阶段截止日期后都会提供某种形式的补救机制,例如宽限期、基于非故意延误理由提出的恢复申请,或进一步的审查程序。印度没有这样的机制。它是少数几个正式选择不适用PCT细则49.6恢复机制,并将国家阶段准入截止日期作为绝对障碍的管辖区之一。
在海关层面,答案是否定的。无论延误原因如何,法定限制均适用。印度法院在代理人疏忽导致申请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曾通过令状管辖权宽恕了联邦出口管制审查(FER)答复和审查请求的延误,但自2016年修正案生效以来,尚无法院将此原则应用于国家阶段准入截止日期。欧盟诉印度联邦案(2022:DHC:2301)及相关案例涉及一项不同的法定条款。无论原因如何,该限制均适用。正确的做法是就具体案件事实寻求法律意见。


